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澳门凯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澳门凯发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 zh_cn <凯发k8娱乐 copyright>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www.mohrss.gov.cn <![cdata[有效防控风险 实现保值增值]]>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603/t20160329_236744.htm 2016-03-29 13:21:00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条例》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运营、监...]]>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条例》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运营、监督等环节作出进一步规范。《经济日报》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是社会保险基金
  《条例》的出台,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有助于缓解未来年轻人赡养老年人的巨大压力。
  目前,我国已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2014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亿,占总人口比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8亿,占总人口比为10.1%。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对其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保险法》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构成规定的基础上,《条例》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即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据介绍,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因此,对社会保险基金来说,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作了明确规范。
  严禁侵占挪用或违规投资运营行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情况,特别是基金的规模和收益情况,一直是公众关注的问题。作为保民生的重要资金来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情况,直接关系到基金能否守住安全“红线”,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多年的管理运营实践中,在资产配置、投资运营、风险控制、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积累了经验,成果显著。”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00年设立以来,发展很快,运营稳健,管理严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了保民生的实力,为进一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用表示,要充分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作用,必须使基金能达到一定规模,因而《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这就为基金未来的成长奠定了法律基础。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动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而基金规模也会不断增大。由此,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和占用就变得尤其重要。《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条例》还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这就从法律层面为保障基金安全构筑了一道严密的“防火墙”。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
  多层监管机制实现对基金的有效监管
   《条例》的出台丰富和健全了我国社会保险的法律体系,为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发展提供了又一个有力支撑。保障基金安全、控制风险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来讲,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基金只有在安全的基础上,才能考虑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路径。为此,《条例》规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原则。”董克用说。
  按照审慎稳健、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例如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基金,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条例》完善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等。此外,《条例》强化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进行考评,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审慎投资、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
  《条例》还强化对基金的审计,规定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完善基金公开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花大量篇幅详细规定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的管理运营,对委托投资、对如何选择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及相关的法律权责都有明确表述。”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表示,目前这个管理运营框架已初步成功地经受了经济周期和金融起伏的挑战,相信在《条例》出台之后,可以继续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保驾护航。(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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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保值增值·控制风险·强化监管]]>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603/t20160329_236743.htm 2016-03-29 13:19:00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28日,国务院向社会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围绕该条例的相关热点,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条...]]>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28日,国务院向社会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围绕该条例的相关热点,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条例》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2000年8月,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16年来,通过财政拨款、国有资本划转等方式不断充实基金,加上投资收益,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规模已达15085.92亿元。目前,我国已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2014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亿,占总人口比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8亿,占总人口比为10.1%。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为了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条例》对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运营、监督等环节作出进一步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是不是一回事?
  答:《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作了规范。
  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情况怎样?
  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00年设立以来,发展很快,运营稳健,管理严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了保民生的实力,为进一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
  问:针对如何保障基金安全、控制风险的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一是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基金,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二是完善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从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中选聘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有关合同报国务院财政部门等备案。三是强化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进行考评,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审慎投资、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
  问:《条例》在加强基金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设专章对基金的监管做了规定:一是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二是加强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规定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三是强化对基金的审计,规定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四是完善基金公开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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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为人才培养和发展造就良好环境]]>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603/t20160329_236742.htm 2016-03-29 13:15:00   近日,中办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国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提出了重大改革意见,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制度创新。《意见》提出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优化人才评价“...]]>    近日,中办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国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提出了重大改革意见,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制度创新。《意见》提出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优化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促进人才双向流动,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强化人才激励机制,突出创新创业导向。这些改革举措夯实了我国人才发展的制度性基础,为人才的培养和长远发展造就了良好的环境。
  建立科学人才评价机制
  多年来,人才评和用的脱节被认为是职称制度中的一大弊端。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管得太多,用人单位缺乏自主权,造成了“用的评不上,评的用不上”。对此,《意见》明确提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高评审科学化水平”,并强调要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吴江说:“这个主导作用就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也就是说要让用人单位有评审权、聘用权。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这些有条件的单位,政府要放心大胆地让他们自主评审,以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在评定方式上也可以更加灵活多样,用不同的尺子去衡量。”同时,吴江还表示,放权不是丢责,政府还要在职称评定中履行好自己的角色职责,不能一放了之。
  现实中,一些高端人才包括海归人才在被引进后还要“熬年头”才能逐级晋升职称,极大地影响了他们为国效力的热情。对此,《意见》提出职称直聘,为高端人才开辟了一条凭专业能力快速晋升的“绿色通道”。吴江认为,《意见》将探索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提上日程,突破了资历条件和职称职数的限制,有助于解决从国外引才中遇到的新问题,适应了人才的跨国跨境流动。
  一段时期以来,职称评定多集中在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甚至被视为体制内人才的“专属”,而广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却因“职称瓶颈”频频遭遇职业上升“天花板”,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受挫。对此,《意见》提出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这说明职称评审覆盖范围正在从体制内走向全社会,有助于营造人人皆可成才的良好氛围。”吴江说。
  此外,《意见》还提出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解决了不少专业技术人才在发展过程中因外语、计算机等“硬杠杠”被卡住的问题,遵循了人才评价的规律和客观实际,减轻了专业技术人才的应考负担。
  畅通人才流动渠道
  人才流动是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我国出台多项新政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如“千人计划”、《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制度,但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人才流动的障碍依然存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克用认为,《意见》就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发布多条新规,提出了新理念,拿出了硬办法。比如,《意见》提出建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制度,为解决人才流动中最“头疼”的户籍问题打开了突破口;《意见》还提出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对《意见》提出的“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董克用表示,近年来,从体制外到体制内的人才流动各地各部门虽有试水,如四川从工人农民中招录公务员、最高法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等,但仍是个例。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推动人才双向流动由地方试点到全面开花,流动机制更加合理。
  据统计,我国大部分人才集中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西部地区12个省区市只占人才总量的18.8%,边疆民族地区则不足4%。为完善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渠道,《意见》提出了多项新规。“‘十三五’阶段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这种人才流向能够缓解我国地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有效帮助他们全面脱贫。”董克用说。
  强化创新创业激励
  只有充分保障人才的知识成果产生相应的效益,才能更好地激发人才潜能,促进人才发展。在保护和激励创新中,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职务发明的产权收益问题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的现状寒了不少职务发明人的心。此次《意见》提出加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将为合理划分单位和创新人才之间的权益、最大限度调动人才创新积极性提供法律保障。
  在对人才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不能忽视知识产权风险的防控。对此,《意见》提出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司长王岚涛认为,这一机制的建立既能减少人才引进和使用中的资源浪费,也有利于防控知识产权风险。
  股权期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手段,让科研人员能够合理分享创新财富,而现实中,不少地方也已开始试行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中国人才研究会副会长赵永乐认为,《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是针对我国激励机制的短板提出的改革举措,但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造成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空心化”等问题,而《意见》也规定“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此外,《意见》还提出总结推广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这顺应了时代热潮,有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人才激励机制(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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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同志解答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有关问题]]>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603/t20160322_236176.htm 2016-03-22 20:22:00   近日,人社部、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在今年6月30...]]>   近日,人社部、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在今年6月30日前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且各地原已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还应当继续保留。同时,《通知》还对康复项目的限定支付范围、使用管理、费用审核等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本次新增20个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0年,根据国务院部署,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发文将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文件要求进行了很好的落实,一些有条件的地区,还在文件规定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医保支付的康复项目范围。这些政策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切实降低了这部分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减轻了家庭经济压力。
  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日益重视,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促进残疾人康复、帮助其提高生活质量、重返社会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其中提出要“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为落实国务院要求,并综合考虑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体参保人员需求,人社部、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共同研究,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明确在维持各地原先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康复项目新增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发生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这项政策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问:本次新增康复项目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障公平公正公开?
  答:本次新增医保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坚持了专家评审机制,具体项目完全由专家遴选产生,行政部门只负责规则制定及组织工作。按照我部领导同志“要确保遴选工作中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指示,我们会同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中国残联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周密谋划,并精心组织实施。
  一是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了任务目标、新增项目条件、工作流程等内容。
  二是组建权威的专家组。参与评审的专家均为各自领域的知名专家,在专业上兼顾了康复医疗各专业和卫生经济、医保管理等。
  三是明确了遴选规则和程序。经过认真研究,各部门共同制定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遴选规则》,进一步明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应符合基本保障、兼顾城乡、使用范围明确、费用可控等四个基本条件,并确定了新增项目数量、工作纪律和具体遴选方法。
  四是组织专家遴选。2015年12月,各部门共同召开了专家讨论会。会前,所有专家均签署了《专家承诺书》,承诺按要求客观公正参与评审。会上,专家进行了充分讨论,并以无记名方式对建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进行投票。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现场计票,按照得票数的高低次序确定了本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问:本次新增的20项康复项目有什么特点,其适用范围如何?
  答:本次新增的康复项目体现了“三个兼顾”的特点:
  一是兼顾了评定性项目和治疗性项目。20个项目中评定性项目8个,占40%,治疗性项目12个,占60%,体现了治疗为主、兼顾评定的思想。
  二是兼顾了各类康复领域。对于医疗康复涉及的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言语残疾、听力残疾等类别,20项康复项目中都有所兼顾。如肢体残疾的手功能评定、截肢肢体综合训练;精神残疾的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言语残疾的言语能力筛查;听力残疾的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
  三是兼顾了各类人群康复需求。考虑儿童、精神病人、老人等特殊群体,纳入了适用于儿童的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测评、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适用于精神病人的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适用于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日常生活动作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等康复项目。
  专家们反映,本次新增项目的适用范围广、受益人群多,对于整体提升我国基本医保医疗康复的保障水平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将带来很大的社会效益。
  问:医保部门在落实新增康复项目的同时,对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有什么考虑?
  答:为确保新增康复项目的落实以及基金平稳运行,我们对增加20项康复项目后产生的费用压力进行了测算,总体来说增加的支出与医保基金总盘子相比所占比例较小,不构成太大的基金压力。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康复医学正处于迅速发展时期,社会各界对医疗康复的认识和需求也日益提升,为防止费用增速过快以及不合理费用发生,《通知》提出了一些管理手段:一是各省(区、市)可根据地方实际,组织专家论证,对新增项目的限定支付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二是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完善医保澳门凯发的支付方式、做好项目使用监管和费用审核,避免基金浪费和服务过度利用。三是卫生计生等部门也要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医疗康复服务行为,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控制费用的合力。
  通过上述手段,我们认为在全国范围内文件能够得到较好的落实。当然,对于少数基金压力很大甚至已经出现缺口的地区,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调度,综合施策,在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待遇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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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职业资格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602/t20160201_232842.htm 2016-02-01 11:30:00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公布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至此,职业资格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日前,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相关工作进行解答。
  问:请...]]>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公布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至此,职业资格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日前,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相关工作进行解答。
   问:请您介绍一下职业资格集中清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在哪些方面初现成效?
  答: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务院部署,牵头开展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从2014年起,已报请国务院分五批取消272项职业资格,总量减少44%,超额完成本届政府确定的减少1/3职业资格的目标。这标志着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初步实现了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基本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未经批准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基本取消。
  通过集中清理工作,及时取消了一大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职业资格,初步遏制了职业资格过多过滥的势头,减少了人才从业壁垒,减轻了人才负担和社会成本,释放了人才创新创业新活力和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新动能,推动了政府在人才管理方面的职能转变,提高了职业资格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问:随着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取消,一些行业相应降低了准入门槛。如何确保各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降低?
   答:总的来说,这五批取消减少的职业资格大多是由国务院部门和行业协会自行设置,没有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体系,一些资格专业性不强,不宜采用职业资格的管理方式。取消这些职业资格,符合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有利于调动各类人才创新创造的积极性,营造就业创业的公平环境,减轻人才负担。这与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是不矛盾的。为了提高其职业素质,近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颁布实施新修订的职业分类大典。不同的职业岗位对劳动者知识能力的要求是不同的,因此,职业分类为职业教育培训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参照。新修订的职业分类大典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需要,据此确定的职业分类,制定的人才培养标准和课程规范,将提升职业教育培训质量,从而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
   二是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制度。通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终身职业培训制度,基本消除劳动者无技能从业现象。改革职业培训模式,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兼顾短期、中期和长期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满足劳动者提升职业能力的差异化需求。
   三是推进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研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职业资格制度在人才评价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不同类型、行业、岗位人才特点和成长规律,研究建立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
   四是加大竞赛表彰奖励力度。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推动企业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形成以世界技能竞赛为龙头、国内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岗位练兵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激励劳动者钻研技术、提高技能、成长成才。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推动技术、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指导各地、各行业企业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并按照有关政策落实相应待遇。
   问:职业资格大幅精简瘦身后,如何保证人才评价服务不断档?
   答: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不是取消所有的职业资格,更不是取消职业资格制度,而是为了促使制度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为人才评价服务。目前,国家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面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职称评审,二是职业资格制度。职业资格制度不能覆盖的,可以通过职称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价。另外,针对技能人才评价,我们建立了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职业院校职业资格认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们正在深入推进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包括职称制度改革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制度。通过以上措施,不断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保证人才评价标准不降低,人才评价服务不断档。
   问:职业资格认证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步的工作方向是什么?
   答:人社部将在坚持治标不放松的基础上,加大治本力度,把工作重点放到深入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上来,主要做好四件事:
   一是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纳入目录清单,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名义向社会公布,定期更新、动态管理。今后,凡新设职业资格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纳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从源头上管住职业资格“户头”。
   二是建立职业资格清理常态化机制。充分运用“群众点菜”方式,对督查发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违规职业资格,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一项,清理一项,不留死角。
   三是编制职业资格框架。研究构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相适应的职业资格框架体系,完善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逐步形成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四是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监管。加强日常监督,加大对地方减少职业资格工作的督导,畅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持续查处“挂证”行为,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持证人员信用管理体系,推动信息共享,实行违规者行业禁入。严格落实“考培分离”,斩断利益链条。加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宣传,修订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修订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严厉打击“助考”犯罪活动,净化职业资格管理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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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清理职业资格 政府放手更要放心]]>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602/t20160201_232841.htm 2016-02-01 11:28:00   提要:
  ø 职能转变的关键在于,凡是市场能做的,政府都应该放手。政府首先要放心,然后才能放手。要让用人单位成为评价主体。
  ø 过去,我们一度偏离了以用为本的观念,异化为以考为本。只有让更多...]]>
  提要:
  ø 职能转变的关键在于,凡是市场能做的,政府都应该放手。政府首先要放心,然后才能放手。要让用人单位成为评价主体。
  ø 过去,我们一度偏离了以用为本的观念,异化为以考为本。只有让更多人不再盲目去考证,让就业更容易、创业更自由、创新更有梦,才能充分释放出人才活力。
  ø 职业资格不是越多越好,但也不是越少越好,而是需要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进程中,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起科学评价人才体系和机制。
  近日,国务院再次公布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这已是第五批集中清理职业资格。2014年以来,国务院共取消272项职业资格,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44%,彰显了政府部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决心和力度。
  为什么会出现职业资格过多过滥的现象?集中清理对于政府角色转变提出了怎样的要求?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价体系?就此中国组织人事报记者采访了全程参与讨论的专家组成员,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原院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吴江。
  记者:设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初衷是什么?过去为什么会出现职业资格过多过滥、惹人诟病的现象?
  吴江: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鉴定证明,是世界各国基本上普遍采用的制度。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的要求。1994年,我国开始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它的设置初衷主要有以下考量:一是通过职业资格认证,提升劳动者的素质技能;二是建立科学评价人才机制,维护就业市场秩序,体现公平用人;三是依法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设定准入类职业门槛,严格加以规范,确保职业安全。总体上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设立,对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行业自行设立了大量职业资格,据不完全统计,多达2000余项,职业资格种类繁多、交叉重复现象严重,证书太多、考试太滥的问题非常突出。一些职业资格 “含金量”较低,参加培训和鉴定的人员支付费用取得证书却没有实际效用,导致人才负担严重。
  为什么会产生过多过滥现象?首先是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任意扩大和滥用国家职业资格许可权造成的。国家对职业资格的准入许可只能由法律规定,目的在于通过特殊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生产安全秩序的因素。目前的多和滥,绝大多数是非行政许可类,有的是部门规章设定,有的是地方政府自行设定,还有的是行业协会、学会自立的门槛。这就背离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其次是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不到位造成的,主要表现为重许可轻监管,对职业资格认证管得过多过细。不管是准入类认证还是水平类评价,政府统统都包揽下来,以发证替代监管行为。再次是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在运行机制上出的问题。一些行业协会、学会受利益驱动,产生了牟利行为。“谁发证,谁培训”,小小一个证,养了多少人。甚至包括某些政府部门,也有一些寻租腐败现象。
  由此引发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形形色色的资格认证、能力鉴定等考试门槛下,凡是就业创业者都在疲于赶考。这给企业和劳动者都带来了很大负担。很多证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有人总结为“考上的用不上,用上的考不上;有证的用不上,用上的没有证。”
  记者:集中清理工作,对政府角色转变提出了怎样的要求?又将如何释放出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吴江:国务院早在2007年就针对过多过滥的问题开展了职业资格清理工作,但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不到位,清理工作也很难有大的突破。直到2013年,本届政府根据十八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从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整体切入,这才动了真格。至今这项工作历时9年,清理工作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各部门既要削权,这是壮士断腕;也要转变职能,冲破利益藩篱。如今的成绩,既有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出重拳,也有各部委职能转变、自我革命的自觉行动,还有全社会的有力支持配合。
  作为专家组成员,我全程参与了论证工作。难点在于,哪些是市场行为必须取消,哪些涉及公共安全不能取消,哪些必须一刀切,那些又要区别对待。比如非行政许可类、自行设置类,那就得一刀切。我们既要依法办事,也要实事求是。比如准入类职业资格,如确实是工作或运行中需要的,就依法改成水平类。
  政府的角色转变,正是体现在放权和监管上。这里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取消。也就是企业经营中不再需要太多的职业资格门槛,需要取消门槛,劳动者不必再去考证,充分释放择业权、创业权。另一类是提高技能水平的。这些水平类可以下放给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来承担评价,使这种资格成为行业和企业的自主行为。当然,放下去,还得有能够胜任的机构来接,同时,政府的监管也要跟上。
  职能转变的关键在于,凡是市场能做的,政府都应该放手。政府首先要放心,然后才能放手。你不真放心,永远放不了手。得信任企业,大多数企业知道怎么在岗位培养锻炼员工素质。要让企业、行业、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让用人单位成为评价主体。
  没有资格不行,太唯资格也不行。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即不唯身份、不唯资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我认为还要增加一个不唯资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要让人人皆可成才。成才的标准是在就业创业创新的实践中提高自己,并不是考证才能成才。过去,我们一度偏离了以用为本的观念,异化为以考为本。只有让更多人不再盲目去考证,让企业降低成本,让劳动者就业更容易、创业更自由、创新更有梦,把人才活力充分释放出来,才有利于打造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有利于实施符合人才成长规律、市场经济规律的人才强国战略。
  记者:社会上有一种疑问,清理职业资格是否意味着取消职业资格?如何完善职业资格评价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价体系?
  吴江:清理不是废除制度,恰恰相反,职业资格清理工作是为了更好地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使制度真正发挥促进劳动者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作用。
  职业资格是什么?说白了,就是通过建立职业标准,明确从事这项职业必须具备的学识、技能和能力。职业资格制度在国际上被普遍采用,一些发达国家的评价体系比我们更完整、类别也多。比如美国,要从事某种职业,必须先经过政府登记,而不是拿证书。登记职业得和国家职业目录相符,目录里有具体标准。他们也要监管,登记者得有系统的知识,在学校受过专门的职业培训。如果是和公共安全相关的,还得有职业资格证书。
  其实,职业资格不是越多越好,但也不是越少越好。职业资格制度与现代社会的职业发展紧密联系,它既体现了现代职业的专业化、智能化的特点,也是国家推进全面创新驱动发展的特定要求。改革和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建立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决定作用相协调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人才强国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涉及广大劳动者的重大利益问题。
  说到如何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我认为在国家职业大典的规范指导下,可以有国家标准的人才准入类和水平类评价体系,也可以有行业组织自己的职业岗位水平评价体系,但它不应该是强制性的,而是指导性的,不能干预企业的用人行为和劳动者的择业权。在这一原则下,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有自己的岗位标准和评价办法,不过不能违反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不能变相进行资质许可和认定,不得使用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的证书。这样,国家、行业、企业形成一个共同责任体,各负其责,互通互联,建立起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评价制度优势。
  记者:下一步,怎样确保职业资格清理工作落到实处见成效?  
  吴江:此轮职业资格集中清理,国务院各部门已作出很好的表率,各地也将加快自查自清的步伐。我认为,下阶段工作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是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如果说集中清理是治标,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等长效机制则是治本。应以国家职业大典为基础,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清单既要科学合理,面向社会公开,又要定期更新,动态管理。
  二是编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除了建立职业资格外,还要制定进一步的职业标准。怎么评价,从哪些方面评价,如何健全工作机制等问题,都应予以规范。要从工作及制度建设层面出发,加紧研究编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
  三是加快立法进程。多年来,正是因为缺少一个相应的条例,无法可依,法律层次不高,才出现了前面提到的那些问题。在此,我也呼吁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能尽快出台。只有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把这项工作纳入到法制框架下,才能顺利履行政府的监管职能。
  四是加强研究和社会监督。一方面,要注重发挥专家的智库作用,加强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不断深化改革,推进创新;另一方面,还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不仅是政府监管,还要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如此,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才能逐步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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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源头治理是关键实名管理很必要]]>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601/t20160122_232318.htm 2016-01-22 10:05:00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引起各方关注。
  1月21日,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二室主任刘军胜接受媒体记者联合采访,对《意见》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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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引起各方关注。
  1月21日,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二室主任刘军胜接受媒体记者联合采访,对《意见》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源头治理——规范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记者:《意见》的亮点体现在哪里?
  刘军胜:一是坚持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治理相结合。《意见》强化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改进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源头治理措施;同时也提出加强工资支付监控,加大对拖欠工资案件的处置力度,体现了全过程治理理念。
  二是坚持企业自主治理和政府监管相结合。《意见》强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人员管理、工资支付和工资款分账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体现企业自主治理的思想;同时又提出政府部门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等措施,强化政府监管职能。
  三是坚持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协同监督相结合。《意见》提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等措施,从而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同时又通过明确各工资支付主体的工资支付责任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协作监管要求,提高社会协同监督能力,实现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协同监督相互促进。
  四是坚持依法治理和创新治理方式相结合。《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加强法治建设等治理措施,体现了依法治理的原则;同时又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实行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创新性治理方式,体现创新和求真务实的治理理念。
  记者:《意见》如何体现源头治理的思路?
  刘军胜: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在哪里。源头肯定是工资支付不规范,工资支付规范的单位一般是不太可能发生拖欠工资这一情况的。工资支付不规范的根子在于组织和管理模式问题。当前,我国经济领域中,建设领域的组织和管理模式存在问题最多,其欠薪问题也最多,且久治不愈。为此,《意见》在制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措施时,并没有就工资论工资,而是站在规范建设项目组织和管理模式的高度,提出有关治理措施。
  当前,我国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模式,是建立在承发包基础上的分块管理模式,整个建设项目是一个个独立的以包工头为中心的承包单位的无序组合。这导致承包单位各自为政,同时监管失控,管理弊端多,管理效率低。因此,我国应推动这种组织和管理模式向模拟总厂制的组织和管理模式转变,使整个建设项目转变为一个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行使类似总部职能的协调有序的“总厂”,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能搞层层发包、分包、转包,也不能以包代管,要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实名制管理——农民工维权的有力保障
  记者:《意见》提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应如何理解?
  刘军胜:按照《劳动法》,谁用工,谁支付工资。因此,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是不难理解的。在建设领域,由于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是为了完成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的建设任务,由此使分包企业、农民工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建筑法》,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资质和履职能力负有监督职责,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就是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履行监督职责提出的具体要求。
  《意见》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具体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二是受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三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四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五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方便农民工维权。
  记者:如何理解《意见》提出的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刘军胜:按照《劳动合同法》,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建筑领域,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尽管存在劳动关系,但多数情况下相互并不了解,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意见》提出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确有必要。
  专用账户——防止工资款“绑架”工程款
  记者:请谈谈对《意见》中提到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认识。
  刘军胜:当前,一些施工企业用农民工工资款来绑架工程款,以讨要工资款为名达到讨要工程款的目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就是为治理这种现象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最核心的一点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与其预算工作量相称的足够的资金储备,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得到及时足额支付,减少拖欠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可避免一些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款绑架工程款,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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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答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601/t20160112_231639.htm 2016-01-12 20:42:00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就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解...]]>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就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为什么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
   答:2003年与2007年,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制度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制度运行持续平稳,对于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弊端逐步显现,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够公平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问:目前地方探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进展如何?实施效果如何?
   答:目前,全国已有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青海、宁夏8个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市、县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整合。各地一般按照“先归口、后整合”的路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按照“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统一政策,采取“一制多档、筹资与待遇相衔接”的方式逐步过渡,建立起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经办管理资源,实行一体化经办服务;通过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妥善处理特殊问题,做好制度衔接和实现平稳过渡。
  这些地方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制度更加公平,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一体化,让城乡居民得到了实惠,也避免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建设。同时,也为全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问:当前,中央决定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推动保障更加公平,有利于实现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的高效利用。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将促进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推进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奠定坚实基础。
   问:全面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什么?如何把握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答: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从政策入手,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原则,“统一制度、整合政策、均衡水平、完善机制、提升服务”。突出整合制度政策,实行“六统一”;突出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经办机构,提供城乡一体化经办服务;突出提升服务效能,实现逐步过渡和平衡转轨,建立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工作目标是: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持续健康发展。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突出三医联动,加强制度衔接。二是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三是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四是创新机制、提升效能。坚持管办分开,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澳门凯发的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问:如何突出整合制度政策,实行“六统一”,对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作出设计?
   答:从政策入手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重点是要整合其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在研究比对原有两项制度差异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六统一”的政策整合要求。
   一要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城镇就业人口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允许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二要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改善筹资分担结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三要统一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妥善处理整合前后特殊保障政策的衔接,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四要统一医保目录。各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制定统一的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五要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健全考评机制,实行动态准入退出。对社会办医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六要统一基金管理。执行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外部监督制度,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基金结余,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问:如何突出理顺管理体制,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经办服务?
   答:理顺管理体制,实现一体化经办服务,有利于解决不同部门管理不协调、难衔接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增强基金的安全性和管理的规范性,避免重复建设、重复补贴,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意见》对理顺管理体制,提供城乡一体化医保经办服务提出了要求:一是整合经办机构。鼓励有条件地区理顺管理体制,统一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利用现有经办资源,对经办机构、人员、信息系统等各类经办力量进行整合,规范经办服务流程,补足经办服务短板,提供城乡一体化经办服务。二是创新经办管理。通过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提升服务手段,改进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问:如何突出提升服务效能,不断提高基金效率和优化医保服务?
   答:提升服务效能,对推进制度整合实现整合目标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提高基金效率和优化医保服务,实现制度的平稳可持续发展。《意见》对此提出了四方面要求。一是提高统筹层次。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基金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整合完善信息系统,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和功能拓展提供支撑,推进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三是完善付费方式。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澳门凯发的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规范服务,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引导建立合理有序的就医秩序。四要加强医疗服务监控。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问:整合制度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保障待遇等会有什么影响?
   答: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制度政策“六统一”,整合经办管理资源,提升服务效能,城乡居民将获得更多实惠。一是制度更加公平。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二是保障待遇更加均衡。按照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的原则,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统一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和就医管理,同时适度提升了群众保障待遇,城乡间、地区间居民医保待遇更加均衡。三是服务更加规范。通过统一定点管理、整合医保基金、整合经办资源、提高统筹层次等措施,参保群众可以享受到城乡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同时,制度整合后,实行一体化的经办服务管理,消除了城乡制度分设、管理分割、资源分散等障碍,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加方便。同时,因制度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在推进相关工作时,也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顺畅衔接、平稳过渡,避免因个别特殊保障政策的调整而导致参保人员待遇的暂时性下降。
   问:整合制度工作如何组织实施,确保平稳顺利推进?
   答: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涉及10亿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做好制度整合工作组织实施,确保平稳顺利推进,《意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布局要求,充分认识制度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各省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过程中的问题。二是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做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深化医改综合试点省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作为重点改革内容,加强与医改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三是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细化政策措施, 各地人社、卫计、财政、保监、发改、编制和医改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做好监管和跟踪评估,做好协调,确保制度整合工作平稳推进。四是加强舆论宣传,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宣传各地经验亮点,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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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就创业培训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512/t20151230_230331.htm 2015-12-30 11:42:00   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当前新形势下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工作思路和目标。提出要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导向,...]]>   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当前新形势下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工作思路和目标。提出要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导向,以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为宗旨,逐步建立起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模式多样化、培训内容多层次,能够有效覆盖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请谈谈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对创业工作高度重视,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促进劳动者就业的重大举措。今年以来,密集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其中对创业培训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创业培训是创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业工作的基础支撑。近年来,已有数百万劳动者在参加创业培训后实现自主创业。但同时也应看到,创业培训工作尚不能完全满足经济新常态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需要,培训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培训模式需要进一步创新,培训质量需要进一步提升,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落实好中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社部门面临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为此,人社部制定出台了《意见》。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研究制定过程。
  答:今年上半年,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创业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文件出台,人社部即启动起草工作,十八届五中全会后更加快了工作进程。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梳理相关政策文件、吸收地方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文件起草,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了相关部委、地方人社部门、培训机构、研究院所、有关专家和部分创业者、劳动者的意见建议。人社部按程序审批通过了《意见》。
  问:《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意见》包括4个部分、14条。第一部分强调了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提出要将创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大力予以推进。第二部分明确了创业培训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第三部分强调的是加强创业培训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确创业培训对象和内容、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制度、加强创业培训课程开发、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创业培训机构发展、创新创业培训模式、强化创业服务等七项政策措施。第四部分对如何贯彻落实好《意见》提出了要求。
  问:推进创业培训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什么?
  答:对于创业培训工作思路,我们的考虑是,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导向,以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为宗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强化创业培训公共服务,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提高创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的创业培训工作新机制,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支撑。
  至于创业培训工作目标,主要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者创业培训需求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当前的工作目标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大规模开展创业培训,大幅度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使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服务,增强创业带动就业的效应。二是逐步建立起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模式多样化、培训内容多层次,能够有效覆盖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
  问:《意见》为何专门提出明确创业培训对象和内容?
  答:《意见》明确提出将“具有明确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作为创业培训对象,将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作为创业培训的重点人群,这既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努力实现创业培训的普惠性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从工作实际出发,努力保障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客观要求。《意见》在总结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创业培训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提出将企业家精神和素质培养、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作为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问:《意见》对提升创业培训质量有什么有力措施?
  答:创业培训质量是创业培训的生命力所在,也关系着创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意见》对创业培训质量高度重视,专门从几个方面系统提出了政策措施。一是在制度建设方面,提出建立健全培训对象甄选、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培训主体报告、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培训绩效考评等制度。二是在课程开发方面,明确提出编制创业培训大纲和技术标准,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创业培训课程体系和推进网络创业培训课程开发等工作要求。三是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师资的职业化发展通道,完善师资登记、考核、进出机制,定期组织培训交流等活动,提升师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课程开发和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创业培训质量。
  问:《意见》对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有什么思路和办法?
  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相辅相成的,创业培训更应该坚持创新理念。《意见》提出了创新创业培训模式的重点举措。主要有:坚持互联网思维,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实训平台等载体,试点推广“慕课”等“互联网+”创业培训新模式,大规模开展开放式在线培训。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研究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同时对于统筹推进模式创新和行动计划提出了具体工作意见,将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技能就业行动,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活动和电子商务培训活动,组织开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
  问:《意见》对推动社会资源投入创业培训有什么考虑,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并提出了多项激励政策措施,以促进社会资源投入创业培训。提出要建立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的创业培训工作新机制,明确提出发挥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作用。对列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项目按购买服务的规定执行,鼓励和引导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投入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工作成效实施第三方评估,将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培训绩效考评之中。在培训课程开发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师资队伍建设中,鼓励将社会专业人士吸纳到创业培训专家队伍。在创业服务中,提出吸纳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相关部门人员。在宣传工作中,提出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创业的良好氛围。
  问:《意见》出台后,将如何推进落实?
  答: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是各级人社部门的重要职责。下一步,为推进落实好《意见》,我们将指导地方各级人社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指导各地科学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专项行动计划。二是加大资金投入。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加强绩效评估。科学确定创业培训评价指标,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绩效评估工作。四是加强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创业培训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创业的良好氛围。人社部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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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解答取消医保两定资格审查有关问题]]>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12/t20151215_228782.htm 2015-12-15 07:42:00   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全国所有统筹地区于2015年底前,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定点医药机构...]]>   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全国所有统筹地区于2015年底前,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项目,同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请介绍一下这次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文件出台的背景。
