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994号(社会管理类416号)提案的答复-澳门凯发

2022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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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1-00018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提案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司
  •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28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994号(社会管理类416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21〕6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994号(社会管理类41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8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21〕67号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新业态就业青年职业发展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提出的“紧跟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建立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要求,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我们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新职业信息。经自主申报建议、专家评估论证、书面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意见、面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截至目前,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向社会发布4批共56个新职业。新职业发布后,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新职业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一、关于强化职业尊重认可

新职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未收录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已有一定规模从业人员,且具有相对独立成熟的专业和技能要求的职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新职业也随之不断涌现并发展起来。新职业发布是从国家层面上对职业名称、职业定义和主要工作任务等予以的认可、规范,是动态调整职业分类的有效措施。新职业的发布,对于增强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同度、促进就业创业、引领职业教育培训改革、推动产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牵头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修订工作,将近年来新发布的职业信息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之中。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和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为新职业从业人员就业创业奠定坚实基础。

二、关于创新职业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新就业形态不断成长壮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顺势而为,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决策部署,我部与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推动有关工作。

一是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为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针对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难以直接确认劳动关系,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的问题,我部正在研究起草有关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政策文件,健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权益。同时,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立法建议,开展基本劳动标准立法的研究工作,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奠定法律基础。

二是养老保险方面,我国已构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台,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特点,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上做了特殊设计:在缴费比例上,灵活就业人员费率为20%,比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总费率低4个百分点;在缴费基数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在缴费方式上,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费。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又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也累计计算。

三是工伤保险方面,我部积极适应灵活就业不断扩大趋势,针对完善包括新就业形态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政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目前,根据平台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和平台网约劳动者的保障需求,围绕参保缴费、职业伤害确定、待遇计发、基金管理等多个环节,已形成职业伤害保障的相关考虑。

下一步,我部将大力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加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尤其是新职业青年的劳动保障权益、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的政策研究,继续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等参保服务。

三、关于完善职业发展体系

为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改善新职业人才供给质量结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我部与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推动有关工作。

一是加强新职业从业人员培训。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明确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各类院校等,更多组织开展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同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印发《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方案》,提出立足青年特点,面向新职业、新技能和新就业形态,重点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培训和媒体运营、网络营销、电子竞技、健康照护等新职业培训。2021年4月,《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8号)提出,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市场需求,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

二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促进新职业从业人员技能提升,根据《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组织新职业评价机构的征集遴选,积极稳妥推行社会化评价。经备案的评价机构可根据职业特点,探索多元化评价方式,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对评价认定合格的人员,由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并颁发证书(或电子证书)。获证人员信息纳入人才统计范围。

三是充分发挥就业补贴作用。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随着积极就业政策的调整完善,我部和财政部多次制定出台适用于不同时期的就业资金管理使用规定。2017年,财政部会同我部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明确了现行资金管理使用的基本办法,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其他支出。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加大新职业从业人员补贴力度,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积极开展新职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高新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新职业青年的专业素养和从业能力。

四、关于加强规范引导

近年来,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新职业青年工作,引导他们积极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青春力量。

一是加强联系服务。全国总工会大力开展新业态就业群体入会集中行动,聚焦重点领域和群体,最广泛地把流动分散的农民工、平台就业、新业态就业群体组织到工会中来,为更好地维权服务打下基础。共青团中央创新团的组织设置,更多覆盖新职业青年,实施青年社会组织“伙伴计划”、新兴青年群体“筑梦计划”等,加强联系凝聚和思想引领。

二是推动解决职业发展问题。全国总工会立足工会职责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源头参与,及时了解掌握新职业劳动者劳动权益实现问题和发展趋势,主动参与相关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共青团中央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建设,构建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畅通和拓宽劳动权益维护渠道。依托青年突击队、“振兴杯”青年职业技能大赛等共青团促进青年职业发展和岗位建功品牌项目,提高新职业青年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三是选树优秀典型。共青团中央在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等评选表彰中,向“两新”组织、新业态就业青年倾斜,不断提高他们的社会认同度、职业认同感和职业信心。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做好新职业青年的联系服务、宣传引导等工作,加强新职业从业人员事迹宣传,营造新职业青年成长成才的良好社会环境。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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