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2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我部决定今年下半年在全国事业单位集中组织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党和国家关于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
二、奖励条件和种类
在贯彻落实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嘉奖;
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功;
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大功。
三、奖励程序与权限
本次专项奖励的程序与权限按照《奖励规定》要求执行。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此次专项奖励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要高度重视,认真筹划,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扎实细致做好评选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尽快启动部署,在11月底之前完成专项奖励工作。
(二)坚持优中选优。专项奖励工作要坚持把推进脱贫攻坚的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体现广泛性、注重代表性,做到宁缺毋滥。坚持向一线的基层岗位倾斜,向脱贫攻坚任务重、难度大的贫困地区倾斜,向脱贫成效明显的地区倾斜。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一般不推荐,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从严掌握。
(三)严格程序权限、做到公开透明。要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做好公示,注意多方面听取意见,确保每名推荐人选经得起检验,确保专项奖励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统筹好各类表彰奖励。2020年是脱贫攻坚工作的决胜之年,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处理好各类表彰奖励的关系,对因同一事迹已经表彰奖励过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荣誉称号的不再重复奖励。本次脱贫攻坚专项奖励不影响事业单位依据《奖励规定》开展的定期奖励工作。
(五)做好典型事迹宣传,形成示范效应。各地可在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前后集中宣传一批先进典型,对已给予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事迹,要在国家扶贫日前及时上报人社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各地请于2020年11月底前将奖励情况报告、记大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相关材料,报人社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