  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对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定点管理。1999年,原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确定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首先对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经办机构再与之签订服务协议的两定准入办法。
  按照国家要求,各统筹地区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职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具体办法。其后相继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涉及购买医药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对医药服务提供方进行管理时,基本也都参照职工医保的定点管理办法。这些措施对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的要求,今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明确要取消地方人社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人社部研究制定了《意见》,明确要求全国所有统筹地区于2015年底前,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项目,同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
  取消两定资格审查将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的公平竞争,但取消两定资格审查并不是要取消协议管理,只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才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更好的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问: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文件提出了哪些基本要求?
  答:《意见》围绕“放、管、服”的基本思路,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三方面的基本要求。简政放权方面,要求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要求,今年年底前全面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强化监管方面,要求各地及时转变管理重点,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优化服务方面,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要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平等,将定点机构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面向社会公开,引入参保人和社会多方共同参与医药机构评估,建立充分沟通协商的谈判机制,促进医药机构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
  问:取消医保两定资格审查后,医保部门对于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意见》对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后,如何完善协议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是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应及时将定点医药机构的条件向社会公开,有关条件要体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包括医药机构规划布局、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容。
  二是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无论其级别、类别和所有制性质,均可对照条件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三是经办机构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评估机制,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谈判签订服务协议。
  四是要不断完善服务协议,除了明确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外,还要体现总额控制指标、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费用审核和控制等内容,并根据医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探索长短期协议相结合的动态协议管理办法。
  五是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履行服务协议,社保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管,同时要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险监督。
  通过上述举措,将有利于医保相关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促进医药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竞争,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合理的医药服务。
  问:取消医保两定资格审查,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会不会对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有影响?
  答:目前,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已超过30万家,基本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下一步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将进一步简化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环节,有利于各级各类以及不同所有制的医药机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将更多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便利的服务。同时,针对目前部分医药机构存在的不合理医疗、甚至欺诈骗保行为,医保部门将通过强化协议管理、完善退出机制等措施,促进医药机构规范服务,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和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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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大突破]]>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9/t20150908_219976.htm 2015-09-08 11:26:00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意见》以及深化中小学...]]>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意见》以及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颁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影响了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发展,广大中小学教师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人才评价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改革职称评定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均要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成立了起草小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稿,并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专门听取两部汇报、组织专题研究。2009年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山东省潍坊市、吉林省松原市和陕西省宝鸡市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11年9月,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探索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2-3个地级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同时,已进行试点的吉林、山东、陕西三省在全省开展改革工作。在总结两轮试点经验的基础上,8月2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两部起草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问:前期改革试点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两部进行了两轮积极稳慎的改革试点,特别是扩大试点共涉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09个地级市,11万余所中小学校(含幼儿园),387万名中小学教职工。扩大试点过程中,329.3万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职称(职务)过渡,按照新的评价标准和办法新晋升正高级教师806名,高级教师3.98万名。目前,改革扩大试点已全面完成,总体平稳顺利,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把握了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形成了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二是提高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激励更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新的职称制度使中小学教师拥有和教授、研究员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让广大中小学教师感到从事基础教育事业工作更有动力、更有奔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船到码头车到站”的职业倦怠现象,有利于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如,仅山东和吉林两省在改革扩大试点中,就吸引3562名硕士以上学历人才投身基础教育。三是完善了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改革引导教师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业绩,让广大教师潜心教育教学工作,克服了“论资排辈”、“熬年头”的现象,形成了一股讲师德、比业务的良好风气。四是提高了评价结果的公信力,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新的职称制度强调同行评价和业内认可,严格标准程序,严格公示、回避等监督检查制度,评审结果得到了广大教师的认可。五是推动了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促进了教师资源优化均衡配置。改革试点鼓励教师在出现岗位空缺时跨校竞聘,在制度上解决了教师不愿从中学到小学、从城镇学校到农村学校任教的问题,有利于中小学教师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了教育公平。改革扩大试点中,通过跨校评聘实现教师流动2293人。
   试点工作初步验证了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改革深受广大中小学校和教师欢迎,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了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促进了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为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问:如何认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意义?
   答:职称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中学和小学教师是我国现行职称系列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系列,涉及人数最多,影响大,代表性强。改革的影响重大而深远:第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探索,对于探索积累改革经验,凝聚改革共识,推进职称改革向纵深推进,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意义。第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教师评价机制,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提高中小学教师地位,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第三,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教育事业公平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改革的基本原则有五条: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二是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三是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四是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五是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问: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意见》明确,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四是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问:改革中需要把握的重点难点问题是什么?
   答:一是评价标准问题。科学的评价标准是准确评价中小学教师能力水平的前提,是国家对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导向。从试点情况看,广大中小学教师最关心的也是标准问题。《意见》中规定的基本标准条件是中小学教师评价的基本标准,各试点地区还要根据本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和教师队伍实际,把这个标准具体化。在制定具体评价标准时,要注意把握好五个方面:一是注重师德,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二是注重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与工作实绩,强调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和班主任工作的经历与实绩,不片面强调论文、学历等;三是注重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对青年教师的指导能力和教育教学带头人作用;四是注重处理好学历与经历的关系;五是体现对农村教育的重视,晋升高级职称要有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
   二是评审质量问题。评审质量关系职称评审公信力。要保证评审质量,关键是制度健全、方法科学、程序规范、监督有力。重点包括五个环节:一是严格评审条件,公平对待每位教师;二是严格评审程序,各地要对指导意见确定的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一步细化,并严格按程序办事,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三是严格评审数量,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评审,特别是正高级职称要少而精,严格控制、宁缺勿滥,体现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四是创新评审方式,由同行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五是强化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教师和社会的监督作用。
   三是人员过渡问题。人员过渡涉及到全体教师,指导意见对现有人员过渡问题作了明确要求,新的职称系列与原职务系列有直接对应关系,现有在岗的中小学教师按照现聘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过渡工作主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没有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二是过渡工作由政府和学校统一办理手续,不能给中小学教师增加负担,也不能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四是与岗位聘用制度的衔接问题。职称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意见》明确指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出现岗位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同时,还要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的要求,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解聘辞聘,真正建立退出机制,使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的能上能下。
   五是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问题。中小学教师中增设正高级职称,是这次改革的一大突破,也是一项大的政策调整,在中小学教师中评审出正高级职称,是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拓展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空间,选拔出最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体现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因此,各省在开展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时,从数量到质量都要按照指导意见和两部的要求,严格把关,确保正高级教师的选拔质量。
   问:在组织实施上有何要求?
   答: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两部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由相关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纳入本地区工作总体布局,作为一项重点改革工作,加大领导和协调力度。两部要求各地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省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总的要求是:2015年12月底前,各省改革实施方案报两部审批;2016年,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经过2年左右的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同时,各地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突出职称评价的服务功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轻教师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共同做好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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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中小学教师能评正高了]]>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9/t20150906_219747.htm 2015-09-06 09:42:00   日前,《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意见》出台历经了哪些过程?《意见》有哪些特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有哪些新变化?记者就此采...]]>    
  日前,《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意见》出台历经了哪些过程?《意见》有哪些特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有哪些新变化?记者就此采访了人社部有关负责人。
  在两轮试点基础上形成改革方案
  “《意见》的出台建立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之上。”该负责人介绍,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对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在《意见》出台前,共进行过两轮试点工作。
  据了解,2009年1月,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人社部、教育部组织山东潍坊市、吉林松原市和陕西宝鸡市开展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1年9月,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探索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第17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2~3个地级市,进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同时,已开展试点的吉林、山东、陕西三省在全省开展改革工作。
  2011年9月,人社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正式启动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改革扩大试点共涉及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09个地级市,112198所中小学校(含幼儿园),3872394名中小学教职工。其中,3293143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职称(职务)过渡,按照新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新晋升正高级教师806名,高级教师39839名。
  形成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意见》是一项重大的人才评价制度创新。”该负责人表示,本次改革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统一了自1986年以来一直施行的中、小学两大职称系列,首次设置了正高级职称,从制度框架、评审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对中小学职称制度进行了整体设计。
  该负责人表示,中学教育与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的不同阶段,相互衔接,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含幼儿园)具有相近的职业属性和职业特点。因此,新的职称制度统一了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两个职称系列,将中小学教师职称统一设置为从员级到正高级五个层级,在相同的制度框架下评价选拔中小学教师,因地制宜,分类改革,更加符合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的人才评价规律,更加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成长规律,也更加符合基础教育工作实际。
  此外,《意见》规定在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中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利于提升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激励更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原有职称系列中学教师最高级别为副高级,小学教师最高级别为中级,新的职称制度设置了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使中小学教师首次拥有和教授、研究员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提升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学教师‘船到码头车到站’的职业倦怠现象,激发了他们干事业的正能量,调动了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积极性。”该负责人表示。
  师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要完善评价标准,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该负责人介绍,新的评价标准将师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突出工作实绩和工作成果,强调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不再仅专注于发表论文,发挥职称的“指挥棒”的作用。
  “改革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着力提高人才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和评价机制的公信力,把激励教师长期从教、引导教师教书育人、不断提高能力素质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该负责人说。
  职称制度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
  “在评价机制上,新的职称制度强调同行评价和业内认可,强调严格掌握评审标准,严格履行评审程序,严格控制评审数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和回避制度,维护和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该负责人表示,这提高了职称评价结果公信力,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此外,新的职称制度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鼓励教师跨校评聘,在制度设计上畅通了不同学段学校教师和相同学段不同学校教师的流动通道。《意见》还特别规定,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表现优秀并符合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这些都有利于推动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促进中小学教师资源优化均衡配置。”该负责人说。(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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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养老基金投资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8/t20150823_218732.htm 2015-08-23 18:56:00   郑秉文
  在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和资本市场比较健全的国家,养老基金都是重要的资金来源,通过市场化投资,既实现了自身保值增值,又促进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比如美国,养老基金机构投资者已成为资本市场的...]]>
  郑秉文
  在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和资本市场比较健全的国家,养老基金都是重要的资金来源,通过市场化投资,既实现了自身保值增值,又促进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比如美国,养老基金机构投资者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力。我国养老基金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必将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第一,资本市场长期性资金将明显增加。一般而言,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是资本市场投资的长期性基金,而养老基金比保险资金还要稳定;养老基金几十年不用考虑流动性的问题,是发现市场价值和实施价值投资的本源所在。因此,如果一个资本市场没有养老基金或养老基金很少,市场价值就难以发掘,价值投资就难以实现。从这个角度看,养老基金是所有国家资本市场价值投资的基石,其作用如同债市中的20年长期国债。目前我国在政策上允许进入资本市场的养老基金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二者合计可以入市的规模最大理论值应是8200亿元(6000亿全国社保 2200亿元企业年金),仅占总市值的1.3%,而实际则更低一些,甚至即使在牛市也没有满仓。相比之下,美国资本市场中养老基金的实际占比则高达60%。
  第二,资本市场将增加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初级阶段的资本市场里,散户占绝对统治地位,成熟的资本市场里机构投资者将占统治地位,前者的投资主要以投机获利为主,为市场带来较大波动性。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将极大地扩大机构投资者的队伍,据统计,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中,散户占统治地位。即使基金业规模较为可观,在目前我国基金业市值高达7.2万亿占11.4%,但由于共同基金里几乎完全由赎回的散户“基民”占统治地位,养老基金占比不到10%,长期投资基金很少,在遇到牛市时便必然承受巨大的赎回压力,就是说,中国共同基金同样十分缺乏长期性资金。而美国的共同基金资产中,养老基金占89%,即使在家庭散户“基民”里,持有基金的数量中位数也高达103000美元,重要的是,在调查问卷中,74%的人回答说购买基金主要是为了退休而储蓄。
  第三,资本市场将大大减少换手率。散户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是有明显区别的。毫无疑问,散户个人的投资动机常常是出于明显的短期获利和投机心理,他们始终处于寻找“牛股”和“黑马”之中,因此,寻找“强庄股”和“炒短线”是散户的明显投资行为特征,于是换手率特别高。十几年来,中国资本市场的换手率远远高于发达国家,根据一份研究报告的结果,中国资本市场的换手率为190%(实际交易量占市值可交易量),位居世界第一,而养老基金市场十分发达的美国仅为第八(95%),养老基金实行完全投资体制的智利、哥伦比亚和秘鲁等拉美国家都不到28%。这些国家资本市场之所以换手率低,除了养老基金作为长期基金追求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十几年前,生命周期基金(目标日期基金)诞生以后,很多国家引入了这个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资本市场投资行为得以改变,因为生命周期基金的资产配置和股票持有比例变化是有公式和模型制约的,是自动的,这就更加降低了资本市场换手率。
  第四,资本市场的投资理念将发生变化。养老基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具有很强的低风险偏好,追求长期稳定收益,而且会有源源不断的资金注入,很少频繁换手,将开启价值投资的开关,牵引追求长期收益性的投资理念,对短期投机心理将是一个巨大的抗衡力量,有利于减少股指波动的幅度,遏制频发大起大落,市场投机的可趁之机将会减少。因此,养老基金投资将逐步成为资本市场的压舱石,带动优质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不断提高资本市场的质量。(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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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8/t20150823_218731.htm 2015-08-23 18:51:00   金维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近日由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史上的一项大事和重大突破,标志着数以万亿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即将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横空出世,并将...]]>
  金维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近日由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史上的一项大事和重大突破,标志着数以万亿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即将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横空出世,并将成为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强有力的助推器和稳定国内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
  据人社部最近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年度发展报告2014》显示,2014年末全国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56万亿。其中,城镇职工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18万亿,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845亿。预计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基金累计结余规模将持续扩大。特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预计也将出台实施,这将进一步增强养老基金的支付调剂能力并扩大基金累计结余规模。但长期以来,为保障基金安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养老基金只能存银行和购买国债,历年来基金收益率不仅低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而且也低于同期通货膨胀率,导致庞大的资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因此,建立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机制,实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势在必行,这是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养老基金具有明显的金融属性,在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上都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根据国际经验,在各国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投资运营之后,都将对本国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定产生积极作用。政府通过将巨额的养老基金进行投资运营,使养老基金成为政府调控劳动力成本、投资与消费关系、金融市场与通货膨胀的重要工具。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通过社保费率调整来控制人工成本,帮助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通过利用养老基金结余的巨额资金进行投资和建设,可以控制消费支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有效抑制货币供给和通货膨胀,有利于保持国民消费的相对稳定,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不仅如此,政府通过掌握和利用包括养老基金在内的大量的社会资本,能够实行积极、主动的汇率政策,可以在必要时降低进口关税,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增长和改善人民生活。因此,许多国家都把养老基金作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国内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
  我国在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过程中,也深入研究和借鉴了国际上的相关做法以及成功经验。目前养老基金将在境内投资,投资范围比较广泛,这将对援助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增长以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以投资于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对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进行股权投资,这将使养老基金成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融资渠道和国有重点企业长期、可靠、稳定的战略投资伙伴,为促进经济增长提供直接的、强大的资金支持。上述两个领域的投资规模最高可以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如果以去年养老基金累计结余为基数进行推算,这意味着将可以动用超过7000亿元的资金直接投入到国家经济建设和扶持国有重点企业改革发展,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是可以投资于购买国债、政策性或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上限可以达到养老基金累计结余的95%,加上债券正回购所加40%的杠杆,投资于主要包括各种债券在内的收益比较稳定的品种所占比重上限可达基金资产净值的135%。如果仍以上年养老基金累计结余为基数进行推算,最多可以有超过4.8万亿的资金用于上述领域的投资,这将使养老基金成为政府和企业在债券市场上融资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渠道,有利于筹集国家经济建设急需资金,也有利于缓解一些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企业生产经营项目融资难的问题。
  三是可以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这类投资资金所占比例上限最高可达基金资产净值的30%;以去年养老基金累计结余为基数进行推算,将可以动用超过1万亿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于股票市场。由于养老基金投资追求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奉行价值投资、长期投资、专业投资、市场运作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养老基金入市将成为支撑和稳定股票市场的一支生力军,并与先前已经进入股市投资的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以及未来也将入市的职业年金形成共同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发展的同盟军,将有利于促进国内股市逐步企稳回升。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就会为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筹措取之不尽的资金,养老基金将在真正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增强支撑能力,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
  同时,养老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也将提高基金收益,增加投资收益对基金总量的贡献,为降低社保缴费率、减轻企业负担提供支持,也有利于促进提高大众创业的积极性。应当强调的是,养老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效益第二”的基本原则,实行严格的、全面的市场监管,防范投资风险,打击不法行为,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并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内资本市场稳定发挥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作者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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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养老基金投资是实现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8/t20150823_218725.htm 2015-08-23 18:44:00   马 力
  我国基本养老基金采取逐步积累的制度模式,截止2014年底基金结存已达3.5万亿元,在不断提高基金支撑能力的同时,也出现了面临贬值影响基金安全的问题。国家出台养老基金投资政策,进行市场化投资...]]>
  马 力
  我国基本养老基金采取逐步积累的制度模式,截止2014年底基金结存已达3.5万亿元,在不断提高基金支撑能力的同时,也出现了面临贬值影响基金安全的问题。国家出台养老基金投资政策,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是维护基金安全,促进基金保值增值的必要措施。
  一、投资运营有利于避免养老基金的隐性损失,维护基金安全。按现行政策规定,目前我国养老基金结余除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只能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银行。由于投资渠道的局限性,过去10年,平均投资收益率仅为2%左右,低于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基金资产实际处于不断缩水状态,据一些专家测算,损失约为6000亿元。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的增加,损失还会越来越来大。社会上对直接侵占、贪污、挪用养老基金、损害参保人员利益极为关注,政府主管部门也非常重视,一直在检查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但对没有投资运营造成的隐性损失却缺乏统一认识,殊不知,基金贬值也会造成基金损失,同样会影响基金安全。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市场化、多元化投资的决定要求,国家出台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二、投资运营有利于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分享经济发展成果。随着参保人群持续扩大,基金结余规模提高得很快。2013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为3.13万亿元,占当年gdp(56.88万亿)的5.5%,占当年国家公共财政收入(12.92万亿)的24.2%,这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长期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正值工业化中期,正是资本需求量最大的时期,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交通、能源、住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十分旺盛,而这部分长期资金的需要与养老基金长期投资的目标十分契合。养老基金通过市场化模式投资运营,既可参与到国民经济建设中去,从经济发展中分享成果,又能实现自身价值,取得高于目前银行存款的投资收益,提高退休人员的购买能力,继而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形成两者良性循环和互利。
  三、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保证了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目前基本养老基金平均收益率只有2.32%,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分别达到了8.36%、7.87%。可以看出,基本养老基金由于尚未形成有效的市场化投资体系, 还不及定期存款利率水平,基金保值增值面临极大压力。国务院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正是借鉴了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有益经验,在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上,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规范。 
  一是明确了投资原则。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所谓市场化,是指依托金融市场,通过投资于金融市场提供的多种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所谓多元化,是指必须对养老基金进行战略资产配置,投资于不同类型的资产,通过增加资产的非相关性使养老基金对市场的反应更加平稳;所谓专业化,是指必须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负责养老基金的受托运营和投资管理。
  二是明确了治理结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作为基金的受托治理主体,形成了一级信托、两级委托的治理结构(见附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委托国务院授管理权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受托机构作为养老基金的治理主体,再选择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两级委托。明确了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附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治理结构
  三是明确了投资范围。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具体包括:现金资产、金融债、企业债、政府债、可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并明确养老基金可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对于直接股权投资,则具体指向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 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这一范围,较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偏窄,尤其是不包括境外投资;与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具有相似性。
  四是明确了风控标准。主要是明确了基金的风险准备制度,规定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财提取,专项用于弥补养老金投资发生的亏损。同时对养老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依法对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关主体开展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实施监管。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需要说明的是,投资管理办法所说的资本市场是包括多层次结构和丰富产品的资本市场,并非仅仅指股市。事实上,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既包括了直接投资,也包括了间接投资,既包括现货市场也包括期货市场。股票类资产投资只是其中一项,且最高投资比例不超过30%。而且,在历年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中,最高投资比例都未达到或超过30%。因此,可以认为,养老基金对于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是可控的。只要按制度执行,就会收到既维护基金安全,又能保值增值的目标。
  办法出台为加快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场化投资运营已经基本铺平了道路,使规模巨大的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在制度规范和有效监督下,逐步纳入市场化投资运营的轨道,通过投资运营扩大基金收入来源,提高养老保障的福利水平,减轻中长期财政压力,最终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为老百姓谋福祉的战略目标。
  总而言之,养老金投资无法完全避免短期波动, 但从中长期来看,投资必然带来丰厚回报。而不投资才是最大的风险。(作者系上海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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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养老基金投资长期利好中国实体经济]]>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8/t20150823_218724.htm 2015-08-23 18:36:00   李春平
  近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前期由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引起广泛讨论。一方面认为巨额资金即将入市,被认为是政府的重要...]]>
  李春平
   近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前期由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引起广泛讨论。一方面认为巨额资金即将入市,被认为是政府的重要救市举措,利好股票市场;另一方面认为养老金作为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入市后是否安全引人担忧。其中的很多观点,是由于对养老金入市的理解偏差引起的。实际上从国际实践来看,养老基金由于资金本身的长期特性,一般都是真正稳定的长期价值投资者,投资风格稳健,不仅有利于改变资本市场短期投机行为盛行的做法,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更能对促进实体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既对接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也可以使投资人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一、养老基金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和项目,直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办法允许养老基金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和项目。这些工程、项目一般都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发展大计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等。从国内商业保险资金的投资实践来看,保险资金投资如南水北调工程、京沪高铁等关系民生的重大国家项目,不仅能够获取长期稳定的回报,有利于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也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养老基金投资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有利于提升国企经营绩效。股权投资作为重要另类投资,是国外养老基金投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允许养老基金对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进行股权投资,企业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这一方面可以为国家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养老基金作为长期投资者,在项目运行、企业经营的过程中还可以发挥机构投资者的能动作用,从专业和公司治理的角度影响项目进程和企业管理,促进提高经营效率。
   三、养老基金投资于地方债和企业债,有利于拉动地方经济建设。办法规定,养老基金可投资于投资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地方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还可以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这些债券信用等级较高,收益稳定,不仅可以保证投资收益水平,还可以直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并对缓解当前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四、养老基金市场化投资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办法规定养老基金还可以投资于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并明确了30%的投资比例上限。当前国内股票市场上长期价值投资者数量虽然在不断增多,但目前仍表现出追求短期收益的特征,具有浓厚的“散户”特色。从国际养老金入市实践来看,作为长期资金,养老基金的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更加关注稳定性和长期性,这将直接影响授权管理市场机构的投资风格和投资行为,使短期投机逐步转向长期价值投资,进而使资本市场真正成为反映实体经济的“晴雨表”和“体温计”。综合我国养老金过去多年的探索和国际养老金管理的经验,可以推断,养老基金作为资本市场的上游机构投资者,入市后将对稳定资本市场发挥重要作用,也将促使资本市场回归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本质上来,进而促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养老基金投资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而提升居民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通过市场化投资运营,有利于提高养老基金收益水平,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发展完善,确保制度可持续性,从而使广大公众能够分享到改革所带来的红利,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和水平,实现消费升级,进一步扩大对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业的需求,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总之,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人口老龄化高峰日益临近的新时期,养老基金实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改革是一项面向未来的战略性举措,既有利于实现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缓解养老资金压力、确保社保制度可持续,也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实现我国经济长期向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作者系量鼎资本管理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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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开展养老基金投资将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8/t20150823_218723.htm 2015-08-23 18:32:00   段国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经过长期深入研究,广泛听取并吸收采纳社会意见,由国务院正式下发,必将加快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共同成长、相互促进的进程,我国的资本市场将迎来一次新的发展...]]>
  段国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经过长期深入研究,广泛听取并吸收采纳社会意见,由国务院正式下发,必将加快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共同成长、相互促进的进程,我国的资本市场将迎来一次新的发展契机。
  第一,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可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资金容量。资金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截至2014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约3.5万亿元,扣除预留支付资金外,预计全国可以纳入投资运营范围的资金总计约2万多亿元。《投资办法》规定,养老基金将采取多元化投资方式,按照一定的范围和比例投资我国金融市场上成熟的投资产品,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直接股权类等。养老基金长期稳健的投资特性,正是我国资本市场比较缺乏的积极因素,这一基金投资运营,不仅是资本数量的增加,而且是一个巨大的正能量,将会为资本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产生积极影响。
  第二,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可以改善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众所周知,我国的资本市场投资结构还不够完善,投资行为短期化现象较为突出,市场波动性偏大。而在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养老基金已成为其资本市场上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并对其资本市场的稳定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我国养老基金不仅规模大,而且长期以来散存于银行,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进入资本市场投资运营,对改善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逐步形成以机构投资为主的市场格局,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与其他投资者相比,养老基金对于投资管理的稳定性、规范性和低风险性上有更高要求,投资于资本市场后,将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可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性。作为长期性资金,养老基金提倡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责任投资理念,更加关注资产的内在价值和长远收益,更加注重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不会因为资产价格的短期波动而频繁地调整投资策略。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实践,实际投资过程中为避免出现投资收益短期大幅波动的情况,受托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都坚持了严格控制权益类投资风险,极少出现按法规上限配置的情形。2008年到2014年,企业年金基金权益类资产平均占比仅为6.97%,8年来最高为13.04%,最低为2.97%,远低于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30%。在权益类资产占比受限的情况下,多元化资产配置策略完全可以覆盖权益类资产短期波动的影响,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获取长期稳定正收益。养老基金投资将继续坚持这些有效的做法,长期储蓄资金与长期投资进行匹配,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提高了资本市场的稳健性。
  同时,养老基金可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由于往往有政府部门的参与或支持,这些工程或项目安全性要优于一般投资品种,其较长的建设周期和作为固定资产,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为资本市场带来更多的资金来源和融资需求,对资本市场波动产生减缓作用,成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作者系泰康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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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兑现工作已经完成]]>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8/t20150803_216722.htm 2015-08-03 10:35:00     问: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具体进展如何?
    答:为落实国务院部署和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把调资这件好事办好办实办到位,我们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全力推动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工作落实。截至7月底,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兑现工作已全面完成。
    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主要抓起了以下工作:一是明确兑现工资的办法。这次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是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的。为尽快兑现工资,我们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初步计算并扣缴个人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兑现相应增加的工资。二是加大对各地各部门的指导和督促力度。为确保调资工作在7月底之前全部兑现,人社部先后派出多个督导组,到部分地方和中央部门实地调研督导,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工资兑现,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按期完成了调资兑现工作。
    问: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主要采取了哪些政策措施?怎样体现向基层一线公务员倾斜?
    答:这次工资调整,不是简单的提高工资水平,而是一次完善工资制度的改革,重在“建机制、调结构”。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指出,要建立完善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保障公务员合理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要向基层一线倾斜,这既是对基层公务员工作的一种肯定,更有利于调动基层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这次调资工作中,一是调结构。为了进一步优化工资结构,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提高了基本工资占工资的比重。二是重基层。县级以下基层公务员工作非常辛苦。根据近年来对各地公务员工资的调查,基层公务员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向基层倾斜”是本次工资调整的突出特点之一。这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主要是增加级别工资,基层资历较长的公务员虽然职务较低,但级别和级别档次相对较高,可以拿到较高的工资。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建立了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在乡镇工作时享受,离开时取消。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基层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职级晋升提高工资待遇。三是建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近期要每两年调整一次基本工资标准。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的比重。此外,严肃纪律要求,这次调资明确了两个前提条件:对没有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不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问:这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如何确保所有人员的工资都有增加?
    答:这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所有人员的基本工资都是增加的。由于调资工作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且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个人缴费工资的高低差异较大,具体到个人,扣除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实际增加的工资有多有少。在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部分参加工作晚、职务较低的人员,增加的工资不足以完全弥补养老金保险个人缴费,出现“增不抵缴”的现象,相关地区和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后当期工资都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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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总体降低 细化分类 健全机制]]>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7/t20150729_216287.htm 2015-07-29 16:30:00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指导意见》的背景情况。
    负责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若干费率档次的费率制度,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费率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2003年制定的,是依据当时国民经济行业数量和分类,按照工伤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各行业划分为三类: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并分别执行0.5%、1%、2%左右的行业差别基准费率。这一费率政策实施以来,基本保证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伤预防,较好发挥了工伤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但总体看,我国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3档风险类别划分比较粗且不够科学,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我国行业中的真实风险差别,需要进一步研究细化。从国际上看,各国工伤保险制度越成熟,基础数据越完备,行业风险类别的划分就越细致。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不断扩大,近几年每年都以上百亿的速度递增。截至2014年底,累计结存(含储备金)规模已达1129亿元,平均可支付月数已超过了24个月。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不符。随着安全生产形势向好,近三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稳定在190多万人,风险基本可控。近几年来,相关部门已经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广泛进行了调研、测算和论证,为从制度层面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当前,我国经济的下行压力加大,需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从而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作出降低工伤保险缴费率的重要部署,大大加快了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完善的进程。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出台文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部署,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记者: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本原则是什么?工伤保险费率降了多少?
    负责人: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若干费率档次的费率制度,在体现风险互济的基础上,还要反映不同行业、不同用人单位间的工伤风险程度,因此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经研究,我们确定了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在出台的两个文件中,《通知》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侧重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框架和标准的调整;《指导意见》侧重对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细化要求,并通过多项举措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通过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现了“总体降低”的目标要求,一是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9%;二是政策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降低0.25个百分点,实际平均费率从目前的0.9%左右降至0.7%左右,降低0.2个百分点,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三是具体到不同的行业,由于行业标准采用了新的标准,与原费率政策的基准费率相比,在可比的86个行业中,有74个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降低,占到了86%。
    记者:此次费率调整,对工伤职工的待遇是否有影响?
    负责人:近年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持续增长。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每年都会随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而自然增长。各地也普遍建立起了工伤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而提高的增长机制,2009年至2014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年均增长了28.7%,伤残津贴年均增长了25.1%,生活护理费年均增长了28%。需要明确的是,工伤职工的待遇是法定的,待遇项目不会因降低费率而减少,待遇水平也不会因为费率调整而降低。此次费率调整后,虽然费率总体水平有所降低,但由于做了充分的测算并综合考虑了基金结余水平等因素,工伤职工现有的待遇水平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记者:《通知》对比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主要做了哪些调整?
    负责人: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调整。一是细化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二是行业差别费率方面,在细化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全国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 0.7%、 0.9%、 1.1%、 1.3%、 1.6%、 1.9%左右。三是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方面,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记者:《指导意见》对《通知》中的规定做了哪些细化?
    负责人:《指导意见》对《通知》中的规定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细化。
    一是要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要求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二是要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要求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调整后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在确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时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精算平衡,全面分析影响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当期因素和中长期变化趋势,包括参保扩面潜力、职工工资基数增长速度、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率、工伤医疗费用增长速度、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变化等,确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运行。
    三是要定期进行单位费率浮动。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作用,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
    记者:《指导意见》对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指导意见》通过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全面建立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避免出现基金结存过多或基金不足支付的情况,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平稳有效运行。
    一是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要求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明确地方实行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正常规模分别控制在12个月和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分别超过18个月、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应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浮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分别低于9个月、6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可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二是全面建立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要求各地要构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和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应对突发性、大规模、集中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风险。未设立储备金的统筹地区应于2016年底前设立储备金,已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建立省级储备金制度。储备金计算在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之内。
     三是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是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当降低费率政策的有力保障。要求尚未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地区,要在2015年底实现地市级基金统筹;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地区,要加快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省级统筹。
    记者:此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统一调整后能否适应各地的差异情况?
    负责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基金运行状况存在差异较大,因此,此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给予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权,以使政策能够适应各地的差异化需求。
    一是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如要求各统筹地区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规定储备金的规模按当地基金支出规模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等。二是采取分类规定和弹性表述。如对于不同统筹层次基金结存规模做出了不同规定;基准费率和基金结存规模均采用了“左右”的表述等,给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办法留出了一定空间。
    记者:这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完善,对各地贯彻落实工作还提出了哪些要求?
    负责人:《通知》和《指导意见》还要求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应在每年末将本地区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各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本地区的汇总分析情况报送人社部、财政部。
    二是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要求各地要加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周密制定有关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的措施。在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中,还要加强同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相关产业部门及工会组织的协同合作,共同促进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落实。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人社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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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解读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相关问题]]>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7/t20150729_216281.htm 2015-07-29 16:27:00 ...]]>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的背景情况。
