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规定,我部组织了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同意,第二批认定24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现予公布。
一、受托人7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账户管理人7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托管人4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投资管理人6家: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