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21〕75号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在制度设计上对灵活就业人员做了特殊倾斜。在缴费比例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率为20%,比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总费率低了4个百分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在缴费基数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参加医疗保险可按当地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基数。在待遇享受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员实行统一的办法,灵活就业人员不会因为缴费比例低、参保方式不同而影响享受待遇。
国家高度重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权益保障工作。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明确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各地均已落实。目前,大部分省份也放开了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进一步方便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同时,随着医保制度健全完善,待遇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也普遍受益。目前,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80%和70%左右,居民医保还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要求各省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一是推动各省放开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二是全面推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创新经办服务,优化办理手续、简化工作流程,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运用网上办事大厅、手机应用软件等网络技术,提高参保缴费、关系转移接续等服务的便捷性,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四是在做好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覆盖范围,逐步解决灵活就业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问题。
关于您提到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有关问题,工伤保险方面,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推进平台网约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目前,根据平台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和平台网约劳动者的保障需求,围绕参保缴费、职业伤害确定、待遇计发、基金管理等多个环节,已经形成了职业伤害保障的相关考虑。下一步,我们将抓紧与相关部门沟通,进一步完善相关办法,加快推进这项工作。失业保险方面,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是以单位就业、清晰的劳动关系为前提,强制性参加的一种制度安排。对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理论界尚未形成共识,实践中很难判定其就业失业状态,国际上尚无较为成熟的经验可遵循,还需进一步研究探索,我们将密切关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问题,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
二、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相关立法
针对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劳动关系难以直接纳入现行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的现状,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有关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政策文件。总的思路是,健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的不同,明确企业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权益,并统筹好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关系。
立法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关乎社会预期、触及根本、影响深远。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界定、从业人员与企业的关系及权责、劳动社保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无论是学界与实务界、还是政府与市场主体等各方之间,目前尚未达成共识。因此,加强相关立法研究确有必要性和紧迫性,需要进一步加强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对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对不同方案利弊和可行性进行比较研究,扎实做好立法基础工作。对于您提出的具体建议,如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目前我部正在研究制定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等政策文件,待政策文件通过实践检验、取得各方认可之后,再逐步上升到立法修法层面。
关于您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的建议,目前,人民法院一般秉持三个原则:依法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依法保护平台从业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裁判推动完善综合保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及平台用工关系及从业者权益保护,正在组织专门力量研究该问题,以平台经济外卖快递用工关系、从业者权益保护、平台责任承担规则等为基础,加快推进外卖快递司法解释制定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立法修法研究论证工作,努力为立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更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