    负责人:目前,生育保险主要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和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中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自《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地方生育保险办法,推动生育保险工作,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在促进妇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底,全国31个省份出台了地方生育保险办法,参保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2014年全年基金收入446亿元,支出368亿元,累计结余593亿元。2014年,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613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加92万人次,增长率17.6%。虽然生育保险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也存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规范和调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进行了部署,近期国务院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适当降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方案,要求两项保险进行费率调整工作。这项工作主要是聚焦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和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下决心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降费清费,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两部颁发的《通知》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的具体措施。《通知》对生育保险费率调整范围、测算依据以及防范风险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明确2015年10月1日实施。这项工作将会加快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步伐,推动生育保险经办精细化管理,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记者: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工作在什么范围内开展?
    负责人:这次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是依据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存量划分的,不搞一刀切。目前,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存量不均衡,有的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也有的地区基金存量可支付一年半以上。针对这种情况,《通知》要求降费率工作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合理区间的统筹地区进行。在《通知》中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凡是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的,都应下调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测算,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调整后将会逐步消化过多的基金存量,保持基金收支平衡,促进良性运行。
    记者:这次完善生育保险政策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否有风险?费率能降低多少个点?
    负责人:据上年生育保险统计数据显示,部分地区基金结余可支付一年半以上,生育保险基金有下调费率的空间。另外生育保险与其他保险项目比较,预见性强,风险相对小,可通过对怀孕和出生人口数据、工资增长幅度、医疗消费增长情况以及其他变量进行测算,高风险支出相对比较少,基金运行相对稳定。
为了保证基金运行安全,《通知》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结存留有6~9个月支付额的区间,并要求地方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及时了解生育保险动态变化,防范风险。当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时候,就要制定预警方案,同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结余额继续下行,就要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如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等方式,力求基金平衡。这次调整之后,部分地区筹资比例可下调0.5个百分点,估计一年可减轻单位负担120亿元左右。
    记者:调整生育保险费率之后,如何保障生育保险待遇?
    负责人:这次调整费率工作不会影响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问题。《通知》要求地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进行费率调整。也就是说,统筹地区要依据国家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当地出生人口情况及待遇支付情况进行测算,如果不够支付9个月的生育待遇,就不用调整费率。因此,这次调整费率不会影响待遇支付。
    记者: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
    负责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等。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确定的产假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外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的替代部分,因此,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负担医疗费用。
    记者:这次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政策,能否适应各地的差异,保证基金平稳运行?
    负责人:目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劳动力资源分布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差异很大,因此,这次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已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政策调整主要取决于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存量,并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要求地方根据上一年基金收入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将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具体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基金存量在合理区间的地区,不进行费率调整。
    记者:降低生育保险基金费率工作什么时候开始进行?
    负责人:《通知》要求地方尽快开展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摸底、测算及调查研究工作。争取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或工作方案,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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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李克强部署“大病医保”:谁受益?资金何来?如何实施?]]>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7/t20150727_216042.htm 2015-07-27 14:34:00 什么是“大病医保”?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二次报销
    所谓“大病医保”,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是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也可以部分或全部通过大病医保来支付。
“大病”如何界定?
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
  “大病”有不同的界定标准。这次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了,就认为这个病是大病了。肿瘤是大病,可能一个普通的慢性病,一次性费用不太高,但一年累计的费用就很高了,就认为它达到大病标准了。
资金从哪来?覆盖哪些群体?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
年底前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城镇职工不在所属范围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上海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胡善联这样说:“有工作的,或者是事业单位或者是生产单位、企业单位,这个是属于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现在讲的是居民的大病保险,这是指城市里面以及乡村里面的一些居民,有工作的有正式职业的不属于这个范围。”
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两套不同的保障体系
  大病医保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很大的区别。一般而言,大病医保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再保险”,也就是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二次报销”,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两套不同的保障体系。
  首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次,面对人群不同。正如上述内容所述,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但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而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另外,缴费标准及保费来源也大有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会给予适当补贴;而城镇职工医保则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次报销”后自付部分仍有困难怎么办?
设立基金特殊情况特殊安排
  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由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给予帮助,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出现,显著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
  “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将会如何落实?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最有可能的是设立基金,对于特殊情况给予特殊的财务安排。这里面涉及的救助机构主要是慈善机构。未来大病保险之后,可能会建立相关的基金,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来进行特别的财务安排,以保证相应医疗的需求者得到更好的满足和支持。
  按照要求,今年大病保险全部开展,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对这些人发生的个人自付费用,如果超过一定额度,由大病保险报销50%以上。关于超过一定额度是如何判断的,文件规定:原则上由当地政府根据上一年度统计部门所公布的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超过一定的额度以后,这个资金再予以报销。这种报销也是分段的,就是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从前几年的试点来看,一般都在50%-80%之间。当然,这种报销以后,可以使大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再报销至少50%,可以有效减轻个人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同时还有一些特殊困难的人群,文件明确要求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具体如何实施?
政府公开招标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如果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超过合同约定,需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同样,如果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来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解释,当地政府要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时候,就开始公开招标,各家商业保险公司就来竞标,设计投标文件,然而由专家来打分,确定哪家保险公司中标,或者一家或者多家。中标之后就可以和政府签定合同,然后为当地的居民提供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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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大病保险年内覆盖城乡参保人]]>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7/t20150724_215705.htm 2015-07-24 12:08:00 所有省份均已开展试点,报销比例提高12个百分点
    大病容易导致因病致贫、返贫,为减轻大病给群众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3年前国家6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患大病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进行“二次报销”,支付比例不低于50%,以缓解大病给家庭带来的经济风险。
    2013年,青海省乐都县新农合患者曹国英因一处动脉瘤破裂,到北京的解放军总医院治疗,总费用近22万元,基本医保赔付91786.1元,大病保险支付97194.96元,共报销近20万元,自付仅14%,切切实实地为大病患者家庭解除了因病致贫、返贫的风险。这估计是我国大病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报销最多的案例,成为暖透大病患者心窝的一段佳话。
    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计信息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31个省份都开展了大病保险工作,261个地市开展了城镇居民的大病保险,239个地市开展了新农合的大病保险,其中北京、天津、河北等16个省份已经全面推开。统计表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在原来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了11.22个和12个百分点。
提高支付比例需做大资金池,衔接救助制度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
    目前,各地大病保险资金是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划出一部分,实际额度一般为筹资总额的5%。“要使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并逐步提高,对各地来说还是有压力的。”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保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来自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而这两项医保的筹资中80%来自政府财政。提高支付比例,意味着各地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并明确纳入预算。按照测算,人均筹资应提高到约20元水平,才能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至50%以上。
    做大资金池除了加大财政投入外,还有别的办法,如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城乡两保制度合一,有些甚至实现了三保合一。宁夏、重庆、天津、广东、青海等多个省份已实现城乡居民两保制度并轨,广东有些地区如深圳、东莞等实现三保合一。统筹层次提高,资金池扩大,更有利于提高支付比例,更大程度发挥风险分担的作用。此外,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未来需要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根据个人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建立可持续性的个人和政府补贴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对于弱势群体来说,50%的支付比例仍不足以对其托底保障。”朱铭来说,对于这部分人群来说,还要在此基础上衔接各项救助制度,减轻自付负担,才能实现托底。正如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有效防止困难人群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出现,显著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
“三医”联动控制不合理费用,同时加强监管
    在大病保险实施的过程中,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专家指出,需区分政府和市场的界限,界定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的报销范围,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同时加强对商保公司的监管,督促其利用好资金,实现收支平衡、保本微利运行,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朱铭来说,对于有一定收入的人群来说,需区分市场和政府的界限,政府保障基本需求,非基本需求交由市场来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大病费用不可能完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来主导承担风险,需要商业健康保险来补充,共同化解风险。在报销过程中,需要区分哪些药品和项目属于基本医疗,可以纳入报销范围,哪些药品和项目属于非基本医疗,不能纳入报销范围。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过程中,还需要特别对医疗费用增长进行管控。制定大病诊疗路径,改革医保澳门凯发的支付方式,划定药品使用范围等‘三医’联动,才能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朱铭来认为,这也是商业保险公司的优势,希望发挥其精细管理、风险管控的优势,防范资金支付风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江宇建议,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公布其实际运营数据,如商业保险公司保费金额、报销金额,以及成本、利润等详细的数据,接受第三方的评估和社会监督。此外,建议商保公司单独成立医保经办企业,和原商业保险公司脱钩,只提供经办服务,不允许“搭车卖保险”。医保经办企业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必须实现充分竞争,公开招标,财务信息透明公开。(李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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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郑功成等专家解读《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7/t20150701_213314.htm 2015-06-30 16:35:00   郑 伟:基本医疗保险在改革中前行
  金维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具有可靠的制度保证
  褚福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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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 伟:基本医疗保险在改革中前行
  金维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具有可靠的制度保证
  褚福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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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崔传义等专家解读《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7/t20150701_213265.htm 2015-07-01 10:12:00   都 阳:发挥农民工在大众创业中的积极作用]]>     都 阳:发挥农民工在大众创业中的积极作用]]> <![cdata[人社部解读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相关问题]]>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6/t20150630_212909.htm 2015-06-30 09:12:00   记者:近几...]]>   记者:近几年,社会各界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问题多有议论。现在《投资办法》起草出来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介绍一下这个办法制定的背景情况。
  负责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投资运营问题。相关部门从几年前就着手调查研究,形成了初步思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的决定,将这项改革重新提到重要议程。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人口老龄化挑战愈益严峻。在此背景下,加快完善养老基金投资政策,有利于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调动群众缴费积极性,扩大参保覆盖面;有利于拓宽基金来源,减轻企业和财政负担,推进全国统筹;有利于增强养老基金支撑能力,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盘活存量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同时,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也逐步规范,为养老基金投资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应该说,养老基金进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时机也是有利的。
  记者:《投资办法》包括的养老基金具体是指哪些资金?为什么重点考虑这些资金的投资运营?
  负责人: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5项。这次《投资办法》规定投资运营的基金专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体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了满足当期支付需求外,还要为应对老龄化挑战留有必要的结余积累资金,因此投资运营、保值增值的必要性十分突出。而其他4项社会保险基金,在制度上规定是当期收支基本平衡,所以虽然也有一些资金结存,但不是这次《投资办法》规定的范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2000年开始建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目前已累积资金1.2万亿元,主要是为应对老龄化挑战所作的战略储备;但其已经有专门的投资管理制度,不属于这次《投资办法》规范的范围。
  记者:在制定《投资办法》中,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负责人:经过深入研究,各方面形成共识的基本原则主要是3条:首先是安全第一。养老基金关系到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始终把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从养老基金的特点看,投资运营应以长期稳定收益为目标,不能只顾短期收益而承受巨大风险。《投资办法》强调多元化投资,也是基于这一原则,防止“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风险。其次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国际上的基本养老基金投资,有政府主导的国债型投资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多元化投资两种基本模式。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仍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养老基金投资运营要坚持市场化、多元化的方向,把公共资源与市场资源有机结合起来,使人民群众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同时通过加强监管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第三是集中投资运营。《投资办法》规定由省级政府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金管理机构投资运营,即体现了这一原则。这有利于增强基金投资的规模效应,避免地方分散投资的低效和风险;也便于国家统一制定优惠政策,均衡投资收益,防止互相攀比。
  记者: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资金规模有多大?
  负责人:截至2014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18万亿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0.38万亿元,合计约3.5万亿元。但这些资金要有一部分用于当期的待遇支付或支付准备,不可能全部投资。《投资办法》规定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养老基金结余情况,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具体确定委托投资额度。我们预计,扣除预留支付资金外,全国可以纳入投资运营范围的资金总计约两万多亿元。但也不是马上就能汇集起来,从地方逐级归集起来需要有个时间过程。
  记者:《投资办法》规定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30%可以投入股市。是不是意味着有6000亿元以上的资金要进入股市?这对股市将产生什么影响?
  负责人:《投资办法》第六章规定了养老基金投资的多种方式,集中体现了多元化投资的原则。其中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我要强调的是,这里的“30%”规定的是养老基金投资股市的上限比例,重点仍是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在实际运营中,进入股市的资金规模和时点,不是由政府直接操作的,而是由授权受托的市场机构具体运作,而且也不可能很快达到投资比例上限。因此,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对股市会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平缓和循序渐进的。
  记者:基金安全确实是老百姓最关心的第一位问题。《投资办法》对确保基金安全有哪些主要规定?
  负责人: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投资办法》对严格控制风险从五个方面作了制度安排和政策规范。一是分别明确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各自权利、责任,建立相互制衡的机制。二是要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控,维护委托人利益;相关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规范,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三是合理进行资产配置。明确目前只在境内投资;严格控制投资产品种类,主要是一些比较成熟的投资品种。四是投资机构和受托机构分别按管理费的20%和年度投资收益的1%建立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五是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各地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也要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情况。
  记者:这次《投资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体现了党和政府重大民生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您能否再明确一下征求意见的平台和路径?
  负责人:《投资办法》草案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这次征求意见稿是在人社部、财政部的门户网站同时公布。公众的意见、建议,可通过两部的电子邮箱或信函方式反馈。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13日。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对这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策踊跃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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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6/t20150623_211891.htm 2015-06-23 10:34:00   意见指出...]]>     意见指出,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广袤乡镇百业兴旺,可以促就业、增收入,打开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新局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信长星说,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的农民工,有志于返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都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力量。
    他说,推动返乡创业契合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现在创业氛围、环境在不断优化、改善,创业扶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同时,返乡创业顺应了产业转移这一进程。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东部向中西部转移过程中,不论是转移产业本身,还是这些产业所能拉动的配套产业,都蕴藏着巨大的商机,所以返乡创业有很多机会和空间。此外,返乡创业也顺应了劳动力结构性变化的趋势。
    意见提出,要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坚持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坚持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通过促进产业转移、推动输出地产业升级、鼓励输出地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渠道带动返乡创业。
    专家认为,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创业政策,对农民工等群体也应一视同仁,这样能激发更多人创业的积极性。
    意见强调要健全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创业线上线下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完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公共服务,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
    中国就业促进会副会长陈宇说,我国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开发区、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等设施,发挥它们最大的边际效益,同时避免重复建设。而网络创业具有成本低、产品多样、方便快捷等特点,应当大力支持。
    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指出,培训是创业重要一环——创业者不能打无准备之仗,只有了解市场,具备风险意识,提高自身素质,才能走得更长更远。
    意见提出了支持返乡创业的五方面政策措施:一是降低返乡创业门槛;二是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三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四是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五是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
    周天勇指出,对于创业者,降低经营、融资等成本是重中之重,这些措施正是要给这些创业者一个良好的启动和发展空间。(徐博)
    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cdata[健全组织 完善制度 强化基础 使劳动争议调解更具专业性]]>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6/t20150615_211263.htm 2015-06-15 10:43:00   问:《意...]]>     问:《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一是应对劳动争议易发、多发态势的需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7年来,全国各级调解仲裁机构每年处理劳动争议总量均在150万件左右,劳动争议已成为主要社会矛盾之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难度增大,劳动争议易发、多发,集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不当易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二是解决当前调解工作突出问题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虚化;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定程度上存在各自为政、职能交叉、重复建设现象;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基础薄弱,普遍存在“调解无人员、工作无经费、办案无场所”问题;有的地区人社部门在调解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突出,部门间存在“联而不动”现象等。三是发挥综治组织协调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需要。综治组织在大调解工作(指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强调调解优先,建立各部门联动联调联控机制)格局中发挥牵头作用,主要履行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职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已被纳入大调解工作格局,需要发挥综治组织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提升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能力。
    问:《意见》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答: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最近下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重要举措。该文件提出“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要求,《意见》明确“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主要体现在健全调解组织、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基础保障等方面。二是发挥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今年5月法院受理案件由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全国法院平均受理案件数量涨幅超过20%,有的地区甚至成倍增长,需要发挥诉讼外的和解、调解、仲裁等解纷方式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的选择,切实发挥专业性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三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劳动争议调解具有“案结事了人和”的优势,通过调解柔性化方式化解劳动争议,可以及时修复破损的劳动关系,维系双方当事人和谐,提高就业质量和稳定性。
    问:《意见》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一是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协调,人社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符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要求。二是强化人社部门在调解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意见》提出,人社部门主要承担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牵头职责,负责制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类专业性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三是整合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意见》提出,加强统筹协调,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平台设置 “劳动争议调解窗口”,由当地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负责调解窗口的日常工作。四是夯实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基础。《意见》提出,要通过调剂事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充实调解员队伍,争议案件易发、多发的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调解员。各地要积极协调将乡镇街道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调解组织要有独立的调解室,配备必要的办案和办公设备。五是落实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意见》提出,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各地仲裁机构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化解争议,调解成功的要现场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六是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
    问:贯彻落实《意见》有哪些主要措施?
    答:一是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人社部门要积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继续提高大中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重点推进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商会 (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导争议多发的非公有制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灵活有效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提高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中心)调解组织组建,今年年底前组建率要达到80%以上。二是大力推进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人社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落实《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尽快实现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调解员行为规范和调解员证书管理“六统一”,提升调解工作社会公信力。三是建立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和快速仲裁处置机制。应急调解机制包括:强化仲裁委员会三方在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方面的责任、建立集体劳动争议引导和报告机制等。快速仲裁处置机制是指研究制定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特别程序,包括:按照仲裁三方机制组成合议庭、加强裁审衔接和建立完善调解仲裁案后指导和督促制度等。四是落实部门联动机制。各地人社部门要积极会同综治组织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并根据本地区劳动争议处理实际情况,赋予相应分值。考评内容包括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队伍、制度建设和保障措施、调解工作成效等。
    链接:《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cdata[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进、管、出”]]>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6/t20150604_210482.htm 2015-06-04 10:30:00   问:为什么要制定《管理规定》?
  答...]]>
  问:为什么要制定《管理规定》?
  答: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目前全国有事业单位110多万个、工作人员3000多万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定《管理规定》可以说是“中央有要求、现实有需要”。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及其人事制度改革。2011年,中央作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决策部署,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事业单位改革作出新的部署,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落实中央新精神新要求,迫切需要以法规制度建设为抓手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目前,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有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中央企业有《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长期沿用党政机关干部的模式,没有形成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政策法规体系,亟须填补空白。
  《管理规定》作为第一个专门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党内法规,是党的组织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成果,是依法依规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大举措,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它的印发实施,对于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提高公益服务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制定《管理规定》有哪些主要考虑?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我国事业单位行业众多、类型复杂,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各不相同,对领导人员管理既要提出共性要求,也要兼顾个性差异。基于此,我们制定《管理规定》,总的考虑是按照“先整体立规、后行业完善”的思路,采取“1 x”模式,建立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先制定涵盖“进、管、出”环节的《管理规定》(即管总的“1”文件),对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作出规定,在此基础上,由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研究制定体现行业特点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省区市党委制定市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即“x”文件),进一步提出符合行业和当地实际的管理措施和改革具体要求,增强针对性、有效性。
  在制定文件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四点:一是认真贯彻中央新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干部标准,体现“三严三实”和“四有”要求,强化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二是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立足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从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发展出发,提出符合事业单位实际的管理原则、基本条件和制度要求。三是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任职资格条件不明确、用人机制不灵活、日常管理不规范、监督约束不到位等问题,积极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四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认真总结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实践经验,积极吸收借鉴其他领域领导人员管理有效做法,搞好与《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衔接,保证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宏观管理的有机统一。
  《管理规定》共9章40条,对领导人员管理“进、管、出”各个环节作了规范。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和原则以及组织实施主体等。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对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作出规定。第三章选拔任用,明确主要方式和程序要求。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提出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第五章考核评价,对考核的类别、重点内容、等次及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对培养教育、交流、后续职业发展、收入分配和表彰奖励等作出原则规定。第七章监督约束和第八章退出,明确监督主体、监督重点和具体制度措施,完善退出机制等。第九章附则。
  问:《管理规定》将党管干部原则作为首要原则,基于哪些考虑,是如何体现的?
  答: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党的执政骨干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这支队伍管理同样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既是实现和加强党对事业单位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坚强组织保证。为此,《管理规定》明确把党管干部原则作为领导人员管理的首要原则,用于统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并将其贯穿到管理目标、管理任务、管理方法和管理要求各个方面。《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领导人员管理职责,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严格把关,并切实落实好教育培养、监督约束等方面的职责任务。
  问:《管理规定》在任职资格条件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在改进选拔任用工作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答:任职资格条件是用人导向和用人标准的集中体现。《管理规定》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结合事业单位特点,把好干部标准和有关要求细化为领导人员的具体任职资格条件。在任职基本条件上,《管理规定》注意兼顾共性要求与个性特征、一般岗位与特殊岗位,比如,对所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等提出要求,突出强调要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等要求。对其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提出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对正职领导人员,提出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在任职基本资格上,对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分别设置了相应的资格要求,其中,对从管理岗位提任的,参考《干部任用条例》和岗位设置有关规定,明确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要求,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资格搞好衔接;对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开辟任职通道,作出原则规定。
  在选拔任用方面,《管理规定》主要对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方式作了规定,考虑到程序要求基本一致,未作赘述,只提出参照《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关于选拔方式,《管理规定》采取“一般”加“特殊”的方式,明确对拟任人选,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聘(争)上岗和公开选聘(拔)等方式进行,同时考虑到一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是本行业、领域领军人才,需要面向全国甚至全球选拔,在总结一些地方和行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选拔领导人员。在任用方面,《管理规定》提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为进一步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提出对行政领导人员要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问:为什么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答:2011年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是体现中央改革精神,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促进领导人员忠于职守,激发队伍活力具有重要作用。在文件制定过程中,各地各部门普遍赞同推行这项制度。对此,《管理规定》明确“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关于任期目标设定,由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工作内容千差万别,只作了原则规定,提出任期目标内容应当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同时把任期目标与考核评价相挂钩,以推动领导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问:《管理规定》提到领导人员职业发展问题,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制度措施?
  答: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专设一章,以遵循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成长规律,体现中央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关心。对职业发展,主要从完善培养教育制度、交流制度、鼓励支持后续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比如,一些地方反映,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比较薄弱,参加培训机会少、培训针对性不强、知识技能更新慢等问题,还有个别领导人员存在重专业不问政治、党的意识淡薄等倾向。对此,《管理规定》从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等方面提出要求。又如,在交流方面,目前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与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之间的交流不够通畅,同一行业、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之间的交流也不够。对此,《管理规定》提出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对统筹推进“三支队伍”交流、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作出规定。再比如,对于后续职业发展问题,现实中,许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前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他们退出领导岗位后,为继续发挥其专长,《管理规定》提出,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
  问:《管理规定》在落实从严管理干部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治国理政的鲜明特征。中央强调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贯穿到干部管理全过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人、财、物方面有较大的决定权、支配权,而监督约束机制尚不够健全,特别是对“三重一大”决策监督不够,部分行业和领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必须加强对这支队伍的从严管理。
  考虑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措施同样适用,为此《管理规定》把中央关于干部管理监督方面的制度措施和要求,结合事业单位特点作了梳理整合。《管理规定》明确了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把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强调要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通过完善这些监督措施,致力于织牢扎紧从严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制度“笼子”。
  问:中组部对学习贯彻《管理规定》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贯彻执行。关于《管理规定》的学习贯彻,中组部将印发通知,对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工作提出要求。同时,还将召开座谈会,对学习贯彻《管理规定》、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作出部署;举办培训班,对省里和中央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进行培训,帮助大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提高政策执行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高度重视《管理规定》学习贯彻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培训,严格执行政策,完善配套制度,不断推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盛若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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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为保障职工、企业利益指明方向]]>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4/t20150409_155834.htm 2015-04-09 10:58:00   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认为,这是指导新时期劳动关系...]]>     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认为,这是指导新时期劳动关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意见明确指出,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熊晖说,为此,我国必须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他们的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同时,要坚持依法构建,将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发挥法治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周天勇认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通过加强劳动关系立法、完善劳动标准、严格监督执法,切实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
    同时,要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创新并推行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此外,还要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健全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办案制度;深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和多部门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徐博、赵宇航)
    链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cdata[职业年金给养老再添力]]>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4/t20150407_155714.htm 2015-04-07 11:33:00 职业年金是补充养老,可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贡森介绍说,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有三个特点。其一,职业年金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职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第三,职业年金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保值增值,进而决定了职业年金资产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职业年金主要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补充养老。《办法》明确,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职工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年金将对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发挥重要作用,也将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二是人事管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吸引、留住人才,促进人才流动。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工作变动时可随同转移
    与企业年金相比,职业年金有哪些不同?贡森说,首先,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必须同时建立职业年金。而企业年金是非强制的。其次,在一些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职工流动时转移企业年金是有条件的,例如有的要求必须工作5年以上等。而此次《办法》确定了职业年金无条件转移的原则,即: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此次《办法》明确,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
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将更多发挥市场作用,力争获得较好收益
    《办法》细化了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的相关准则。贡森介绍说,依据《办法》,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基金将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办法》同时强调,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这表明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将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竞争,选择较好的基金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力争获得较好的收益,同时尽可能防范风险。当然,具体的投资管理办法还要由有关部门出台更详细的规定。”贡森表示。(白天亮)]]>
<![cdata[《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3/t20150306_153335.htm 2015-03-06 15:50:00     问:人社部、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的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
答:2011年7月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职责,规定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依法查处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通过认真贯彻社会保险法,完善政策制度、规范经办管理、强化监督执法,在打击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够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查处移送制度不够完善,难以充分有效地运用刑罚手段惩治和震慑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随着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推进,各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基金安全,危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破坏法律秩序,损害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欺诈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刑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更加有力地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我部与公安部在认真总结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这个《通知》。
制定下发《通知》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落实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举措,也是依法履行基金监督法定职责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通过贯彻《通知》,将会形成行政和司法联动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强大合力,从而更有效地查处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更好地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
问:《通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职责作了哪些明确规定?
答:《通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做好监督检查调查、行政处理处罚和案件移送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以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社会保险欺诈举报投诉。经检查和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做好案件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立案的,应当及时侦查,查明事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问:《通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通知》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程序和案卷材料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细化案件移送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确保案件移送及时、高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问:对于非刑事立案和跨区域案件以及追缴或者追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理,在《通知》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明确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于欺诈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追缴或追回;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跨区域案件,为防止职责不清,贻误案件查办,《通知》中明确了管辖要求,即依照属地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或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为更好地挽回社会保险违法行为造成的基金损失,防止基金流失,《通知》规定对于通过行政处理处罚,追缴或者追回的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滞纳金应当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罚款应当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问:《通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之间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这是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查处移送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分析社会保险欺诈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并通过工作简报、信息网络等形式,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联动配合查办案件。对于公安机关提出需要协助查证、提供有关信息数据和证据材料或者进行咨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报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
三是加强重大案件查办会商。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加强案件会商,严格依法办案,既要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四是健全案件管理和报告制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规范、有效案件管理制度,加强案件跟踪督办和汇总报告,定期上报案件情况,并要加强案例分析,完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信息记录和使用机制。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通知》? 
    答:《通知》下发后,关键在于抓好落实。
    首先,加强组织实施。我部将对《通知》贯彻落实工作进行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通知》落实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依法行政、严格基金监督行政执法的一项具体举措和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四个明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方案,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其次,加强专题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法、刑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向社会公布依法查处的社会保险欺诈典型案件,促进社会各方面增强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意识,增进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并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形成共同防范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加强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组织有关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学习掌握刑法解释以及社会保险欺诈查处移送相关法律规定,把握《通知》要求,尤其是基金监督和经办稽核人员要作为必修课和基本功学透用熟,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和案件查办水平。
    第四,加强协作配合。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案情通报,及时研究解决《通知》贯彻落实和案件查处移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高行政和司法联动配合水平。并积极加强与审计、财政、价格、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以及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五,加强督促检查。《通知》明确要求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通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人社部和公安部将组织督查《通知》落实情况,对案件查办情况进行抽查,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督促检查、案件抽查和情况报告工作,切实将《通知》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cdata[人力资源服务业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1/t20150126_150301.htm 2015-01-26 15:17:00 问:请问《意见》所指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其范围怎样界定?出台《意见》有哪些考虑?
答: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为用人单位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行业,具有高技术含量、高人力资本、高成长性和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是国家确定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
人力资源服务业的主要业态,包括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劳务派遣、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其发展水平体现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也直接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国家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工作,国家“十二五”规划、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就业规划、服务发展“十二五”规划等重大规划,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均将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了宏观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因此,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优先开发与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伴随着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进程,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长足发展,多元化、多层次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但同时,也要看到该行业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总体实力不强、产业规模偏小、专业化程度不高、支撑保障能力不足,难以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人力资源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因此,制定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专门文件十分必要。
问:《意见》有哪些亮点?
答:《意见》作为首部全国性行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既全面贯彻国家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又针对人力资源服务业自身特点,提出了更具操作性、实效性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首次明确了行业定位、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意见》简明而深刻地提出了人力资源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要求按照四条基本原则,实现到2020年行业规模达到2万亿、从业人员50万人,建立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这在人力资源服务业三十余年发展历程中是首次,为行业发展确立了明确的方向和定位。
二是任务明确、重点突出。《意见》提出了八项重点任务,既有宏观涉及全局性的任务,也有微观具体项目的任务,涵盖了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全产业链。其中,在机构培育、产业园区等任务中,还进一步明确了任务的重点,以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推进带动全面工作的开展。
三是政策措施力度大,针对性强。《意见》所提政策措施,涉及财政、税收、金融、投融资等多个领域,力度较大、含金量较高、指导性较强,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特别是针对长期以来困扰发展的投融资、税费减免、人才队伍等瓶颈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是坚持促进发展与加强管理并重。《意见》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部署,将“依法管理、规范发展”作为四条基本原则之一,还着重强调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举措,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问:近段时间以来,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社部开展了哪些工作?下一步,将如何抓好《意见》的落实工作?
答:围绕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这一中心工作,人社部采取了一系列配套举措。比如,我们出版了《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报告(2014)》,这是我国首部由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发布的行业报告。今年,我们还要编制2015年行业发展报告,希望社会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有序开展。从2012年起,我们在行业内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工作,2013年开展了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在此基础上,2014年我们从全国2万余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遴选确定了106家“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名单已正式发布。这些示范单位整体实力较强,在行业内诚信服务信誉度高,是我们树立行业诚信服务风尚的标杆性单位。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发挥示范机构行业引领、形象展示、品牌带动效应,探索建立诚信服务的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取得新进展。近期,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才测评业务服务规范》。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国家级标准至此已达3项,为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统领性文件。下一步,我们将把贯彻落实作为重中之重,努力抓紧抓好。一是在全行业开展学习宣传工作,指导各地、各类机构学好用好文件。同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形成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三是加强规划引导,把《意见》贯彻落实与编制“十三五”规划结合起来,主动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四是加快重点项目进程,像产业园区建设、领军人才培养计划、龙头企业培育等,加大工作力度,鼓励各地大胆探索、积极试点,形成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合力。]]>
<![cdata[人社部解答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有关问题]]>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501/t20150120_149654.htm 2015-01-20 14:11:00 目前技工院校发展状况如何?
相关负责人:技工学校自举办之日起,就以培养生产和服务一线的技术工人为目标,是我国培养技术工人的主阵地,也是集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目前,技工院校依据办学水平和培养目标分为三类:普通技工学校主要培养初、中级技术工人,高级技工学校主要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学院主要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截止目前,全国共有技工院校近3000所,其中,技师学院380余所,高级技工学校340余所,在校生380余万人。技工院校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6%以上,一大批骨干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技工院校70%以上的在校生来自农村,是将农村转移劳动力培养成为新兴产业大军的摇篮。在开展学制教育的同时,技工院校还积极面向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企业在职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群体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500多万人,为促进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技工院校的办学特色体现在哪些方面?
