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决定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中的“职业签证”修改为“z字签证 ”。
二、删去第十四条。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获准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z字签证。
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z字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文化部的批件申请z字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z字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z字签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