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21〕77号
您提出的关于缓解两个重点群体就业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对经济和就业造成严重冲击。诚如您所言,2020年上半年,城镇调查失业率同比上升2.43%,城镇新增就业数量同比减少135万,就业形势异常复杂严峻。面对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作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明确要求将保居民就业摆在“六保”之首,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扎实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一、关于建立特殊时期就业工作协调机构
就业工作是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促进就业合力。您提到的建立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十分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03年,为加快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国务院决定建立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调整为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9年,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国务院决定将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升格为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胡春华副总理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国务院办公厅参加。同时,各地也都普遍成立了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各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
2020年初,为积极应对疫情对就业的影响,我部会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报请国务院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平台就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加大见习补贴力度、创业孵化基地场地支持、临时性公益岗位开发等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细化责任落实,积极履职,着力拓宽就业渠道,加大稳岗扩岗政策支持,全面优化就业服务。2020年,全年共减免缓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1.5万亿元,发放稳岗返还1042亿元,支出就业补助和专项奖补资金超1000亿元;公共部门为毕业生提供岗位300万个,升学扩招超过150万人,毕业生参军入伍突破12万人;向1337万人发放不同项目的失业保险待遇。在各成员单位和各方共同努力下,实现就业局势逐步回稳,好于预期。2020年,全国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186万人,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城镇调查失业率全年平均为5.6%,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均低于预期控制目标,就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
下一步,我们将强化协调联动机制,发挥好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研究问题、推进工作,进一步凝聚稳就业保就业最大合力。
二、关于加大就业动向监测和统计工作力度
就业统计是科学决策、制定政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统计监测项目,加强对就业情况的统计监测分析,初步建立了一套覆盖就业失业总体状况、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重点群体就业状况、企业用工状况的就业统计监测体系。一方面,定期开展形势分析,按月形成城镇新增就业等统计分析报告,按季度全面开展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另一方面,聚焦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群体就业形势,组织开展实地调研访谈和网络问卷调查,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同时,我们也在探索运用网络招聘、移动通信等大数据加强形势分析。比如为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流动情况,2019年底以来,我们和运营商合作,从时间段、区域、流向以及贫困地区等角度开展监测,分析农村劳动力流动趋势变化。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就业统计制度,完善就业统计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就业岗位调查制度,加快就业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就业形势研判能力,更好为科学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支撑。
三、关于实施更大强度、更高精度的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
中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吸纳就业人员占全部企业就业人员的比例超过80%。诚如您所说,中小微企业是“保就业”工作的重点,保住了市场主体,就保住了就业的根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政策措施。
一是给予定额税收减免。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二是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
三是给予社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单位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是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五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1年内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产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切实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
四、关于制定“大学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关系民生改善、财富创造和高质量发展。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将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每年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文件,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保持毕业生政策总体稳定,千方百计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
在加强对毕业生的求职服务方面,一是密集开展招聘活动。针对毕业生不同阶段的求职就业需要,接续推出城市联合招聘、“国聘行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2021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周等活动,推出线上线下行业性、区域性招聘会,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二是搭建线上服务通道。搭建常态化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汇聚公共和市场力量,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政策发布等一站式服务。三是实施见习计划。动员用人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岗位实践锻炼,增强就业竞争力。
在做好对毕业生的就业帮扶方面,一是提供实名服务。对于离校后没有就业的毕业生开展实名帮扶,针对就业需求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见习培训等实名帮扶,确保服务不断线。二是加大困难帮扶。向121万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残疾等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帮助他们减轻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经济压力。对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困难毕业生开展专项帮扶,提供“一对一”专项服务,向用人单位重点进行推荐。三是实施启航计划。将16-35岁失业1年以上的青年纳入就业启航计划,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和跟踪帮扶,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就业市场。
在加大对毕业生就业的资金支持方面,一是实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2009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对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二是实施“宏志助航计划”。2021年,经报国务院同意,中央财政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新设“宏志助航计划”——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项目,安排0.49亿元,针对就业困难毕业生在求职就业等方面存在的短板,通过组织开设相关课程、开展培训实践活动等方式,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三是支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2006年起,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实施此计划,由有关省份招募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担任特岗教师,到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校任教三年,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2021年,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安排资金98.72亿元,比上年增长4.48%。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落实政策措施,强化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努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
五、关于规范短暂全职就业者、网络平台就业者劳动制度
诚如您所言,短暂全职、网络平台就业等灵活就业,在解决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人员生计的同时,缓解了城镇就业压力,在特殊时期吸纳大量就业,也起到了劳动力市场蓄水池的作用。
为支持短暂全职就业者、网络平台就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场地资金支持、就业服务优化、劳动权益维护、职业能力提升等方面提出了一揽子政策措施。《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继续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
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由于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相对灵活,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难以直接确认为劳动关系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适用范围。为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我部加强调查研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有关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政策文件。总的考虑是,健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的不同,明确企业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权益,并统筹好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关系。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对短暂全职、网络平台就业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措施,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提升就业质量,推动灵活就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六、关于修订《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
非正规就业是国际劳工局对正规雇佣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的一种抽象概括,在我国实际工作中并未采用这一概念,而是统称为灵活就业。
劳动合同法设有专章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作出规定,在满足企业用工多样性需求的同时,对非全日制用工和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诚如您所言,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有增多趋势,存在部分群体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我部已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有关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政策文件,正在开展基本劳动标准立法的研究工作,将适时向立法部门提出相关建议,将更多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劳动法律保障范围。
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对健全政策体系、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优化就业服务、强化就业援助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就业促进法也需进一步研究完善。2019年,我们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并就落实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门报告,明确适时修订就业促进法,补齐关于新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内容。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我们已委托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对修订就业促进法开展专题研究,全国人大也正在围绕“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开展调研。下一步,我们将制定就业促进法的修订方案,充分听取专家、劳动者及各方的意见建议,适时推动就业促进法修订。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