相关负责人:经过60多年的历史积淀,技工院校不断引领先进办学理念,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和独特的技能人才培养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一是坚持就业导向,办学目标明确。技工学校坚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服务经济发展为根本,以提高学生技能水平和办学质量为目标,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实际要求,为生产、服务等产业一线培养和输送中、高级技能人才。二是坚持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先进。技工院校坚持把校企合作作为办学基本制度,在招工招生、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质量评价等方面与企业深度合作,建立具有市场机制特点的长效合作机制。三是适应市场需求,突出专业特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管就业与管技校有机结合,及时将就业需求传导到技工院校,通过高端带动和典型引路,把加强专业建设作为立校之本,指导技工院校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有针对性地开设课程,形成了适应需求、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规范了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四是坚持工学一体,深化教学改革。打破传统的学科式教学方式,实施以能力标准为核心的工学一体化培养模式,开发并推广一体化课程教学。即以工作任务为载体,根据工作过程设计课程体系,将相关理论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有机结合,实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使学生学完一门课,就可以初步掌握一项工作技能,毕业后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胜任工作岗位需要。五是坚持多元办学,开展职业培训。技工院校坚持两条腿走路,由注重学制教育向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转变,积极面向企业在职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开展大规模职业培训,形成广覆盖、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技能人才培养格局,成为融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公共实训、技师研修、技能竞赛、人才评价等多功能为一体的技能人才综合培养基地。六是注重职业素养,突出德技双馨。技工院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人才培养全过程。重视加强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培养德技双馨、身心双健的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出台《若干意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相关负责人:研究制定《若干意见》,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201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发展职业教育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提出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青年打开通往成功成才大门的重要途径。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并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对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等工作作出部署,为技工教育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技工院校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经济转型发展和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对技工院校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实现由工业大国向工业强国的转变,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企业技术进步,需要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技能人才。解决劳动力供求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需要广泛开展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这些新形势为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带来了新机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制约技工院校发展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努力解决。近年来,技工院校虽然发展势头很好,但也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受初高中毕业生逐年减少、高校扩招等因素影响,技工院校长期面临招生难问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虽有所提高,但技工院校毕业生成长通道不畅、社会地位低、工资待遇低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技工院校在招生、财政投入和毕业生待遇等方面享受不到与其他职业院校同等的政策。同时,也还存在着区域间发展不均衡和学校间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推动技工院校更好更快发展。为此,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之后,我部即着手研究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工作中,强化问题导向,在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技工院校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优势,研究提出支持技工院校发展的政策措施。
推进技工院校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相关负责人:加快发展技工教育,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改善民生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途径。下一步,我们将指导技工院校围绕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以立德树人和培养职业精神为根本,以提高职业技能为核心,以适应市场需求为目标,坚持“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多元办学、内涵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深化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到2020年,基本形成专业结构适应产业发展、校企融合贯穿培养过程、课程教学体现工学结合、技能人才培养层次和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匹配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具体讲:一是坚持高端引领。通过推进优质技工院校建设,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打造一批特色突出的骨干技工院校。二是深化校企合作。坚持把校企合作作为基本办学制度,通过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推动集团化发展,提升办学水平。三是推进多元办学。坚持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激发技工院校办学活力,为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提供服务。四是强化内涵建设。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专业建设、推进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更好地对接企业用人需求。
《若干意见》主要有哪些创新性政策措施?
相关负责人:《若干意见》提出了推进技工院校新一轮改革创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
在推动技工院校多元办学方面:一是鼓励各地、各院校探索实行弹性学制教学,建立学分累积和转换制度,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建立有利于劳动者接受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二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技工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在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方面:一是允许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择部分一体化课程教学工作扎实、校企深度融合的技师学院,在专家评审论证基础上,通过工学交替、校企双师联合培养等方式,开展学制教育培养技师试点。二是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通过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技师研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项目等方式,面向企业职工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在深化校企合作方面:一是健全校企合作法规政策,明确政府、企业和学校责任。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参与举办或直接举办技工院校,保障企业办学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推广技工院校自办企业和实习工厂模式。二是支持技工院校与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技术研发、办学质量评价、招生就业等方面探索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三是实施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共同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共同合作开展学徒培训,加快培养企业青年技能人才。
在完善扶持政策方面:一是做好招生工作。加强与教育部门协调,将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平台,落实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代码、统一招生平台”的要求,稳定全日制招生规模,扩大非全日制招生规模。二是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落实地方教育费附加和生均经费标准等政策,积极协调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技工院校财政投入制度。三是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落实教职工编制,改革教师招聘方式,探索开展教师正高级职称改革试点工作,对专兼职教师比例也提出了要求。四是明确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按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畅通技工院校学生职业生涯发展通道。
在加强基础工作方面:一是加强专业建设。指导技工院校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按照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自主设置专业,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加强教材建设。切实加大教材内容、形式的研发和创新力度,重点开发一体化教材,不断完善和提高教材质量。每年组织编制和公布优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目录。加强技工院校教材规范使用和管理,坚决杜绝使用盗版教材。三是加强科研教研和督导评估工作。加强技工教育科研教研机构和队伍建设,组建技工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课程专家队伍,建立技工院校办学质量评估制度和毕业生就业状况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四是启动技工院校校长和师资轮训计划。建设一批全国技工院校师资研修中心,大力开展师资培训工作。五是推进相关信息化建设。准备在我部官方网站开通全国技工院校专栏,建立全国技工院校毕业生信息查询系统,为广大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查询平台和渠道。六是创新开展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全国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各地人社部门职能作用,推动技工院校进入初高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走基层、技校行”和“技能中国”等主题宣传,重点报道各地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经验做法。
开展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是人社部近年来大力推进的一项工作。目前这项工作进展情况如何,下一步有何考虑?
相关负责人:2009年以来,我部在130多所技工院校开展了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涉及汽修、焊接、数控、烹饪等15个专业,共有2万多学生参与到教学改革中。这项教学改革,目的是打破职业教育传统的公共课 专业理论 实习的学科式教学模式,以典型工作任务为载体,根据典型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设计课程体系和教学任务,按照工作过程的顺序和学生学习技能和知识的顺序,将相关理论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结合起来,进行教学设计并安排教学活动,使学生完成一门课,就可以初步掌握一项实际工作任务。
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印发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改革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颁布了《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编制指南》、《一体化课程规范开发技术规程》、《技工院校一体化师资标准》等,为规范教学改革工作奠定基础。二是做好课程开发。已开发128种一体化教材和一批配套的技术手册,建设了一体化教学资源网,确保教学改革顺利进行。三是加强师资培训。我部连续4年将一体化师资培训作为重点,共培训教师3200多名。同时,指导各地、各技工院校加大一体化师资培训力度,鼓励各试点院校在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向一体化教师倾斜。目前,教学改革顺利推进,试点院校普遍反映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综合素质等都有较大提高、教学效果也有较大提升,企业对学生的评价也比较高,认为“这批学生的职业能力与企业入职一年的员工差不多”。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若干意见》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提高技工院校的办学水平,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一是遵循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组织开发更多专业的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规范,构建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体系框架。二是认真总结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进一步推广一体化课程教学,扩大试点专业范围和试点院校范围。三是加强基础工作,加快开发相关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材,不断完善一体化师资培训方案,依托全国技工院校一体化师资培训基地和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教学资源网,大规模开展一体化师资培训。四是落实好一体化教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直通车”政策。
如何抓好《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
相关负责人:贯彻落实好《若干意见》是2015年职业能力建设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我们将与各地人社部门一道,共同抓好贯彻落实。一是指导各地制定实施意见。指导各地人社部门按照《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省推进技工院校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分工,落实任务目标,推进技工教育发展。同时,加强工作督查,及时对技工院校改革创新各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评估、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推动各地加大对技工教育工作的支持力度。指导各地人社部门加强统筹规划,切实做好本地区技工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人事人才、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障等工作对技工教育的引导、支持、促进、服务、保障作用。要以制定政策、实施项目、开展活动为抓手,坚持技工教育发展方向,整体推动技工教育工作,并着力解决实际问题。三是重点推动各地突破创新。鼓励各地大胆试验、大胆突破,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发挥人社部门职能优势,力争在某些方面有政策突破和创新,以点带面,以局部突破引领整体推进。]]>
<![cdata[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501/t20150119_149495.htm 2015-01-19 15:26:00   胡晓义:近日,国务院发布文件,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启动实施机关...]]>     胡晓义:近日,国务院发布文件,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实践,对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过大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退休制度,企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制度双轨运行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也作了相应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3年以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改革工作小组,加强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研究,着重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深入开展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精心测算论证,起草形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在此期间,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李克强总理多次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并作出重要指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指示要求,我们对改革方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并先后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据此,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一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养老保险是社保当中的一块,除了养老保险还有医保等其他保险,下一步有没有考虑公务员在其他方面也像企业这样进行缴费和并轨?
    胡晓义:第一个问题可以这样回答,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就社会保险而言是5个险种,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现在除了养老保险之外,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在1998年国务院就作出了制度改革的决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普遍参加了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所以你说的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在制度上是没有障碍的。
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方面法律上都作出了相应规定,我们正在推进这些工作。所以这次的改革重点放在养老保险方面。实际情况是,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去没有完整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框架,而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专门授权国务院对公务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提出方案。所以这次也是落实《社会保险法》的一个举措。
    中央电视台记者:请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由于没有基金的积累,会不会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吃”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
    胡晓义:这个问题是非常实际的问题。我注意到前一段网络上的评论也是比较关注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比较长,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进行。改革的范围从原来的国有企业,逐步扩展到其他所有制企业,还有城镇其他一些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很大。到去年底已经覆盖了总量3.4亿人左右。这些年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现在总的基金积累已经到了3万多亿,这为我们应对老龄化高峰期的挑战,准备了更好的物质条件。而国务院决定机关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改革,这是一个新举措,过去确实没有基金积累。那么会不会出现改革之后,大家讲并轨了,然后机关事业单位去“吃”这3万多亿结存的养老保险基金呢?我可以明确回答,不会。
国务院《决定》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考虑到你提出的这个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基本制度模式和基本规则是和企业统一、一致的,这样就实现了规则公平、制度公平。但是基金单独统筹,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混用。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是明确的,主要是财政资金的供给,所以各级财政还是要负重要的责任。另一方面,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扶养比也就是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比例比企业高,现在企业的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比例关系大致是3:1,而事业单位就高得多,我印象中大概是2.5:1,而机关更高大概是2:1。考虑到抚养比的不平衡,更不应该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混用,还是要坚持以财政供款为主的资金渠道。所以落实国务院《决定》关于“单独建账,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就不会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吃”企业结存基金的情况,因此,大家不必有这种担心。
    新华社记者:我们注意到政策出台后网上很多专家的解读,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养老金并轨后公务员过去工作年限将视同缴费年限,专家认为财政短期内将承受巨大变化。请问胡部长,这么多钱将怎么筹措?如何缓解财政压力?另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并入社保之后,整个养老基金盘子越来越大,一直存在着保值增值的投资运营压力,在未来养老基金盘子更大的情况下,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有什么新举措?
    胡晓义:正像你讲的,机关事业单位现在在职职工3000多万人,退休人员1500多万。改革后,既要为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筹资,又要保证已经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资金的需求量确实很大。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实际通过多年改革已经摸索了可行的路径,就是把集中的问题分散来处理,用时间的推移来逐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要同时筹措1500多万人的养老保险基金,还要筹措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都积累起来,显然这两块相加,负担非常重。实际上,现在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是现收现付,部分积累,主要是代际赡养的模式,工作的一代缴费来供养已经退休的一代。所以实际上不完全是看上去那样同时筹措两笔巨额资金,而是可以做财务上的转化。
    当然,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将来的负担会越来越重,这需要做长期的制度安排。但就现实财政能力而言,我们完全可以安排好现在的在职职工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目前,财务安排上不存在问题,对长远的资金平衡问题我们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你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正是我们要长期谋划的一个政策重点。我们要解决老龄化高峰期的财务平衡问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继续扩大制度覆盖面、多渠道筹资、提高统筹层次,还有一个重要选项就是要进行结存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得到更多的收益,使未来养老保险的财务基础更加雄厚。而这个问题几乎每次新闻发布会都被问到,我可以这样说,这个问题已列入到大家所知道的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的总体方案中,作为其中一个重要问题。而且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收集的相当广泛。所以,这个问题有可能尽早的提出一个具体方案,供中央决策。
    南方都市报记者:有观点认为,用财政的钱缴纳职业年金会造成制度上新的不公平?您怎么看?有香港媒体报道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已经下发,请问这个消息是否属实?工资改革方案是否会向社会公布?
    胡晓义:在这次的《国务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有几个重要的政策,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改变模式、改变待遇确定机制、待遇调整机制,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方面也作出了重要的改革举措——建立职业年金。这是从两个角度考虑的,一方面从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决定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就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的方向。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实践中,企业补充的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正在发展,企业年金现在有2200多万职工参加,积累了7400多亿资金,应该说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就制度而言这是起步。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只是改基本的制度还是不完整的,所以这次统筹考虑了基本制度改革和多层次体系建设,这样就把职业年金的设计引入到改革内容中。
    说到职业年金的供款渠道,虽然你是从问题的角度提出,但相信这个问题你有答案,因为公务员的供款渠道只有财政,没有其他渠道。所以要建立这个制度,这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至于说到制度公平的问题,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的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目前为止,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企业年金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年金的有关新规定,不仅个人缴费部分延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在投资收益进入到个人账户的部分也是延交个人所得税,这都是一些积极的信号。当然这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因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显然是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才能够更早更快的为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经济实力差的可能没法考虑。
    但我想讲一个我个人的感受,事情是会发生变化的。我从事社会保障工作时间比较长,我多年以来一直观察劳动力市场的情况,大家如果注意可能也会观察到这样一个现象,过去在劳动力招工,招什么人、年龄要求,然后工资面议。而现在如果再到劳动力市场上看看,普遍是讲招什么人、工资多少、有社保。“有社保”变成了一个重要信息,这说明什么?说明社保的事儿在劳动力市场上变成非常重要的一个双方谈判焦点,有社保才可能吸引人。这十几年情况发生了这样的变化,再有几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会不会在劳动力市场上出现这种情况。不单是工资多少、有社保,还有企业年金。企业用这样的手段、政策、方法来延揽人才。我期待着这么一天。
刚才讲到工资方案的问题。我也注意到这个信息,网上在讲国务院办公厅发了文件。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这个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我也看到了网上的文件,但我没有进行对照,无从评价网上传的是否真实。但我想说的是,各单位应按照国办印发的文件执行,不能以网上传的文件为准。
    东方卫视记者:请问胡部长,刚才谈到的方案都比较宏观和抽象,你能不能比较具体的细化到个人层面来介绍一下,比如对于一个公务员来说,同样有30年工龄然后退休了,改革前和改革后退休的,每个月养老金领到的标准有什么样的变化?
    胡晓义:因为除了宏观的政策思考之外,对于每个人来讲会关心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会从切身感受来评价养老制度改革。我先说宏观,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到底改了什么?第一,改了一个制度模式。原来的制度模式是怎么安排的?单位保障模式。单位自己管自己的退休人员,现在变成了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每个单位不管人多人少,都按照同样标准交钱,然后形成一个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待遇。这样单位退休抚养比不平衡就被分散掉了,这是改革,就是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改了待遇确定机制或者叫做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原来的计发办法是参照两个因素,一个是以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另一个是按工作年限分档,10年以下、20年、30年、35年,当然分档有好处,但这个比较粗。如果在一个十年段,21年和29年没有区别,31年和34年没有区别。而改革后这个机制变了,是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的工资来计算的。所以体现了一个导向,缴费越长肯定待遇越高,缴费水平越高,待遇越高。还有一个技术上的转变,就是细化到每一年甚至每个月的缴费,从而体现了一个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这是很大的机制变化。
我现在回答你的问题,到底哪个高哪个低?具体到每个人会非常细致,要按照文件规定,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计算,是非常专业性的工作。从政策设计上考虑,显然我们希望改革后大家的待遇水平不降低,而且能随着经济发展不断的有所提升,这是政策考虑的基点。从这个基点出发,至少我有这样的信心,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如果不是极特殊情况,待遇水平都会有所增加,至少是不降低。当然情况过于复杂,也很难说每一个人的情况怎么样,所以还有过渡期的措施,过渡期内实行原来的计发办法和现在的计发办法比照,保低限高,可以保障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总体上我们是这样考虑和安排的。这也提示大家一个信息,既然政策这样设计,就要积极缴费、如实缴费。坦率地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实际运行中,确实有一些企业和个人有这样那样的想法,觉得我缴费,现实的收益少了,即期的收入少了,所以千方百计的规避缴费或者降低缴费基数,实际上这是对自己长期和未来利益的损害,大家一定要明确这一点。所以如实、及时的缴费,是对自己利益的最好保障。
    法制日报记者:这次改革《决定》中明确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执行新的待遇调整办法。这句话怎么理解?很多自收自支单位非常关心这个问题,已经退休的这些老人,他们的养老金以后是由原单位发还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
    胡晓义:你注意到老人的政策,国务院《决定》就是这样规定的,本决定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继续按照原办法发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这个问题涉及几个方面:第一,老人的待遇是不是有保障,这个回答是明确的,原来发多少钱还发多少钱,不会改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将来养老金调整的时候,他还会跟着调整。第二,这个钱谁来发。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老人是不是单位发。我回答前一位记者问题的时候已经说到,现在的改革第一条是改制度模式,不再由本单位自己来直接发养老金,而改成社会化发放。对于所有单位,包括自收自支单位所要履行的责任,就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费,然后为职工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单位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是由改革后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再由本单位来发了,待遇更有保障。
我听出你问题里实际上还包含了第三个意思,自收自支单位有没有资金保障、有没有资金能力。各个单位差异很大,有的事业单位的抚养比非常高,比如老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很多,现在不堪重负。参加改革以后,实际上单位按照20%缴费、个人按照8%缴费,责任就尽到了,这些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就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实际上减轻了负担。当然也有一些新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很少,原来光供养这几个退休人员花不了多少钱,但是现在按照20% 8%缴费,实际一看拿出来的钱就比原来只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要拿得多,会增加现实的负担。但是抚养比要不断提高,就单位本身而言是纵向的财务平衡,对全社会而言是横向的财务平衡,实际上是为将来所有单位平衡这种负担打下了制度基础。
    北京电视台记者:双轨制已经存在了20年,当时为什么有这种制度?现在什么样的契机要打破这个制度?社会上现在有一种担心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会有所下降,请问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
    胡晓义:“双轨制”这个词是民间发明的,但也很形象。机关事业单位60年来一直实行单位保障方式,而企业从上世纪90年代已经改革为社会化养老保险方式,确实是双轨运行。这是怎么形成的?要说历史就会比较复杂,我只能简要地说一说。客观的讲,从1951年开始试行《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正式实施。对于企业,当然主要是国营企业,已经实行了一种劳动保险的办法,而机关事业单位是从1955年开始实行退休制度。客观的讲当时就是双轨,不是单轨。但因为它的待遇计发的机制和档次设计大体是一样的,又是计划经济时代,所以当时大家不是太在意这件事。1969年文革中,劳动保险制度被破坏了,不再施行了,退回到各个单位自己管自己的退休人员,这倒成了单轨了。但当时企业不是自收自支的市场主体,也实行统收统支,这是与当时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叉路口”出现在198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决定,经济体制改革转向以城市为重点、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心,这揭开了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序幕。而改革的指向是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但这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单位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各个企业的退休人员人数多少不一样,负担程度不一样,怎么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它的成本怎么核算呢?所以从基层开始进行了改革探索,实行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
    上世纪90年代,中央定下来这个方向,全面推进了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后来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它解决了几个重大问题。第一是养老保险的社会分散问题。不是由一个一个企业在承担,企业破产了怎么办?这些老人谁来管?是由全社会的基金分担养老风险。第二是建立了和个人缴费相关联的待遇确定机制,更富有激励性。这个制度运行了十几、二十年,现在越来越成熟。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不一样,客观地讲,它不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的部位。所以它的改革就不是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它的改革重点放在实行规范的公务员制度,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制度、薪酬制度改革,再后来是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转企类。话说回来,养老保险领域出现了两种制度,两种制度并行后产生了很多矛盾。
    首先制度内部至少有两个矛盾。第一个矛盾是单位间的负担不一样。公务员好办,因为都是财政供款。但事业单位情况千差万别,特别有一些基层事业单位不堪重负,甚至出现了拖欠退休人员退休费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们就着力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确保发放问题,本世纪初这个问题全面解决。到今天我可以非常肯定的说,没有哪个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是被拖欠的,一旦有拖欠我们立刻查。但确有个别基层的事业单位,由于自己负担退休人员退休费就不能保证发放,出现拖欠。第二,由于待遇确定划档比较粗,不能充分体现工作人员职业生涯的贡献。网上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叫“提职一日游”,因为是按照最后工资来确定你的退休费,所以可能有些不守规矩的单位到你临近退休之前给你提一个职务,把工资涨上去,就可以多拿退休费。这个现象是存在的,所以这也是一个矛盾,说明我们的待遇确定机制有问题。
    从全社会看也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人员交流困难。因为制度不同,人员横向流动很困难,待遇衔接非常复杂,所以实际上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二是待遇差问题。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同类人员的待遇差别拉大,引起了社会不公的诟病。我们为此采取了措施,前几年的退休人员工资调整中着力向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倾斜,就是为了解决同类人员待遇差的矛盾,但由于制度没有改革,所以这种待遇差的制度基础还是存在的。现在针对这四个主要矛盾,我们拿出了改革方案。
关于你提的第二个问题,实际上刚才东方卫视的记者已经提到,制度安排设计上我们是考虑各方面的平衡,一方面缩小同类人员待遇差。另外,改革是渐进的过程,现在重点是解决制度的并轨问题,就是制度的统一问题,规则公平、制度公平的问题。我们掌握的原则是“增量改革”,通过增量进行结构的调整和机制的转换,而不是做减法,待遇降低以后再改革,这不是我们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就大多数人来讲或者绝大多数来讲,待遇水平是不会降低的。这可能包含两点,刚才我回答东方卫视记者问题的时候着重讲退休待遇会不会降低,实际还有在职的缴了养老保险费以后,现时收入会不会减少。我们前期进行了大量测算、论证,结果是一定要达到一个平衡,让绝大多数人缴费之后收入不降低,还可以略有增加,我只能说这是全国的测算情况,没有办法排除各个地区、各个单位、各种收入情况不同可能出现的收入降低的个别情况。
    香港中评社记者:我的问题比较简单,我想问您“双轨制”并轨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如何解决?
    胡晓义:这次改革虽然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实际牵扯面非常大。从制度内部而言要转制度模式,这是根本的变化。第二要改计发办法,改待遇确定机制。第三将来还要改待遇的调整机制。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都是随在职职工涨工资相应增长,以后不是这样了,不管工资是否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要统筹考虑养老金的调整,这也是一个重大变化。然后,要从单位发放退休费变成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待遇,这会涉及到单位的具体情况,单位原来发放的有些是规范的,有些是不规范的,将来怎么解决?还有处理好老人、中人、新人相互关系等等问题。
    跨出这个制度,首先是相应的配套政策,工资制度怎么完善,如何与养老制度相衔接?这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事儿。再往外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并轨、要统一,问题很多,非常复杂。再进一步,除了职工,还有其他社会群体,如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怎么考虑?低保家庭怎么考虑?所以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说心里话,我直接参与的改革当中,这件事是综合性最强的,我从来没有遇到过这么多个系统往一块儿交叉,然后都要把各个利益群体尽可能的摆平,所以我自己也面临一个巨大挑战。我和我的同事们也会积极应对这个挑战,我们已经作的方案是把我们能够考虑到、社会能反映出来的因素都尽可能的考虑进去。你讲的难点,首先是横向利益关系的平衡问题,其次改革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心急吃不了热豆腐”,想一下子把所有问题都解决不可能。但是每往前走一步一定是为这个制度的长远建设,实现社会公平奠定坚实的基础,每走一步都是扎实的,能够朝着这个目标努力,这也希望得到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所以我想横向和纵向上都是我们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cdata[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启动]]>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501/t20150115_149033.htm 2015-01-15 09:06:00 问:企业职工早在上世纪末就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实行原来的退休制度,被称为“双轨制”。近年来,这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近日国务院作出了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使这一改革终于开始“破冰”。为什么现在推出这项改革? 
答:国务院决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改革条件逐渐成熟、社会共识逐渐凝聚的结果。可以从三个方面观察分析这一改革的背景:
第一,“双轨制”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成因。上世纪80年代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退休制度虽然也是分别按照不同政策法规执行的,但都是单位自己负担退休费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也大体一致,都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也就是说,那时,虽然也是“双轨”,但矛盾不突出。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转向以城市为中心、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由原来的统收统支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被赋予用人和工资分配的充分自主权;在这一背景下,再延续企业自管职工退休的制度,难以适应市场平等竞争的需要,也无法为广大职工提供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由“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因此,从80年代开始就进行了地方性改革探索。90年代以后,逐步在全国范围建立了统筹互济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均衡了企业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最终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后来,这一制度又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到去年底,已覆盖城镇3.38亿职工和退休人员。而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像企业那样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改革的重点是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而养老保障改革的进程相对滞缓,总体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这是形成“双轨制”的历史原因。
第二,“双轨制”引发的矛盾愈益凸显。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也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二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
第三,在实践探索中逐步积累改革经验。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区和行业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探索,先后有28个省市开展了局部试点,全国约2100万人参加。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部分科研院所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相继启动“事业转企业”改革。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5个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这些改革,由于没有更高层次的整体设计,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不足,因而并未从总体上、根本上改变现行退休制度;但把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梳理得越来越清晰,也取得了一些局部经验,应该说,为全面实施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
问:这次改革具有根本性、制度性特点,而不是局部的政策调整,牵动面很大,制定改革方案一定是个复杂的过程。请介绍一下国务院《决定》出台的经过。
答:党中央、国务院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这一决策部署,2013年3月以来,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社保基金理事会、全国总工会组成部际研究工作小组,联合开展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研究;同时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和国际劳工组织、世界银行、国际社会保障协会7家国内外研究机构开展平行研究;还部署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开展研究,形成了多项研究成果,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初步思路。此外,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也分别组织了专门调研。
2014年,按照党中央部署,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此集中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地方探索和局部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测算论证,形成了改革方案。2014年11月16日和1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改革方案。今年初,印发了国务院《决定》。应该说,国务院《决定》的出台,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结果,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问:社会上呼吁尽快解决“双轨制”问题,焦点集中在社会公平性方面。从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角度看,您认为这次改革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答: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实践,也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具体说,我认为是4个“有利于”:
第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3亿多人;只有5000万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空白”。现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6年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第二,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的有力制度保证。
第三,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正像你所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近年来社会热议的焦点矛盾之一。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第四,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问:前不久,马凯副总理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询问时提到,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应该如何理解它的含义?
答:“一个统一、五个同步” 是党中央、国务院审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基本思路。
“一个统一”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在此基础上,形成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两大制度平台,并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对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在优化保障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并与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五个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平衡前后左右的各种关系,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问:国务院《决定》有12条,其中许多有很强的政策性。能不能简要梳理一下改革的主要政策?改革后,与原来制度相比有哪些重大变革?
答:改革的重点政策主要有9项,体现了一系列重大变革。
第一,改革的范围。确定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
第二,缴费的基数和比例。规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这是养老保障筹资机制的重大变革,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第三,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从国务院《决定》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可以看出: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这是对退休养老待遇确定机制的重大改革,由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这样规定,也是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励性,有利于引导单位为每个职工、每个在职职工为自己将来养老保障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第四,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对他们“逐步过渡”的政策,主要是两条:一是他们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随着“中人”逐渐退休、“新人”越来越多,过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渐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改革方针。
第五,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这也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第六,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规定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从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向省级统筹过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第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规定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统筹基金;在同一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要在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同时转移部分统筹基金。无论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一政策,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横向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续衔接的“瓶颈”,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八,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
第九,加强经办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经办管理服务,普遍发放社会保障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确保按时足额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从而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问:国务院《决定》已经发布,实施中还会有什么矛盾?还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国务院《决定》确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在贯彻落实中还会遇到许多具体问题,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当前,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好4个问题:第一,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改革的原则。改革是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当下,先集中解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问题,迈出制度并轨的决定性一步,缓解突出矛盾,再结合顶层设计,逐步完善相关政策,理顺各方面关系,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第二,我国地区发展差异大,各个行业、各类单位情况复杂。国务院《决定》是管总的,具体到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单位,还要依据实际情况细化政策措施。比如,“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确定了,但涉及各个层级、任职时间早晚不同的各种情况也要平稳衔接。这些,都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在统一制度的框架下,周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第三,要统筹兼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当前重点任务,必须下大气力抓好。但同时要考虑其他相关群体的政策安排。这次,国务院统筹安排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还大幅度增加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综合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增强改革的协调性、系统性。第四,加强宣传,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了解支持改革,主动参与改革。各级人社部门作为政府社会保险主管机关,将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和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使这项重大改革顺利实施。]]>
<![cdata[人社部就《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501/t20150107_148318.htm 2015-01-07 10:51:00   征求意见稿共24条。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     征求意见稿共24条。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人员,适用本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出现法定可以裁员情形,可在裁员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调整工资、轮流上岗等措施,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采取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裁员应当提前30日说明情况、提出裁员初步方案并听取意见、确定裁员方案并公布、向人社部门报告、实施裁员并给予经济补偿等要求,以规范企业的裁员行为。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企业采取协商一致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达到20人以上,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告知有关情况,并将拟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报告人社部门。
    为加强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及时结清拖欠的工资,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禁止裁员的范围,包括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等。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人社部网站提出意见,也可发送电子邮件至lifachu@mohrss.gov.cn。此外,公众还可通过邮寄信件反馈意见,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人社部法规司,邮编:100013。(姚闻)]]>
<![cdata[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解答《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501/t20150106_148243.htm 2015-01-06 15:01:00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出台《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背景情况。
答:近几年,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等多种因素影响,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时有发生,已经成为突出的劳资矛盾之一。为了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和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有效打击和震慑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仅2014年的前三季度,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向公安机关移送了1718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945件,一审法院审结553件。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的联动,责令欠薪的责任主体偿还了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追究了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在依法打击恶意欠薪问题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
但是,从近年来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实践来看,由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部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理,无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影响了依据刑法打击欠薪犯罪的效果。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更加有力有效打击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进行了专题调研,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这个《通知》。
问:《通知》主要解决了哪几个问题?
答:一是解决证据获取的问题。在以往查处相关案件中,如果企业主欠薪逃匿,由他掌握的证据材料我们很难获得,影响了案件的移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同时,《通知》规定“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以有利于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后开展侦查工作,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
二是解决行为人“逃而不匿”的问题。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欠薪的企业主“逃而不匿”的情况,即虽然可以通过手机等通讯方式联系上企业主,但他既不出面配合调查,也不偿还拖欠的劳动报酬。对于这种情形能否算作逃匿,办案人员往往有不同的理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三是明确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责令支付文书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达到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案过程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责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缺少明确规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对于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四是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案卷的标准。《通知》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案卷当中应当包含的材料,明确要求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
另外,《通知》还在文书送达、立案监督、部门间衔接配合等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落实《通知》的规定? 
答:首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组织有关干部特别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进一步深入学习掌握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条文,做好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等工作,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 
其次,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向社会广泛宣传刑法修正案(八)和司法解释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让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形成防患和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部门、检察院和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在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四部门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的合力。 
问:每年临近春节都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高发期,随着今年春节临近,刚刚下发的《通知》是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的重要措施,除此以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
答:为做好今年春节前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证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应得报酬,去年11月,我部会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各地从去年11月底至今年春节前,全面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要求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集中整治。目前,这项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正在全国范围积极开展。各地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大对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还将重点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二是对建筑施工等容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和企业开展重点排查,发现欠薪隐患及时进行处理;三是开辟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办理,快调快审,快速结案;四是加大保障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查处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等典型案件,形成强大舆论声势。]]>
<![cdata[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解答异地就医有关问题]]>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12/t20141225_147182.htm 2014-12-25 10:41:00   近年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民医保基本实现,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近年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民医保基本实现,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目前,各地普遍实现了统筹地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解决了参保人员看病先垫付资金、再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的问题。为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的医疗费用结算问题,2009年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各地按照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不少经验。目前,已有27个省份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其中有22个省份基本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一些地方通过点对点联网结算、委托协作等办法,进行了跨省异地就医的探索。
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推进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尚未实现市级统筹,市域范围内还未做到直接结算;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尚不规范;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缺少顶层设计和协调。二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存在手续复杂、垫付压力大等问题。三是异地医疗行为缺乏监管,通过伪造医疗票据和就医材料等行为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医改有关部署,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社部门的意见。
此次异地就医文件提出分层次解决异地就医问题的思路是什么?有什么具体目标?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分层次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思路:一是完善市级统筹。要求以全面实现市域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目标,做到基金预算、筹资待遇政策、就医管理的统一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衔接,努力做到“同城无异地”。二是规范省内异地就医。各省份要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平台,通过平台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建立统一的医保技术标准库,规范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和经办流程。三是跨省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探索建立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逐步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并做好异地转诊、异地急诊人群的就医管理。
与分层次推进的思路相适应,这次文件也提出了相应的工作目标,明年将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和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完善国家和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6年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工作节奏,积极推进。
文件之所以强调分层次推进异地就医工作,并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医疗资源配置还很不平衡,分级诊疗模式尚未建立,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也比较有限,解决异地就医问题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应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级资源,避免因过分强调就医和结算的便利性而加剧就医人员向大城市、大医院过度集中,导致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最终影响广大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文件提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这类人员的具体范围是什么?为什么要以这部分人员作为重点?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按照户籍政策取得居住地户籍的长期居外退休人员,主要是退休后随子女居住的老人。他们普遍年龄大、医疗负担重,长期不返回参保地,异地就医报销时的“跑腿”和“垫支”问题对他们的影响最大,因此对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需求最为迫切。同时,这部分人群界限相对比较清晰,也有利于跨省异地就医工作的稳妥起步。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以这部分人群作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
下一步,结合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将其他期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保结算服务。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时有什么特殊政策?
由于目前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还不完善、技术标准尚不统一,为了便于直接结算,《指导意见》对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规定了一些特殊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支付范围原则上可以执行居住地的“三目录”范围。这样有利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医生根据平时习惯给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诊治,也有利于避免因支付范围不同而增加参保人员负担。二是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地本地就医的支付比例,不执行转外就医支付比例。三是经本人申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文件对利用虚假医疗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异地就医时医保信息不联网的漏洞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确实存在,这其中既有参保人员个人行为,也有专门的犯罪团伙参与其中,甚至还有个别医院提供真的医疗发票参与骗保。对此,地方医保经办机构采取了多种措施严加防范,但由于各地医疗票据格式、形状相差太大,即使专业人士也很难识别,经办机构向外地医疗机构核实费用真实性的难度也很大,因此确实难以杜绝。针对这个问题,《指导意见》分异地就医的不同类型提出了要求:对于登记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将他们纳入统一管理,逐步与本地参保人一样,提供相同医疗保险服务和医疗行为监控。对于异地转诊人员,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与就医地之间的协作机制,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协助进行医疗票据核查等工作。对于临时异地急诊人员,参保地认为有必要对费用真实性进行核查的,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要予以协助。今后,全国范围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协作将逐步加强,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在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的同时,将有效地遏制和防范伪造医疗票据进行欺诈骗保等行为。
文件对于各地贯彻落实这项工作提出了什么要求,如何保证政策落地?
《指导意见》出台后,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就是抓好落实。文件中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在异地就医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此外,人社部还将召开视频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并适时组织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此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做好组织落实,完善相关业务规程和业务标准规范,加快推进异地就医平台建设,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在工作推进中,将注重与各地的沟通,针对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指导,做好协调,确保有关政策落地。]]>
<![cdata[国家公务员局考录司负责人答记者问]]>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12/t20141201_145415.htm 2014-12-01 10:08:00   答:本次招考共有120多个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计划招录2.2万余人,共有141万人通过招录机关的资格审查,105万人网上...]]> 答:本次招考共有120多个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计划招录2.2万余人,共有141万人通过招录机关的资格审查,105万人网上缴费。报考人员中男性63万人,占44.4%,女性78万人,占55.6%。有3个职位报考比例超过2000:1,比去年减少了7个;报考比例最高为2674:1,比去年有较大幅度下降。
从今年报考情况看,考生报名日趋理性,报考比例较去年有所下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一是职位条件设置更加合理。今年,招录机关按要求对招考职位的描述更加具体,资格条件设置更加详细,有些职位明确描述了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地点和户籍等,减少了考生盲目报考。二是考生报名更趋理性。近几年社会媒体对公务员职业的分析、报道增多,考生对公务员职业有了更进一步了解,跟风报名情况减少,报名更趋理性。三是报名纪律约束更加明确。今年我们进一步明确,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诚信行为将列入诚信档案库,报名注册更加规范,这些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挤出了随意报考和试考的一些“水份”。

