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298号(政治法律类088号)提案的答复-澳门凯发

2022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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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2-00132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提案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就业促进司
  •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298号(政治法律类088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22〕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298号(政治法律类08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1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22〕7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女性就业权益法律保障,减少三孩生育政策背景下的“后顾之忧”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防止就业性别歧视作出明确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坚决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政策举措,强化工作落实,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益。

一、关于明确法律责任

(一)在明确用人单位招聘环节实施就业歧视法律责任方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7号),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聘活动中应该做到“六个不得”,即: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求职就业、拒绝录用,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妇女录用标准。

(二)在明确用人单位解雇环节实施就业歧视法律责任方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在明确用人单位培训环节实施就业歧视法律责任方面

就业促进法等法律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法律规定,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适合女性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一是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依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女性劳动者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鼓励女性劳动者参加家政、养老服务、健康照护、托幼等职业技能培训。二是推广“互联网 ”培训模式。许多地区为女性劳动者积极开展电商培训,推动女性劳动者借力互联网开办和发展企业,利用互联网拓宽扩展各地农产品销售渠道。据统计,2021年,全国组织开展补贴性女性职业技能培训超过1600万人次。

对于您提到的间接就业歧视问题,我们也始终关注,进行了一系列研究。现阶段,间接就业歧视行为比较隐蔽,判定难度较大,劳动者更加关注、感受更为明显的还是直接就业歧视。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就业歧视特别是间接歧视问题的研究,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

二、关于细化惩罚机制

细化对实施就业歧视单位的惩罚机制,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目前,对招聘中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惩罚措施。一是给予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招聘信息的,责令依法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二是实施联合约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妇联、工会等部门,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约谈,督促改正行为,化解纠纷矛盾,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如2021年2月,针对“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招聘限男性”事件,抚州市人社局会同市妇联对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联合约谈,高新区管委会立即改正错误行为,举办女性专场招聘会,取得较好成效。三是畅通司法救济。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依法受理相关起诉,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目前,我们正在推动将上述规定纳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同时,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您提出的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增加违法成本等具体建议,很有针对性,为我们做好下一步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反就业歧视法律、政策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管,开展集中整顿,畅通救济渠道,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加大正面宣传引导,指导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障女性就业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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