(一)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二)承担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服务职能,负责部内人才工作综合协调,承担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西部人才开发协调小组等与我部联络协调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表彰和规划工作,拟订专家管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定职称管理和服务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制定和颁布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拟定国(境)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在我国境内开展相关活动的管理办法,推进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国际互认,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六)负责留学回国人员和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组织拟订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回国(来华)专家定居工作政策措施,编制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审批工作。
(七)负责全国博士后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拟定继续教育政策法规,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分类分层的继续教育体系,组织实施重大继续教育专项。
(九)参与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工作。
(十)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