问:为保证考试的安全平稳,各地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确保2015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试安全,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考前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召开了全国31个省(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考务组织部门参加的专门会议,专题部署这项工作。二是考前各地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消除各种风险和安全隐患。近日,上海市公安部门主动作为,重拳出击,破获打掉了一个专门针对2015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的网上兜售考试作弊器材的跨地域犯罪团伙,捣毁多个生产、销售、维护相关器材的不法窝点,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大批非法器材,关闭了一批非法网站,有力地净化了考试环境。三是考试当天,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选派巡考人员,对全国31个省市46个考点城市进行巡考,各地考务部门在考场内配备了经验丰富的巡考、监考老师,公安、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还派专门人员和设备在场外巡视、监控,共同维护考场秩序。考务部门还在考场设置了身份证识别仪、手机信号屏蔽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加强防范措施。考试当天,全国共有9万多名工作人员为考生提供服务。四是考试结束后,我们将启动雷同试卷甄别鉴定系统,对使用高科技设备作弊的行为进行筛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认定为雷同试卷的,均按照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且5年内或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处理。

问:考生如果出现作弊行为,将会受到什么处理?
答:在近年中央机关招考中,绝大多数考生都能模范遵守考试纪律,诚信报考,共同营造了良好的考试环境。但也有个别考生无视法纪,公然进行作弊,扰乱考试秩序。对于作弊考生,我们将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严肃处理。在去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我们共对330名考生进行了违纪违规处理,其中,233人成绩无效,93人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4人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希望广大考生远离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这条高压线,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文明参考,千万不要一次作弊,悔恨终身,也不要协助他人作弊,诚信参考。

