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21〕11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以“宅经济”高质量发展稳就业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宅经济”逐步兴起,网络直播等依托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也迅速增长,成为灵活就业的重要形式。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出台多个政策文件进行部署。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发挥其稳就业、保就业作用。
一、关于释放数字文化产业就业潜力
数字文化产业具有巨大发展潜力,也蕴藏着大量的就业机会。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提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同时,我部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新变化,引导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截至目前,我部已分4批发布了56个新职业,其中包括互联网营销师、在线学习服务师、电子竞技员等数字文化新职业。吉林、广东、陕西等地还配套实施一系列专项行动,着力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拓展新业态就业空间。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和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加大新职业发展支持力度,为劳动者依托数字文化产业实现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二、关于加强社会保障等政策配套
社会保障是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关注的问题。我部在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升社保经办服务水平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不断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力度。
为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部充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做了特殊照顾。一是在缴费比例上,灵活就业人员费率为20%,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费率低了4个百分点;二是在缴费基数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三是在缴费方式上,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费。同时,在养老金计发和调整上对灵活就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办法,灵活就业人员不会因为缴费比例低、参保方式不同而影响待遇水平。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明确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各地均已落实,进一步方便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多数省份还出台了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政策。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我部积极创新保障模式,抓紧推进平台网约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根据平台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和平台网约劳动者的保障需求,围绕参保缴费、职业伤害确定、待遇计发、基金管理等多个环节,已经形成了职业伤害保障的相关考虑。
针对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难以直接确认为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挑战等问题,我部正在研究起草有关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政策文件,健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鼓励和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增强城乡居保制度兜底保障功能,提升参保服务便捷性。同时,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立法建议,开展劳动标准立法的研究工作,为从根本上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奠定法律基础。
三、关于搭建就业数据服务平台
为及时掌握就业市场供求变化及景气程度,我部建立了100个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分析制度,监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招聘岗位数、求职人数、求人倍率(招聘岗位数量与求职人数的比率)和行业、职业、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能水平等分组数据,监测周期为季度,各城市报送报表数据后由我部汇总分析,并向社会发布供求状况分析报告和“最缺工”100个职业排行。同时,运用市场机构网络招聘大数据监测网络招聘市场运行情况,按季度监测网络招聘平台发布的招聘岗位、求职人员总数和结构性数据。此外,为进一步掌握农村劳动力流向分布和就业状况,我们依托手机定位大数据实施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状况大数据监测。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与相关部门业务衔接配合,健全就业监测体系,做好就业监测工作,为数字文化产业灵活就业提供有力支持。
四、关于加强人才培养激励
为加强新就业形态人才储备,优化人才评价和激励,我部印发《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8号),作出系列部署安排:一是加快新职业标准开发,组织制定新职业标准,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征集到的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我部组织评估论证后,上升为国家职业标准。二是开展新职业培训,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训。探索引入现代化手段方式开展培训,组织开展新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作用。三是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加快开发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教学课程等基础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强新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支持培训机构配套软硬件设施,改善教学环境。四是有序开展新职业评价。组织新职业评价机构征集遴选,探索推进社会化、多元化评价。创新评价服务模式,探索“互联网 人才评价”新模式。五是强化政策待遇落实。对评价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并将其信息纳入人才统计范围。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重要参考条件;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纳入相应中级、初级职称直接认定范围。落实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相关政策,各类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改善新职业人才供给质量结构,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劳动者在数字文化领域就业创造更加宽松有利环境。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