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函〔2018〕184号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等规定,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有效期满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我部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同意延续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资格,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和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期至2018月12月31日止,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具备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和账户管理资格。为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连续性,按照有关规定,目前尚未完成计划管理合同主体由建设银行变更为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应在2019年2月15日前完成合同变更,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设银行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和账户管理业务移交后,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应承接其全部责任和权利义务,并充分尊重有关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意愿,保证业务平稳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控,确保基金资产和有关信息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