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阅卷工作情况?
答: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全国31个考区所有答题卡将全部运送到北京,即启动阅卷工作。为确保阅卷质量,保证阅卷工作公平公正,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作为客观性试题,全部实行机器阅卷,至少两次扫描核对,并全程监控。申论作为主观性试题,全部由机器扫描,采取无纸化阅卷方式进行。

问:考生在笔试结束之后还需要做哪些准备?
答:阅卷成绩出来后,我们将划定分数线。2015年1月上中旬将公布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分数线和第一批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1月中旬,进行第一次调剂补充面试人选。考生应及时关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和考录专题网站有关通知,查询有关情况。对于进入面试的考生,要及时与招录机关沟通,并按照招录机关要求,认真做好面试准备工作。2015年5月我们还将组织补充录用公务员网上报名工作。
在这里,我想提醒一下各位考生。凡不能参加面试或主动放弃面试资格的,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提前告知招录机关,以便招录机关及时进行递补或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对考前临时无故放弃面试,且未在规定时间告知招录机关的,我们将记入诚信档案。

问:您对考生准备面试有何建议?
答:面试是考官通过与考生直接交谈或置考生于某种特定情境中观察,从而对考生的知识、能力、经验等基本素质进行测评的考试活动。重点测试考生的口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其他作为公务员应当具备的能力以及与职位的匹配程度等内容。这些能力和素质主要靠平时工作和学习的长期积累。我们不赞成也不鼓励考生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各类应试辅导班。希望广大考生能排除面试辅导班的干扰,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积极的心态和饱满的精神参加面试。]]>
<![cdata[中央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就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录工作意见答记者问]]>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9/t20140925_140957.htm 2014-09-25 10:22:00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基层公务员是党在基层的执政骨干,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多年来,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坚持“凡进必考”,为基层机关选拔了一大批优秀人才,改善了基层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了基层公务员素质,为基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但由于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等原因,近年来一些基层机关出现了“招人难”的情况,基层公务员队伍人员短缺、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突出。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的要求,切实解决艰苦边远地区县乡基层机关“招人难”问题,研究制定了《意见》。
    《意见》的出台,对于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问《意见》是如何落实“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要求的?
    《意见》提出了六条措施:一是针对一些基层机关招考职位要求学历偏高的情况,提出适当降低招考职位学历要求;二是针对一些基层机关对岗位专业要求过严过窄导致报考人员少的情况,提出放宽招考专业限制,乡镇机关可不限专业;三是针对一些基层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提出适当调整报考职位年龄条件;四是规定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进一步扩大报考人员范围;五是针对一些基层职位因报考人员较少达不到开考比例而被取消的情况,提出合理确定开考比例;六是为吸引有志青年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工作,提出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可以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同时,为了新录用人员能安心留在基层工作,《意见》规定各地根据工作实际和队伍建设需要,可以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工作的人员招考。
    在上述措施的基础上,《意见》对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地区县乡机关招考公务员给予进一步政策倾斜,如单设职位招考,设置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当地县乡事业编制人员和退役士官士兵招考,必要时可不设开考比例。
    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择天下英才而用之”,请问《意见》对吸引和集聚各类人才进入基层公务员队伍有哪些举措?
    为了拓宽基层公务员来源渠道,引导和鼓励广大青年到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意见》主要针对四类人员明确了措施:一是采取加强招考政策宣传、到高校进行宣讲等方法吸引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提高录用比例;二是加大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定向招考力度;三是畅通熟悉基层、适合基层工作的优秀村干部进入乡镇公务员队伍渠道。四是积极开展从优秀工人、农民等人员中考录乡镇公务员的试点工作。
    问:基层公务员既要“招得进”,更要“留得住”,请问《意见》对此有哪些具体考虑?
    为了使新录用的公务员能够热爱基层、扎根基层、安心本职工作,《意见》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努力解决好新录用公务员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同时提出了三条措施:一是规定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上级机关;二是上级机关一般不得以借用、帮助工作等方式抽调乡镇公务员;三是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做好本职工作、服务基层的能力。
    问:近年来,社会舆论非常关注考录的公平性问题,请问在降低基层机关进入门槛的同时,如何保证基层公务员考录工作的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是考录制度的生命线。为了保证降低基层机关进入门槛的政策不被滥用,《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要求:一是要坚持依法考录、“凡进必考”,不得简化考录程序,坚持全程公开透明,增强公务员考录工作的公信力;二是要严格控制降低进入门槛政策的适用范围,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和职位资格条件的设置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从严把握;三是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好干部标准,加强对考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的考察;四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人员。]]>
<![cdata[基层招人难有望改观]]>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9/t20140926_141059.htm 2014-09-26 15:46: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日前,《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意见》有哪些特点,公务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日前,《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意见》有哪些特点,公务员招考将有哪些新变化?本报日前专访了中国人事科学院原院长吴江研究员。
艰苦边远地区“招人难”
  “公务员也存在‘招人难’‘留人难’的问题。”吴江表示,就“招人难”而言,这些“难招人”的职位空缺主要在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比如,在2012年全国21个省区市“四级联考”中,乡镇职位的空缺率达到26.33%,约有1000多个职位,这突出反映在艰苦边远地区。
  吴江说,根据统计,职位空缺,在报名开始阶段的表现,主要是笔试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以及职位无人报考,这两项加起来占74%。分析这些空缺职位,可以发现,绝大多数职位位于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是专业性比较强、资格条件设置过高。比如,2014年广西计划招考公务员9200多名,有776个职位因为无人报考、资格不够等原因未能开考,这776个职位绝大部分都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县乡。其中,北海市涠洲岛招考6人,因为离市区很远,一个人都没招到。
  吴江表示,《意见》的出台是为艰苦边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政权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降门槛、拓渠道,促进人岗相适
  《意见》主要降低了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进入的六方面门槛,即从学历、专业、年龄、资历、开考比例、分数线方面放宽了条件。
  “降低门槛,并不是说没有门槛,更不意味着降低素质,而是在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下,让门槛更加科学,更适应基层公务员队伍的要求,这是对基层公务员考录工作的新探索。”吴江说。
  此外,为解决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招人难”的问题,《意见》还拓宽了基层公务员的来源渠道,引导和鼓励广大青年到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意见》中提出拓宽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优秀村干部,优秀工人、农民等一线生产人员。“破除身份障碍,不拘一格选人才,基层公务员的来源渠道就大大拓宽了。”他说。
  在吴江看来,降低门槛、拓宽渠道具有三方面科学性——
  改变过去“一刀切”的做法,更加注重考录起点的公平性。“过去公务员考录‘一刀切’,不管是艰苦边远地区、还是大城市,不管是人才密集城市、还是人口稀缺的地方,都是一把尺子,这实际不够科学。”吴江指出,因为艰苦边远地区人才资源本来就稀缺,如果用一把尺子,就容易招不到人才,“《意见》的规定是从实际出发,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的实际出发,体现了不同类别地区的人才机遇均等。”
  结合基层工作特点,更好地实现人岗匹配。吴江认为,《意见》降低门槛,是相对全国的“门槛”而言,但落实到艰苦边远地区,实际上就转化为解决人岗匹配问题。“艰苦边远地区经常会碰到人才‘高消费’的问题,比如在有的基层岗位上,招一个硕士生,很难留住。基层有的岗位需要熟悉农村、了解农民的村干部,但如果按照原来的考录标准,这些人恰恰到不了乡镇,进不了公务员队伍。合理降低门槛,体现了考录工作的科学性探索,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人岗匹配,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人才高消费。”吴江说。
  分层级和分地区的考录标准和考录方法,让考录制度更具有灵活性和适用性。“过去是一套标准、一张卷子打天下,现在更注重‘1 x’。”吴江说,《意见》规定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综合采取降低门槛的六项措施;同时,还规定要提高考录科学化水平,按照基层工作实际需要和基层执法特点,积极推进为基层单独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工作。“这种分层分区来设定考录的标准和考录的方法,体现了制度的弹性,让考录工作更加对路子。”他说。
两新招努力化解“留人难”
  “现在有些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好不容易把公务员招来了,可没招来多久,很快就又走了。”吴江举例,2014年,广西浦北县公安局招了11人,不到半年就有7人离职。主要原因是招来的人许多都是高学历、外地人,户籍不在本地,考公务员时一腔热血去了,可后来却发现工作条件差、生活不适应、语言也不通,所以很快就走了。
  吴江指出,为解决基层公务员留人难问题,《意见》规定了两大举措:
  ——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地招录。吴江表示,本市、县户籍或者长期在那里生活工作的人员一般来说对当地基层有了解,易融入;对当地文化环境较熟悉,有感情。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地人员招考,公务员队伍也能相对稳定一些。他还特别强调,《意见》规定,只能是“一定”数量,而不是全部。完全招本地人也会有失公平。
  ——规定乡镇公务员最低5年的服务年限。“既然降低了门槛,就必须有条件。至少得服务5年,不然刚来了,就想着走了,既不利于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也会使这一政策走歪。”吴江认为。
  吴江表示,相信《意见》出台后,艰苦边远地区“招人难”“留人难”的困境能得到进一步化解,基层公务员队伍也将进一步充实壮大。但在《意见》的执行过程中应当做好监督工作,并且加大考录工作的透明力度,一切在阳光下运行。政策有弹性不等于权力有空当,吸引基层人才最终要做到让群众满意。他还补充说,“吸引人才到基层建功立业不仅仅靠改进考录制度就够,还涉及待遇提升、上升空间的问题,希望相应制度也能尽快出台。”(江琳 张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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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适用范围 薪酬确定 监督落实]]>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9/t20140903_139627.htm 2014-09-03 10:38:00   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业完善现代...]]>
    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逐步推进。本世纪初,对中央企业负责人普遍实行了年薪制,探索建立了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薪酬分配机制。特别是2009年,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推动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控制,与职工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得到扭转,初步形成了业绩导向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和统一监管、分别审核的管理体制,对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薪酬水平总体仍然偏高,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没有实行分类管理;薪酬结构不尽合理,缺少对企业负责人的中长期激励;薪酬监管体制不够健全,企业内外部监督还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如不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改革发展,而且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这次研究制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改革的总体思路。
    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既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又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既要考虑企业改革仍处于深化阶段的特征、又要符合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精神,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逐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改革的基本原则。
    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二是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中央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四是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中央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改革方案》的适用范围。
    《改革方案》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同时,按照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系统性要求,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参照《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积极稳妥推进。
    改革的主要任务。
    针对当前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次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将突出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完善薪酬确定机制。第一,科学设定薪酬结构。将目前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调整为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增加任期激励收入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长远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第二,健全薪酬确定办法。基本年薪是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考虑到在不同企业任职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都是由中央任命的,为体现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对他们原则上确定相同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设置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目的是考虑不同功能性质、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经营规模企业的区别,体现这些企业的经营难度及其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差异。任期激励收入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确定。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第三,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将目前薪酬管理中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重点考核生产经营业绩,调整为对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一方面,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业绩考核,对不同功能性质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另一方面,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反应综合素质和能力情况的考核评价。
    二是合理确定薪酬水平。确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既要考虑他们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要考虑他们所承担责任、风险,还要考虑其他社会群体的工资水平,做到薪酬水平同责任、风险和贡献相适应。在综合考虑企业职工、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城镇单位负责人等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参考一些国家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相对水平,《改革方案》提出了确定薪酬水平的方案,即: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其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合理比例确定),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数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一定比例内确定。与现行政策相比,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会下降,有的下降幅度还会比较大。
    三是规范福利性待遇。针对目前不同中央企业的福利项目和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纳入统一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同时,规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四是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一要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中央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完善薪酬管理政策,对政策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监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和薪酬水平审核工作。二要健全企业内外部监督制度。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考核评价结果、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监督作用。同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
    《改革方案》的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改革方案》,中央有关部门将根据《改革方案》抓紧起草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考核评价、薪酬审核、监督检查等具体实施办法。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参照《改革方案》精神,研究提出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同时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cdata[央企负责人薪酬到底高不高]]>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9/t20140903_139624.htm 2014-09-03 10:35:00   与同级别公务员比
  “目前副部级公务...]]>
与同级别公务员比
“目前副部级公务员的年平均薪酬水平大致是10多万元,而部分央企负责人的年薪酬水平达到100多万元。后者是前者的10多倍,两者收入差距偏大。”刘学民说。
    他指出,掌握国家重要资源、关系国家命脉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负责人,本质上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干部,他们的“竞争对手”或“替代者”通常不是国际、国内企业家市场中的职业经理人,而是行政职务相当的公务员、国企高管等所谓“国家干部”。
    “央企负责人是准国家雇员或公职人员,其工资水平与国内私营企业特别是国外私营企业高管就不具可比性。”刘学民说,“因此,央企负责人薪酬原则上应以较高级别的相似国家公务员薪酬为基本参照,个别经营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加上体现其优秀经营业绩和风险报酬的激励性报酬,拿到比公务员更高一些的报酬。”
与职业经理人比
“2013年我国沪深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平均薪酬水平为76.3万元,全部负责人平均薪酬水平为46.1万元。”刘学民说,“与国内职业经理人市场薪酬价位相比,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也偏高。”
    央企的资产、利润等规模远远大于非国有企业,企业规模与企业高管薪酬水平通常正相关,因此央企高管薪酬水平应相对高一些,但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是同期沪深上市主要负责人的大约2至3倍,显著偏高。
    这位专家指出,国际经验表明,经济合作组织国家(oecd)30多个发达市场经济体中,国企高管薪酬水平通常都低于同期市场上的私营部门。
    另外,虽然沪深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部分持股或拥有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这些非货币薪酬占总薪酬的比例较高,而央企负责人通常没有持股或股权激励,但央企负责人在年薪等现金激励之外,也拥有企业年金、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住房等福利性收入,这些部分数量也比较可观。而且央企负责人的职位稳定性通常远好于非国有企业。
与城镇职工收入差距比
“与城镇在岗职工的收入差距相比,央企负责人年薪也显著偏高。”刘学民说,上世纪90年代初期,国企负责人试行年薪制初期,薪酬大约为12万元,是同期全国城镇职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多倍。
    近年来,央企负责人年薪酬水平大约是同期全国城镇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1474元的二三十倍,可见其薪酬水平显著偏高。
    刘学民指出,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绝不仅仅是限薪,根本的目的是要在我国国有企业建立起薪酬分配的正常合理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此次改革实际上已经远远超出单纯地对一小部分人的经济利益调整本身,它直接关乎正确引导社会价值系统包括价值理念、价值取向的重塑,在收入分配领域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导向作用十分明显。”刘学民说。(新华社记者 徐博)]]>
<![cdata[全民社保登记 一个都不能少]]>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8/t20140806_137914.htm 2014-08-06 10:37:00   近日,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启动。该计划将把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及个人的参加社保状况一一摸清。
  目前,我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超过8亿。参保登记将如何推进,如何做到一个...]]>
    近日,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启动。该计划将把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及个人的参加社保状况一一摸清。
    目前,我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超过8亿。参保登记将如何推进,如何做到一个都不少?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登记将分三步推进:
    首先以目前覆盖人数最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整合城乡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筛查比对。对既有信息完整、准确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直接确认参保登记。
    其次,对信息缺失、错误的单位和人员,通过逐个单位排查、重点入户调查以及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和补录,完成后确认参保登记;对依照自愿原则参保的项目,对相关人员是否参保进行标注。
    最后,在前两步完成后,建立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唯一的参保标识和全面覆盖的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如果参保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出现变化,再按规定程序实时更新。同时推进数据管理省级集中,加快全国联网,实现跨地区参保信息确认。
    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期为4年。2014年在浙江全省、河北张家口、河南洛阳等50个地区进行试点;2015年完善方案和措施,将试点扩大到全国50%左右的地区;2016年至2017年在全国全面实施。
目标是全民参保
    登记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民参保。
    我国已经初步建构起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险体系。但这离社会保险全覆盖目标还有较大差距,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目前仍有近2亿人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和中断参保缴费现象并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等。
    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通过促进未参保人员参保、未参齐险种人员参齐、断保人员续保等方式,扩大参保覆盖面。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力争每年新增参保2000万人,到2017年底达到9亿人以上,覆盖全体职工和适龄城乡居民,参保率9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重复参保和漏保并存的矛盾,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017年底分别达到1.8亿人、2.3亿人和2亿人,覆盖所有法定群体。
    据了解,推进参保扩面将突出三方面重点,一是在城镇继续以中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参保覆盖面;二是在农村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和居住农民为重点,鼓励持续参保;三是积极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人社部还将实施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同时积极向家庭服务企业、网络服务企业、农村地区企业扩大覆盖。此外,对网络就业、创业群体将探索实施适合其特点的社会保险参保方式。
社保改革同步进行
    “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将与社保制度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机制相结合起来,同步推进。”胡晓义说。
    他介绍,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所涉及的制度改革和政策完善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具有基础性的作用,通过这类改革能够直接扩展参保覆盖面。如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等。
    第二类具有支持性的作用,能够提升社会保险参保扩面的内在质量。包括推进养老保险和基本医保城乡统筹,强化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机制等。
    第三类是关联性措施,能够提高各方面对社保制度的信心和积极性,主要包括落实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续衔接政策以及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政策。
    据了解,人社部将加快制订社会保险管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规程,以确保准确记录所有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参保缴费和权益享受信息。国家还将大力推行网上经办、自助服务、手机查询和提示等新型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和个人依规主动更新自身信息。(白天亮 徐笑语)]]>
<![cdata[就业稳中有进是如何实现的]]>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8/t20140805_137845.htm 2014-08-05 10:47:00   “上半年就业的表现可以用‘稳中有进’来概括”。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表示。
  先说“稳”——失业率继续稳定在...]]>
    “上半年就业的表现可以用‘稳中有进’来概括”。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表示。
    先说“稳”——失业率继续稳定在较低水平,二季度末城镇登记失业率4.08%,与一季度末持平;对全国28918户企业的动态监测显示,企业用工总体稳定;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一、二季度市场求人倍率均为1.11,高于去年同期水平,显示出市场岗位数量大于求职人数。
    再说“进”——上半年城镇新增就业737万人,同比多增12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均高于去年同期。
    在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就业为何能保持稳中有进的态势?
    信长星分析说,就业形势总体平稳,是国家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的结果。具体来讲,有五方面的因素。
    其一,稳增长为扩大就业提供了根本保障。今年上半年我国gdp同比增长7.4%,增速虽有所放缓但仍然处于较快增长区间。“增速的确没前些年那么高,但也要看到,经济的总盘子更大了。随着gdp总量不断扩大,gdp每增长1个点所能实现的gdp增量增加了,对就业的拉动能力也相应增强。”信长星分析说。
    其二,服务业的发展拓展了就业空间。今年上半年,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0%,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6.6%,增速快于一、二产业,保持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高的趋势,有力地带动了就业。
    其三,随着简政放权、减少市场干预等一系列释放改革红利措施的出台,作为吸纳新增就业主渠道的个私经济、中小企业蓬勃发展。3—6月,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440万户,同比增长20.48%,其中新登记注册私营企业120万户,同比增长70.14%,新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300.28万户,同比增长7.42%,吸纳了大量就业。
    其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助推就业增加。今年以来,就业量最大的东部地区,经济总体保持稳定,城镇新增就业稳步回升,贡献了大量新增岗位;中部地区保持稳定;西部地区城镇新增就业持续快速增长,占全国比重不断上升。
    其五,政府措施进一步完善。今年上半年,国务院新出台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拓展了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启动了“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国务院在近期开展的督查活动中,把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列为重点之一,有力地推动了工作。
    对于下半年就业走势,信长星说,“判断就业形势,关键要看经济形势。经济形势好,就业才会好。”他分析说,下半年,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和定向调控措施的进一步实施,经济形势有望保持平稳增长势头,这是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重要基础。但世界经济依然复杂多变,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不减,这些都会传导、影响到就业领域,再加上就业自身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和问题,所以,对下半年的就业形势还要持续关注,不可盲目乐观。
    “扩大就业、减少失业、确保就业局势稳定,这既是宏观调控的目标,也是我们的政治责任。”信长星说,下半年将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这是首要任务,须臾不可放松,要力争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新提高。”此外,还将重点做好化解产能过剩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困难人员就业工作。信长星透露,将针对结构调整特别是化解产能过剩中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制定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计划。(白天亮)]]>
<![cdata[创造更多条件让农民工共享发展成果]]>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8/t20140801_137655.htm 2014-08-01 14:34:00     据统计,到去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截至今年6月底,外出农民工已达1.74亿人,比上年同期增加了307万人。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鼓励各地改扩建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技工院校,努力让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对此,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说,鼓励就业创业的根本目的是让农民工能够稳定地就业。要发展新型城镇化就要让农村转移劳动力待得住、留得下,稳定就业是最基础的工作。
    “会议强调提高农民工素质,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让农民工有更好的岗位和收入,这既是城镇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郑东亮说。
    据人社部副部长杨志明30日介绍,目前全国约1/3农民工接受过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还有2/3农民工没有接受技能培训。从今年起在全国启动实施的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每年将培训2000万人以上。
    这些培训主要是由人社部负责的“春潮行动”、农业部负责的“阳光工程”、科技部负责的“星火计划”、扶贫办负责的“雨露计划”等,对每年新转移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对在岗的农民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
    根据计划,到2020年,农民工都将能享受一次有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使大部分农民工由普工成长为技工,有条件的成长为高级技工,优秀的还可以成长为技师。
    据了解,目前外出农民工主要在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就业,服务业的比重近年来逐步上升。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将大力发展农民工就业容量大的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农民工就业规模的持续扩大。
    国家统计局的最新调查数据显示,建筑业与制造业相比,工资被拖欠的比重高0.9个百分点;签订劳动合同的比重低25.8个百分点。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确定,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董峻 徐庆松)]]>
<![cdata[当前我国基本医保基金运行总体平稳]]>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7/t20140728_137356.htm 2014-07-28 14:25:00   在回答本报记者有关部分地区医保基金出现透支风险的提问时,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当...]]>     在回答本报记者有关部分地区医保基金出现透支风险的提问时,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当前我国基本医保基金运行总体平稳。
    李忠说,近年来,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待遇水平在不断提高,基金支付能力不断增强。从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算情况看,职工基本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运行总体平稳。2013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8248亿元,总支出6801亿元,总结余9116亿元,但这个总的结余里面主要是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其中又有相当部分是个人账户的结余,有3323亿元。总的看,基金结余是在安全合理的区间内。
    但李忠同时表示,在我国经济发展仍处在转型期、存在经济下行压力的大背景下,医疗费用快速上涨、人口老龄化等多种因素给基金运行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极少部分地区出现了当期赤字。对此,人社部高度重视,指导地方着眼于当前和长远,综合施策、妥善应对。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动结存。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使用历年的结存资金维持当期收支平衡,确保医保待遇能够及时足额支付。
    二是提层次。尽可能地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由以县级统筹为主逐步推进为以市级统筹为主, 通过提升基金的统筹层次增强基金共济能力。
    三是强管理。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深化付费方式改革,加快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联网监控系统建设,重点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过快增长。
    四是严处罚。着力健全基金的监管机制,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解释,加大对欺诈骗保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是求协同。在深化医改的大背景下,发挥改革的协同作用,特别是做好医保、医药、医疗“三医”联动,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合理分级诊疗的模式,理顺医药价格等配套措施。
    新闻发布会上,李忠还介绍了上半年各项人社工作情况。
    今年1—6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为737万人,同比多增12万人;二季度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8%,与一季度持平。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实施了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上半年,全国就业形势总体平稳。
    6月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82435万人(其中职工养老保险32732万人,居民养老保险49703万人)、58478万人、16595万人、20119万人、16580万人。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为17096亿元,同比增长13.5%;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为14797亿元,同比增长17.6%。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各地积极制定出台实施办法。23个省份提高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上半年,国务院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一步规范。
    上半年,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人社系统贯彻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目前,已有16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上半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17.6万件,督促用人单位与146.6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追发工资等待遇192.3亿元,督促缴纳社会保险费7.2亿元。(赵祥昆)]]>
<![cdata[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相关负责同志就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答记者问]]>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7/t20140704_133248.htm 2014-07-04 08:56:00  
问:人社部在职业教育工作领域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答:根据《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三定”方案,我部在职业教育领域主要负责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与此相关,我部负责统筹建立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负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
 
