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解决技能人才评定工作问题的几点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职称申报制度化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我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2020年12月,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进一步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一是扩大贯通领域,将两类人才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二是进一步破除“四唯”倾向,淡化学历要求,支持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三是创新评价机制,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核、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进一步拓宽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通道。
二、关于明确特殊技能人才评定标准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工匠等相关人员就业创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了“民间工艺品艺人”“抽纱刺绣工”“皮影戏木偶戏演员”等职业(工种)。2021年4月,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牵头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修订工作,拟进一步完善职业分类体系。
与此同时,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2019年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明确提出创新评价方式。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竞赛选拔、企校合作等多种鉴定考评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倾向,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下一步,我部将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修订工作,颁布新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同时持续发布新职业,完善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对于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工匠的相关职业,及时组织制定相应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关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按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关于建立科学薪酬奖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术工人的待遇问题。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对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提出明确要求。我部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引导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指导企业工资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倾斜。2021年1月,我部发布《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体现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科学确定和合理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2022年3月,我部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明确提出要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同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有关要求,推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落实落地,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合理设置岗位工资和津补贴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水平。
四、关于完善技能人才队伍培养机制
近年来,我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建立推行覆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工匠在内的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022年3月,我部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提出“十四五”期末,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中,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普遍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同时提出,充分发挥技能评价对提高培养培训质量的导向作用。要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引导职业技能培训方向、检验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依据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各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突出能力导向,强化高技能人才培训,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机衔接。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做好各类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同时,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发挥技能评价对提高培养培训质量的导向作用。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