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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丹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2014-05-21

人社厅发〔2014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20117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为有效解决中丹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中丹两国政府通过多轮谈判于2013129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同日,两国有关机构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双方商定,《协定》于2014514日正式生效。为确保《协定》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互免险种范围。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丹麦为社会养老金、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atp)。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丹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人员。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被派遣到丹麦领土上为该雇主工作的人员。

2.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被派遣到悬挂丹麦国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受雇于企业总部在中国的航空器上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3.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中国驻丹麦外交和领事机构工作人员(简称外交雇员)。

4.政府或公共机构受雇人员。指受雇于中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适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被派到丹麦工作的人员。

5.在丹麦领土上受雇的中国国民,且其雇佣期限不超过6个月,或属于培训项目或教育项目类雇佣且不超过18个月。

6.例外。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根据特定人员或人群的申请做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已在一国参保。

(三)丹方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人员。受雇于注册地或办公地在丹麦领土内的雇主,被该雇主临时派往中国领土为其工作的丹麦居民。

2.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在悬挂丹麦船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丹麦领土上,被派遣到悬挂中国国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受雇于企业总部在丹麦的航空器上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3.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丹麦驻中国外交和领事机构工作人员(简称外交雇员)。

4.政府或公共机构受雇人员。指受雇于丹麦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被派到中国工作的人员。

5.家庭成员。符合(三)中第134条规定的人员,如果被免除了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则该人员随行的家庭成员也比照适用相关条款,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除非这些家庭成员本人在中国领土上受雇或自雇。

6.例外。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根据特定人员或人群的申请做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已在一国参保。

   (四)中方人员免除缴纳在丹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1.派遣人员首次申请为自动免除,但仍需申请并持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5年。

2.如果派遣人员派遣期限超过5年,经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予以延长,延长免除期限不超过60个日历月。

   (五)丹方人员免除缴纳在华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派遣人员申请为自动免除,但仍需申请并持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3年。

   (六)主管机关、联络机构和经办机构。

1.主管机关:中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丹方为社会事务、儿童和融合部。

2.联络机构:中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丹方为丹麦年金局。

3.经办机构:中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丹方为丹麦年金局。

  二、依据协定免除养老保险的管理办法

(一)中方在丹人员办理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证明的流程。

  已在国内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丹缴纳社会养老金、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atp)的《参保证明》。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人填写《根据中丹社会保障协定出具的〈参保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申请表》可从部政府网站上下载,网址:www.mohrss.gov.cn(进入后点击:“服务园地”中的“表格下载”)

2.申请人或代理人持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式3份)交由参保所在地(省、市、县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其参保情况无误后,加盖印章并留存1份《申请表》备案。

3.申请人或代理人将1份盖章后的《申请表》挂号(或快递)寄至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公室。

  地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510号楼,邮编:100013

  电话:010-8421642284229207

4.对于派遣人员、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政府或公共机构受雇人员及例外情况涉及人员的申请,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表》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寄出《参保证明》;未签发《参保证明》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对于派遣人员延长免除期限的申请,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表》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送部国际合作司;待部国际合作司复核后,通报丹麦年金局。部国际合作司在接到丹麦年金局的决定通知后,安排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申请人通知结果并视情况出具《参保证明》。

6.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派出的人员填写《申请表》时,

    1)如果是公务员或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申请表》只需加盖其所在政府机关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2)如果是政府机关聘用的人员,《申请表》应加盖参保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

    3)如果是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申请表》须加盖所在单位印章,并附其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7.例外情况涉及人员填写《申请表》时,需附个人简要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到《申请表》后,报送部国际合作司;部国际合作司与丹麦年金局共同决定是否同意做例外处理;部国际合作司安排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申请人通知结果并视情况出具《参保证明》。

8.申请人持《参保证明》在免除期限内可以向丹麦经办机构申请免缴《协定》规定的保险费。

 (二)丹方在华人员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1.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丹方在华工作人员提交的由丹麦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案)。

2.若丹方人员在《协定》生效之前已在中国领土上工作,则其应当在《协定》生效后6个月内向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丹方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证明》。该地经办机构核准信息后,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其《协定》规定的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协定》生效6个月后提交《参保证明》的,该地经办机构自提交《参保证明》的次月起免除其缴费义务。

      3.若丹方人员在《协定》生效后来华工作的,则其应当在到华工作之日起6个月内向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丹方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证明》,由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信息后,按《参保证明》规定期限免除其《协定》规定的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若其在华工作之日起6个月后提交《参保证明》的,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提交《参保证明》的次月起免除其缴费义务,免除期限前该丹方人员应当自在华工作之日起参保缴费。

       4.凡不能提交《参保证明》的丹方在华工作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督促其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5.除《协定》规定的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丹方在华工作人员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中国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三、关于出具中方参保人员上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证明的有关事宜。

  经中丹两国政府谈判商定,在中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依据丹麦《纳税评估法案》规定,如提供个人缴费证明,可在丹麦所得税税基中扣除其在中国的个人缴费金额。应个人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并出具其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作为个人缴费证明,也可按附件4的样式出具个人缴费证明。

  相关人员申请扣减丹麦所得税税基的具体事宜,可向丹麦税务机构skat咨询。电话:( 4573221818;网址:www.skat.dk。相关人员也可在当地市民服务中心或任何一家丹麦税务中心获得信息和帮助。

  以上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申请和核准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防止欠费和虚假现象发生,同时有义务告知申请人在申请的免缴期限内也应在国内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以保障自己权益等相关内容。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联系人:姚茜    

  电话:010-8422920784222731(传真)

 

附件:1.

  2.

     附件2-1

     附件2-2

  3.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41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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