问:请介绍一下人社部门在上述业务领域工作进展情况。
答:好的。技工院校以培养生产和服务一线的技术工人为目标,是我国培养技术工人的主阵地。依据办学水平和培养目标分为三类:普通技工学校主要培养初、中级技术工人,高级技工学校主要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学院主要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技工院校2882所,在校生386.6万人,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6%以上,一大批骨干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技工院校70%以上的学生来自农村,是将农村转移劳动力培养成为新兴产业大军的摇篮。在开展学制教育的同时,技工院校还积极面向各类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3年共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525万人,为促进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职业培训主要是针对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依据职业标准开展的各类培训。劳动者从准备就业到进入工作岗位,乃至职业生涯各个发展阶段都有不断提升技能、提高职业素质的强烈需求。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发挥牵头部门职能作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目前,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初步建立,劳动者已基本享受到普惠性的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近年来,全国每年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约2000余万人次,2013年全国共组织开展各类职业培训2049万人次,为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和促进劳动者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加大培养力度的同时,还从评价、竞赛、表彰激励等环节,统筹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在评价方面,初步建立了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院校职业资格认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2013年,全国共有1839万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1537万人获得了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在竞赛方面,初步形成了以企业岗位练兵为基础、以国内竞赛为主体、以世界技能大赛为龙头、国内竞赛与国际竞赛相衔接的技能竞赛体系,每年有1000多万企业职工和职业院校学生参加竞赛活动。在表彰激励方面,每两年开展一次高技能人才表彰,每次表彰30名中华技能大奖和300名全国技术能手。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国务院特殊津贴范围。鼓励企业把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实际贡献和待遇挂钩,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问: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对人社部门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对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有哪些政策利好?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是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一,在职业教育工作领域负有重要职责。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也对人社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人社部门的工作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在批示中指出,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为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持比较充分就业提供支撑。刘延东副总理指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马凯副总理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发挥牵头作用,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中央领导的讲话和国务院文件都把人社部门与教育部门并列为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了人社部门在职业教育特别是职业培训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各级人社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优势,统筹推进职业培训工作。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就业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职业教育必须“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国务院领导同志讲话、《决定》和《规划》,都明确了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与会代表对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必须坚持把促进就业作为办学导向、把培养职业精神和提高能力作为办学目标等理念形成了广泛共识。这对于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更好地引领职业教育发展方向,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创新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会议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必须坚持以职业能力为标准,突出技能训练和动手能力培养,把校企合作作为办学基本制度,把工学一体化教学作为人才培养模式。这与我部多年倡导的理念是一致的,也与技工院校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探索积累的经验做法是相符合的,这将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
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决定》和《规划》的颁布,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首先,技工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和《规划》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将为包括技工院校在内的各类职业院校提供更为良好的发展环境。其次,《规划》提出“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这对于明确技师学院地位、解决制约技师学院发展的突出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第三,《决定》提出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进一步明确了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相关工作对职业教育的引领作用,这对于完善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发布制度、不断开发和完善职业标准、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将进一步推动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问: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与就业、经济和民生有何关联?
答:首先,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解决就业总量矛盾、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最有效的举措。未来二、三十年,我国劳动力规模都保持在8亿人以上,就业总量压力长期存在。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革新步伐加快,劳动力供求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的现象愈加凸显。特别是我国技能劳动者总量严重不足,仅占就业人员的19%,高技能人才数量还不足5%;技能劳动者的求人倍率一直在1.5:1以上,高级技工的求人倍率甚至达到2:1以上的水平,技工紧缺现象逐步从东部沿海扩散至中西部地区,从季节性演变为经常性。无论是解决就业总量矛盾,还是结构性矛盾,最根本、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其次,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服务经济发展、实现经济转型升级最重要的基础。人力资本质量是经济发展质量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我们的人才基础应该是技工”、 “工业强国都是技师技工的大国”。我国要实现由工业大国向工业强国的转变,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也要抓住职业培训这个关键,全面提升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加快培养数以亿计的工程师、高级技工和高素质职业人才。
第三,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实现生活改善最现实的途径。实现农民工就业创业,是农民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农民工中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仅占30%,缺乏技能成为影响他们融入城市、成为新型产业工人的重要障碍。加强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职业教育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把农民工打造成一支高素质的产业工人队伍,对于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竞争力、提升产业结构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问: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改革部署,马凯副总理在职教会上对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请问人社部将如何抓好职业培训工作?
答:我们将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抓好职业培训工作。
一要健全制度。把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作为今后工作的中心任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从学习到工作的各个阶段,适应劳动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的职业培训体系,到2020年,努力实现五个目标任务。一是培训对象广覆盖。把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在职职工、退役士兵、农民工、大学生等城乡全体劳动者全部纳入职业培训范围,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基本消除劳动者无技能从业现象。二是培训类型多样化。改革职业培训模式,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兼顾短期、中期和长期培训,满足劳动者提升职业能力的差异化需求。三是培训等级多层次。完善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不同层次的职业培训,畅通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四是培训载体多元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形成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社会多方参与的大培训格局,动员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向职业培训集聚。五是培训管理规范化。健全职业培训标准,完善管理制度,改进政府购买成果机制,加强对培训的全方位监管,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二要完善政策。要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考核评价、竞赛选拔、表彰激励政策体系。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发挥好就业政策对培训的引导作用,表彰奖励政策对培训的激励作用,技能鉴定政策对培训的促进作用。加大政府对职业培训的补贴力度,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的比重,充分发挥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的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加大投入,支持各类劳动者参加培训,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三要提高质量。要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等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形式,创新“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中国特色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校企合作办学,推进工学一体课程教学改革,探索职业培训包教学,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着力提升职业培训的吸引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要突出重点。要在统筹抓好各类人群培训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农民工和大学生这两大群体的职业培训。一是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这是《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我部已在全国人社系统部署每年开展1100万农民工培训的专项计划,为扩大影响,我们将其命名为“春潮行动”。下一步,我们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农民工培训数量稳步提升,培训质量明显提高,真正将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培养成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二是实施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这是国务院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将依托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高校毕业生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岗培训为主的上岗前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重点采用“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模式。我们将指导各地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培训质量,力争使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技能就业,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走技能成才之路。
 
