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21〕34号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新职业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2019年以来,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发布了4批56个新职业。新职业的发布,对于增强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同度、促进就业创业、引领职业教育培训改革、推动产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改善新职业人才供给质量结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新职业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一、关于完善新职业的职业保障体系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新就业形态不断成长壮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顺势而为,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决策部署,我部积极研究推动有关工作。
一是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为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针对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难以直接确认劳动关系,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的问题,我部正在研究起草有关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政策文件,健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权益。同时,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立法建议,开展基本劳动标准立法的研究工作,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奠定法律基础。
二是在养老保险方面。我国已构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台,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特点,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上做了特殊设计:在缴费比例上,灵活就业人员费率为20%,比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总费率低4个百分点;在缴费基数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在缴费方式上,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费。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又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也累计计算。同时,在养老金计发和调整上对灵活就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办法,灵活就业人员不会因为缴费比例低、参保方式不同而影响待遇水平。
三是在工伤保险方面。我部积极适应灵活就业不断扩大趋势,针对完善包括新就业形态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政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目前,根据平台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和平台网约劳动者的保障需求,围绕参保缴费、职业伤害确定、待遇计发、基金管理等多个环节,已形成职业伤害保障的相关考虑。
下一步,我部将大力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的政策研究,积极推进包括新业态人员在内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新职业标准开发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019年8月,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提出建立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作为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依据。新职业发布后,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行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新特点、新要求,组织制定相应国家职业标准,并指导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制定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今年4月,我部印发《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8号),提出组织制定新职业标准,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对于征集到的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我部组织评估论证后,及时上升为国家职业标准。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行业)可依托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院校等开发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我部审定后,作为国家职业标准予以颁布。探索职业标准开发新模式,增强国家职业标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截至目前,我部已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颁布电子竞技运营师、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农业经理人、供应链管理师等13个新职业的职业标准。另有一批新职业标准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后续将陆续颁布。
为促进新职业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指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职业评价机构的征集遴选,积极稳妥推行社会化评价。经备案的评价机构根据职业特点,探索多元化评价方式。对评价认定合格的人员,由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并颁发证书(或电子证书)。获证人员信息纳入人才统计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发挥行业、企业作用,加快推动新职业标准开发工作,为指导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和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供基本依据。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积极开展新职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明确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各类院校等,更多组织开展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同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印发《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方案》,提出立足青年特点,面向新职业、新技能和新就业形态,重点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培训和媒体运营、网络营销、电子竞技、健康照护等新职业培训。2021年4月,《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提出,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市场需求,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
与此同时,我部积极做好培训基础资源开发工作。《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指出,加快新职业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教学课程、职业培训包等基础资源开发,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为适应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需要,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加快开发、规范管理、质量优先”的建设原则,在做好各类培训教材开发的同时,重点推进了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教材建设工作。此外,我部加强线上培训平台建设,开发完善“新职业在线学习平台”,截至目前,共上线数字化管理师、电子竞技员、无人机驾驶员、农业经理人、物联网安装调试员等15个新职业在线学习课程,时长共计600余小时,累计访问次数256万次。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推动新职业培训基础资源开发,加快新职业标准颁布,加大新职业培训课程上线和更新力度,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优质学习资源。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