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889号(社会管理类371号)提案的答复-澳门凯发

2022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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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2-00134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提案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就业促进司
  •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889号(社会管理类371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22〕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889号(社会管理类37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1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22〕8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数字经济发展中促进妇女就业创业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拓宽妇女在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创业渠道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新就业形态不断成长壮大。2019年以来,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发布了4批56个新职业。其中,全媒体运营师、互联网营销师、在线学习服务师等数字经济领域新职业均适合女性从业。新职业的发布,对于增强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同度、促进就业创业、引领职业教育培训改革、推动产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改善新职业人才供给质量结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8号),提出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市场需求,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组织新职业评价机构的征集遴选,积极稳妥推行社会化评价。经备案的评价机构可根据职业特点,探索多元化评价方式。对评价认定合格的人员,由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完善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和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开发新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推动相关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评价服务惠及更多技能劳动者,促进更多妇女在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创业。

二、关于提高妇女数字化就业创业能力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女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适合女性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一是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依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二是积极推进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三是推广“互联网 ”培训模式。许多地区积极开展电商培训,推动劳动者借力互联网开办和发展企业,利用互联网拓宽扩展产品销售渠道。有条件的地区还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实训平台等载体,开展开放式在线创业培训,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不离家。据统计,2021年,全国组织开展补贴性女性职业技能培训超过1600万人次。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人社部发〔2021〕102号),坚持就业导向,鼓励女性劳动者参加适合就业的各类职业培训,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

三、关于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

国家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作出系列部署。我部坚决贯彻落实,专门出台政策措施,健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一)关于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

2021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意见》),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切实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的不同,合理确定了企业应当承担的劳动保护责任。同时,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健全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制度,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完善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意见》印发后,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头部平台企业的用工指导,督促头部平台企业带头加大对用工合作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监督力度,健全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机制,推动广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主动维护包括平台就业女性劳动者在内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关于健全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建议,加强对平台灵活就业的女性劳动者特殊劳动保护相关问题研究,配合立法部门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关于参加养老保险

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现行政策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给予其可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低于职工、缴费方式灵活等特殊倾斜。为更好的保障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权益,2021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意见》,指导各地放开省外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无论城乡、省外户籍,均可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落实好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限制的有关工作,并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公平有效地保障包括女性新业态劳动者在内的各类参保人员养老权益,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包括女性新业态劳动者在内的各类参保人员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关于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一种建立在单位用人、清晰的劳动关系基础上强制性参保的制度安排。数字经济从业人员中,既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数字经济领域从业妇女,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符合条件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没有固定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清晰的数字经济领域灵活就业妇女如何纳入失业保险,有关方面尚未形成共识。目前,对于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我部指导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不完全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同时,我们已指导广东省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试点工作,积极研究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失业保险保障新模式。下一步,我们将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包括妇女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

(四)关于参加工伤保险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主要针对传统就业方式设计,以“单位”为主体,难以适应依托“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日渐突出。当前平台企业虽然通过商业保险初步解决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但由于议价能力不一、市场逆向选择等因素,平台企业之间保障力度差异较大、保障水平总体偏低等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难以解决。根据国家部署安排,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4个行业为重点,由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在部分地方和部分平台企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快探索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职业伤害保障措施。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有关要求,指导督促试点地方和平台企业认真落实组织筹备任务,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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