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为有效解决中国、卢森堡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中卢两国于2017年11月27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我部与卢森堡大公国社会保障部同日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双方商定,《协定》和《行政协议》于2019年5月1日正式生效。为确保《协定》和《行政协议》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定》主要内容
(一)互免险种范围。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卢森堡为涉及养老、病残和遗属的养老保险。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卢森堡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人员。指受雇于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雇主派往卢森堡领土上为该雇主工作的人员。
2.自雇人员。指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在卢森堡或在双方国家领土上以自雇形式工作的人员。
3.在航海船舶上受雇人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在悬挂卢森堡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
4.在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受雇的企业总部在中国的航空器上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5.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公务人员。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定义的相关人员。
6.例外。中卢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就特定人员或人群的情况,对《协定》第六条至第九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卢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三)卢森堡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卢森堡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四)派遣人员和自雇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就派遣人员和自雇人员而言,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如派遣期限或自雇期限超过60个日历月,经中卢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同意,可予以延长。
(五)主管机关、经办机构和联络机构。
1.主管机关:中国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卢森堡为负责实施涉及养老、病残和遗属的养老保险法律规定的大臣。
2.经办机构:中国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该部指定的其他机构;卢森堡为负责实施涉及养老、病残和遗属的养老保险的全部或部分法律规定的机构或团体。
3.联络机构:中国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卢森堡为社会保障总局。
二、依据《协定》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一)中方在卢森堡人员办理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的管理办法。
已在中国国内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卢森堡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1.申请人填写《根据中卢社会保障协定出具的〈参保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申请表》可从部门户网站上下载,网址:申请人也可在部门户网站查阅“中卢社会保障协定参保证明办事指南”(点击:“服务之窗”中的 “服务目录”)。
2.申请人或代理人将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式2份)提交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其参保缴费情况无误后,加盖印章并留存相关《申请表》备案。
3.申请人或代理人将盖章后的1份《申请表》挂号或快递寄至部社保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b座,收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国际合作处,邮编:100011,电话:010-89946777)。
4.部社保中心收到《申请表》后予以审核。如审核通过,将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申请人邮寄《参保证明》;如审核未通过,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5.就派遣人员和自雇人员而言,如需申请延长免除期限,应向我部社保中心提出延长免除期限申请。中卢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共同决定是否同意延长免除期限的申请。如同意,部社保中心向申请人出具《参保证明》;如不同意则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6.对于例外情况涉及人员,雇员及其雇主或自雇人员应当共同提交例外情况的书面申请。部社保中心收到申请后,由中卢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共同决定是否同意作例外处理。如同意,部社保中心向申请人出具《参保证明》;如不同意则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7.申请人向卢森堡经办机构提交《参保证明》,并申请免除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二)卢森堡在华人员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1.卢森堡在华人员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卢森堡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案。核准信息后,依据其《参保证明》上规定的期限免除其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凡不能提交《参保证明》的卢森堡在华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督促其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3.除《协定》规定的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卢森堡在华人员应按《社会保险法》和部令第16号的规定,参加中国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以上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核准和免缴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防止欠费和虚假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联系人:姜婷婷 电 话:010-89946777,89946770(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