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函〔2018〕64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告》(人社部函〔2018〕48号)规定,我部近期对部分已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了资格调整申请的受理和评审工作。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增加3个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二、增加1个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资格: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三、增加1个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资格: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同意2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转移申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资格转移给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资格转移给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资格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资格的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这两家机构不再接受新的企业年金业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