问:技工院校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请问下一步如何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
答:技工院校是职业院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按照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决定》精神,针对技工院校发展中重点难点问题,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支持技工院校改革发展。
一是大力推动多元办学,拓展技工院校发展空间。围绕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制定支持技工院校多元办学的政策措施,建立有利于劳动者接受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指导和推动技工院校积极开展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由注重学制教育向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转移,进一步扩大企业在职职工学制教育和各类职业培训规模,使技工院校成为融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公共实训、技师研修、技能竞赛、人才评价等多功能为一体的技能人才综合培养基地。
二是深化校企合作,推动集团化发展。把校企合作作为办学基本制度贯穿在招工招生、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质量评价等院校工作方方面面,推动技工院校扩展校企合作领域、创新校企合作模式,实现学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无缝对接。通过推广技工院校集团化办学,加大技工教育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提升办学实力。
三是突出专业特色,适应市场需求。人社部门要将管就业、职业培训等工作与管技校有机结合,及时将就业需求传导到技工院校,通过高端带动和典型引路,指导技工院校把加强专业建设作为立校之本,合理设置专业,并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有针对性地开设课程,形成适应需求、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四是坚持工学一体,深化教学改革。技工院校要在新形势下赢得发展优势,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是一项重要措施。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作为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突破口,前期试点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的进展和成果,扩大试点院校和专业范围,形成新的发展优势。
 
问:目前,职业教育特别是技工教育还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对此,人社部门将采取哪些有针对性的举措?
答:职业教育特别是技工教育主要是培养生产和服务一线的技术工人。技工教育缺乏吸引力,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技术工人的经济待遇、社会地位不高,导致人们不愿意当工人,不愿意从事生产和服务一线工作,进而不愿意接受职业教育。因此,必须着力提高一线技术工人的待遇,用较高收入水平、稳定和高质量的就业等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全社会重视职业教育、青年人选择职业教育。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提高技术工人待遇。鼓励企业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责任,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重视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的要求。落实好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以及中等职业院校学生免学费、助学金政策。
第二,要促进公平就业。完善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使更多的人乃至于每个人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自己的本事、自己的职业来获得相应的岗位,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努力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第三,要加大宣传。通过转变社会观念,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加强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营造“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积极宣传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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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人社部就业促进司解读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6/t20140625_132629.htm 2014-06-25 08:59:00 <![cdata[人社部副部长解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6/t20140617_132131.htm 2014-06-17 09:13:00   制图:宋嵩
  新规适用谁
  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流动的农民工是主体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我国目前城镇化速度非常快,每年有数以百万计...]]>
 
                                                                               制图:宋嵩
 
 
新规适用谁
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流动的农民工是主体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我国目前城镇化速度非常快,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劳动力从农村进入城镇,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面对人群流动该怎么衔接、其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成为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大量农民工,从农村涌入城市,但往往就业不够稳定,可能又返回到农村,过一段时间又回到城市。
  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没有一个恰当的政策安排,农民工累积性的养老保险权益会受到很大损害。《暂行办法》正是为了推进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解决以农民工为主要群体的、累积性和延续性养老保险的关系衔接问题。
  胡晓义说,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曾经发布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的暂行办法,解决了在不同地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实施4年已解决了将近380万人的接续问题,其中包括大量跨省流动的农民工。
从2009年以后,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一个农民,原来可能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而是在农村参加了新农保,然后又到城市来打工。他在农村交的这个养老钱还算不算数,能不能把权益累加起来,就要通过即将实施的《暂行办法》来解决。
 
何时办衔接
达到退休年龄,办理制度衔接
 
  一名参保者,之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来参加新农保,何时办理衔接手续?胡晓义介绍,跨制度衔接的时点是在参保者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如果是男性,目前为60岁。
  为什么不马上转,而是到领取时再转?胡晓义解释,这是给参保者留出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农民工就业存在不稳定性。参保者现在可能离开城市的就业岗位、不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回到农村参加新农保,但是仍存在过几年又回到城市工作、继续参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能性。如果参保者每移动一次,就转移一次养老保险关系,对个人来讲也很复杂,经办成本也很高。
  养老保险衔接制度的出发点是,当一个人参加过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时,尽可能将其引导到能够领取到较高待遇的制度。新农保和职工养老保险比较,无疑是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更高。如果参保者到达退休年龄时,累加起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超过15年,就有可能在职工养老保险里面领取待遇,把新农保里的权益累加到职工养老保险里面。
  “这就是为什么不是在变换就业形态的第一时间变更养老保险关系,而是到领取的时候再办。因为领取时一切都安定下来了,这个制度参加了多少年,那个制度参加了多少年,都可以一次结清了,就可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权益。”胡晓义说。
具体如何办理,胡晓义说,如果参保者到了60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还不够15年的话,那么就应该把他的关系在新农保里面进行结算,同时把职工养老保险里参保年限里面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及利息全部转移到新农保的个人账户里面,再计算待遇。如果参保者已经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满15年了,到60岁结算时,会把在农村参加新农保期间缴纳的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里。
 
待遇怎么算
统筹基金转不转,不损害个人权益
 
  参加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最终待遇怎么算?
  胡晓义说,如果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已满15年,就符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计算是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计发办法进行计算,多缴多得。如果后来又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包括他个人缴费和政府在个人账户里补贴的钱,连同利息一起转移到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里面去,使其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额加大,然后一起计算。
  如果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满15年,又参加了新农保,暂行办法对待遇计算有两个要点:
  一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参加新农保,国务院规定的享受条件也是最少要缴费满15年,但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到参加新农保的年限中去。
  二是,新农保计发待遇时要把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面的钱,即每个月个人工资的8%及利息一起转到新农保的个人账户里面,然后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有人想知道,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到城乡居民的,能否转移12%的统筹基金?
  胡晓义回答,当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时,不但要转移个人账户,而且要转移占工资总额12%的统筹基金,主要是为了让中西部将来的统筹基金能够支付基础养老金。
  但是新农保、城居保和职工养老之间跨制度接续,没有转移12%统筹基金的政策。因为居民养老的基础养老金不是从统筹基金里面支付的,而是政府直接支付的,在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里面不存在统筹基金的概念。
胡晓义同时强调,“只要参加了养老保险,无论是职工的还是居民的,权益都有足够的资金保障,转不转这12%的统筹基金,对个人权益最终没有损害。”
 
如何更顺畅
及时开参保凭证并保存好
 
  居保转职保,办理相关手续要准备哪些材料?
  胡晓义说,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参保者要向领取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然后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办理。职保转居保,同样要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保卡或者居民身份证,同时还要出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缴费凭证。
  有了参保凭证,参保者在办理结算时,社保机构除了结算居民养老保险本身应该领取的待遇外,还要凭此凭证把职工养老保险的权益加上去。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将通过参保凭证与对应的社保机构进行联系,获得参保者更加具体的参保资料,继而把权益累加起来。
  胡晓义提醒,希望参保者特别重视参保凭证。因为一个人一生的变动可能很多,就业地、居住地都会变动,也会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当参保者离开一个地方时,可以到当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凭证。
  参保凭证有很多用途,将来参保者在别的地方再打工、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这一凭证是参保者可以转移关系的依据。参保者将来回到农村、不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转而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面临养老金结算时,一份或几份参保凭证都有利于参保者弄清楚曾经在哪儿参过保、缴过费。
  “当然政府也有这一责任,将来全国联网能给参保者查到相关信息,但这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参保凭证一定要及时开,保存好。” 胡晓义说。
  此外,如果参保者想了解自己过去的参保信息,胡晓义推荐了两个方法。其一,只要记得曾经工作的城市,可以拨打当地的12333电话。其二,登陆人社部政府网站(www.mohrss.gov.cn),在“在线查询”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澳门凯发的联系方式”中,查找务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澳门凯发的联系方式。(白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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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胡晓义副部长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6/t20140613_131939.htm 2014-06-16 13:00:00   访谈链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  
访谈链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
<![cdata[国新办举行介绍就业工作最新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5/t20140521_130650.htm 2014-05-21 11:08:00 <![cdata[三部门负责人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5/t20140515_130311.htm 2014-05-15 11:21:00   问:为什么...]]>     问:为什么要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答: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三是奖惩等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四是人事争议处理依据不够明确。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解决,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问:条例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作了哪些规定?
    答: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分类设置岗位有利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对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2006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开始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2011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据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岗位类别、等级和设置程序等内容。
    问: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答:公开招聘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地选择工作人员。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公开招聘的具体办法不宜一刀切,条例仅对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基本程序作了规定。
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实现人员能上能下的一种竞争性选拔方式。考虑到竞聘上岗只是事业单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条例仅对需要竞聘上岗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办法,对竞聘上岗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具体规定。
    问:关于聘用合同,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2002年国办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将聘用制确定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签订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过90%。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问:如果事业单位出现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答: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据此,条例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为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王思北)
链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cdata[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有关负责人就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4/t20140429_129393.htm 2014-04-29 17:42:00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我国现行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答: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财税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出台实施了一系列包括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以及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等有利于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是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上述政策已于2013年底到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并加以完善。
二是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最高每人每年3.5万元);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出租房产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是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吸纳和促进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上述税收政策既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又体现了国家对创业和促进就业的重视。
此外,对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也给予了税收扶持政策。
    问:此次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完善了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1)调整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均能享受税收优惠;(2)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3)扩大扣减税费范围,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扣减税费范围;(4)提高扣除额上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吸纳就业的,除国家给予定额税收扣减外,地方政府还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5)简化程序,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6)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政策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问: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哪些考虑?
答: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总的来看,该项政策对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并强调推动经济转型必须实现有就业的增长,这也是稳增长的关键,关系到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目前,我国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压力加大。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重点群体的变化,在落实好现行有利于就业税收政策及新出台的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政策的同时,有必要继续实施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加大对创业和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问: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重点群体有哪些变化?
    答:1998年,我国把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作为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此后很长一段时间,下岗失业人员成为就业重点群体。2010年对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原先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皆可涵盖在内。同时,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了优惠政策体系。
此次政策调整维持上述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不变,同时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四类群体,调整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均可同等享受税收优惠,取消了身份限制,有利于促进就业公平。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当前要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就业。上述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问:为什么要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
答: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做法,原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对享受政策的行业范围做了除外规定,其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排除在外;对企业吸纳就业的,将从事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的服务型企业排除在外。新政策取消了上述行业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就业重点群体发生了较大改变,适当增加行业范围,有利于扩大就业渠道,增强税收支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问:为什么要扩大扣减税费范围?
    答:按照原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扣减税费依次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扣减税费依次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原政策出台时,地方教育附加只有部分地方征收,因此未将其纳入扣减税费范围。考虑到当前各地已全面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扣减税费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为什么要提高扣除额上限?
答: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协调以及社会平均工资、物价上涨等因素,兼顾财政可承受能力,在维持从事个体经营每户每年8000元扣减限额和企业吸纳就业每人4000元扣减定额基数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限额(定额)浮动幅度,地方政府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具体为:在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中增加“地方政府可根据情况最高上浮20%”的规定;将企业吸纳就业的扣减定额标准由“可上下浮动20%”调整为“最高可上浮30%”。
问:为什么要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答:按照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减免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问:为贯彻落实完善后的税收政策,下一步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实施涉及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协调配合。要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密切跟踪和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的审核发放,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链接:《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cdata[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3/t20140325_126983.htm 2014-03-25 14:23: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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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规范劳动能力鉴定 更好服务工伤职工]]>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3/t20140318_126447.htm 2014-03-18 16:22:00     就《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记者采访了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
规范鉴定程序 细化鉴定环节
记者: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保险工作中起着什么作用?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其有何具体规定?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负责人: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随着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的增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各地在劳动能力鉴定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好做法,但也存在鉴定程序不规范、管理相对粗放等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事宜。
    为落实《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必要细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制定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多次组织专家研讨,听取地方人社系统和卫生计生系统的意见,并征求了法工委、法制办、全国总工会等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记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定位是什么?参保人员受伤后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需要哪些程序?
    负责人:《办法》共5章33条,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定位、鉴定程序、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定位,《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也就是说,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单独设立还是合署办公,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关于鉴定程序,《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提出、提交材料、材料审核、组织鉴定、现场鉴定、委托检查、结论送达、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另外,《办法》第三章、第四章专门规定了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目的是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加强监督,强化法律责任,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可能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预防和惩戒。
保证公平公正 提供方便服务
记者: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公平公正,是工伤职工关心的问题。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办法》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负责人:公平公正是劳动能力鉴定的生命线。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平公正,《办法》明确了4条规定。
一是要求公开相关制度。第六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二是明确专家选择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三是确定了回避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是对违规机构和人员明确了具体处罚措施。
记者:身体残疾特别是重度残疾参保人员,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一定的困难。为了给工伤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负责人: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是澳门凯发的服务宗旨,更是我们的工作目标。《办法》明确规定,工作人员要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及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第九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并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明确处理特殊情况的办法。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送达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这些规定,都是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实质性条款,对方便职工有重要意义。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工伤患者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负责人:按照《办法》,工伤患者受伤后,首先要及时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次,工伤患者要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再其次,工伤患者按时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或者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当次鉴定终止。
加强宣传培训 及时总结经验
    记者:《办法》对工伤保险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做好《办法》的贯彻工作,工伤保险部门应注意哪些问题?
    负责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事关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下大力气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各级人社部门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办法》的颁布实施,正是践行群众路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制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一个实际行动。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结合实际,开拓创新,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一要抓好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者了解和掌握鉴定办法的内容和实质。二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各项工作,创新工作方法,提升服务质量。三要在实践过程中注意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新措施,以利于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李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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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尹蔚民两会期间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3/t20140313_126085.htm 2014-03-13 09:50:00   关于公务员工资问题,尹蔚民表示,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本身是公务员管理的一个内容...]]>     关于公务员工资问题,尹蔚民表示,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本身是公务员管理的一个内容,目前公务员工资是2006年公务员法出台后实施的,而公务员法对工资制度有明确的规定。“总的来看,实施得还算平稳,当然现在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工资结构不合理,基本工资比重低,津补贴部分比重高,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也没建立,向基层倾斜不够。所以针对这些问题,还会做进一步调研。”尹蔚民称,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要改革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至于公务员工资水平,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所以人社部也会按照基本的要求进行认真论证,适时推进。
    近几年,在全国、地方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建议“延迟退休年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后,退休年龄问题更受关注。就这一问题,尹蔚民强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建立渐进式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全会提出具体时间点是到2020年完成,这是改革的重大任务,我们肯定会在期间把方案推出来。”他表示,延迟退休政策本身就是强调“渐进性”,核心是要“小步、分阶段、渐进式”推进。该项政策是复杂的经济社会政策,涉及到人口结构、劳动力供给、社会保障基金、社会秩序等诸多问题。“我们也注意到,决定公布以后,社会各界包括不同群体还有不同看法和认识,所以,我们在制定具体政策过程中,会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尹蔚民说。
    关于城乡养老金并轨的问题,尹蔚民表示,国务院已经发布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人社部和财政部又专门下发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办法。我认为,城乡居民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它对于统筹推进城乡发展,推进新型的工业化、城镇化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两个制度一个是新农保,一个是城居保,在这个基础上合并实施,主要是四个统一,第一是制度名称的统一,第二是政策标准的统一,第三是经办服务的统一,第四是信息化的统一。这项制度建立以后,就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形成两大制度平台,基本上就构成了我国养老保险的制度体系。转换、接续的办法建立后,两大制度平台之间的人员可以相互流动、相互转移。这对促进人员流动,适应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趋势有很重要作用。(任社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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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胡晓义副部长做客“两会e客厅”]]>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3/t20140309_125713.htm 2014-03-09 08:11:00 <![cdata[建立统一制度 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权益]]>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2/t20140228_125047.htm 2014-02-28 15:30:00     记者:据我所知,新农保和城居保是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开始试点的。请先介绍一下这两项制度发展的情况。
  负责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在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于2009年和2011年,先后启动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并于2012年在全国所有地区推行。这标志着我国覆盖全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全面建立。截至2013年底,全国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总人数达到4.98亿人(其中城镇居民2399万人),其中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1.38亿人(其中城镇老年居民近1000万人);加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参保人员已达8.2亿人,其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2.18亿人。短短几年时间,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覆盖规模迅速扩大,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拥护。
    记者:那么,国务院为什么决定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决定有什么重大意义和实践基础?
  负责人:几年来,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开,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经办服务逐步优化,基金管理总体规范,发展运行平稳顺利。但由于两项制度是分别建立运行的,因而也存在着城乡相关政策不尽一致、标准高低错落、管理资源分散等矛盾。2013年以来,先后有15个省份针对这些矛盾,推进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积累了实践经验。国务院总结各地经验,决定在全国范围推进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决策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的方向。合并实施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
  二是统筹城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举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四化”(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必须大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大力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从制度上消除影响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障碍,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也有利于使群众增强社会安全感,对民生改善有稳定预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都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2009年以来,国家依据农村和城镇的不同情况,分别建立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对于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加快制度普及是必要的。当时已经考虑了两项制度基本框架的一致性,为以后统一合并做了预先准备。在两项制度已经覆盖全国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使城乡居民共享同一的政策标准,共用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城乡统筹、制度平等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从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记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统一了哪些方面?统一之后,是不是每个人都领取同样的养老金?全国统一与地区差别的关系如有何处理?
  负责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有机整合,其统一性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统一制度名称。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后统一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这使城乡居民缴费有了同等的自主选择权。三是统一管理服务。科学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四是统一信息系统。整合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需要明确的是,两项制度合并统一后,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领取同样的养老金待遇,而应当理解为统一制度为每个人提供了同等的机会和权利。《意见》强调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也就是说,除了国家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养老金待遇水平高低主要取决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多少,同样缴费获取同等待遇。因此,有经济能力的居民应当多缴费,以使晚年生活有更好的保障。即使是基础养老金,也不是每个地区都一样的。《意见》规定,中央统一确定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同时授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这是由我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决定的,体现了制度统一性与政策灵活性的结合。
  记者: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比如说,农民工是不是可以参加?
  负责人:关于参保范围,《意见》明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规定包含了三个含义:一是用“排除法”把没有被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员,主要是农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利于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目标。二是维持了新农保、城居保自愿参保的原则,但在政策上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居民从年轻时起就参保缴费。三是明确了在户籍地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以方便提供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行,共同构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对于农民工这样的城乡流动就业群体,应积极引导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既是使用农民工的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有利于这一群体将来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
  记者:《意见》对城乡居民缴费标准,除了合并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标准外,为什么增设了1500元和2000元两个档次?政府对多缴费有什么鼓励政策?为什么又规定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的最高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负责人:增设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增加到12个档次,主要是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选择,这是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结果,同时也使多缴多得的机制更加明显。《意见》规定,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地方政府应适当增加补贴金额;特别明确规定,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进一步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引导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而同时又明确个人缴费上限,主要是体现这一制度“保基本”的原则,并保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关系。
  记者:有些人担心,参保居民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不是能全国通用、终身不变?《意见》对个人账户制度有哪些强调和完善?
  负责人:《意见》明确,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提供的缴费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对个人账户制度做了两方面完善:一是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改为“按国家规定计息”,这有利于适应政策和管理方式的变化,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二是明确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额继承,而不再剔除其中的政府补贴部分。这也增加了参保人员的利益。
  记者:《意见》中提出,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建立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制度。这是原来新农保、城居保试点政策中没有的。为什么要进行这一探索?
  负责人:《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这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总结一些地区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经验做出的政策完善,既有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也有助于及时核查参保人员领取待遇的信息。社保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核对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这是保证社会保险公平公正的必要措施。
  记者:看来,《意见》并不是简单地将新农保、城居保合在一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不少新亮点、新突破。对如何贯彻实施好《意见》,人社部门有什么打算?
  负责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中包含着许多制度、体制、机制创新。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力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当前重点工作:一是指导各地积极地推进两项制度的合并实施,特别要处理好城乡标准衔接的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平稳顺利,维护好参保群众的利益;二是抓紧整合经办管理资源,制订施行统一规范的新制度经办规程,为参保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三是广泛深入持续开展宣传,按《意见》要求努力扩大覆盖面,特别是积极引导中青年参保,尽快实现全覆盖;四是加快研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套政策,确保完成《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
  借此机会,我对广大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表达三点期望:第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国家建立的适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发展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参保是解决城乡居民养老后顾之忧的重要途径。希望通过我们的工作,使更多城乡居民了解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有能力的居民多缴费、持续缴费,这样可以多得到政府补贴,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更好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第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确定社会保障水平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定位于保障基本生活,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希望各方面对待遇水平的提高保持合理的预期,同时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继续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社会互助等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第三,国家将进一步完善各种监管措施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广大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监督,使这一造福亿万群众的社会保障制度始终“在阳光下运行”。(魏杰)
链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cdata[国新办举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专题发布会]]>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2/t20140226_124812.htm 2014-02-26 10:30:00   链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     链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cdata[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就《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1/t20140126_123302.htm 2014-01-26 16:51:00 问: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答: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为增强法律的操作性,更好地推动法律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公布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是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部重要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暂行规定》的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答:在起草过程中,我们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书面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反复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同类型所有制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及部分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将《暂行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一个月内,共收到3万多条意见和建议。我们对各方面意见进行汇总梳理、深入研究并充分借鉴吸收。2013年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了《暂行规定》,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暂行规定》主要对适用范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以及用工比例调整过渡期等作了具体规定。
问:《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暂行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本规定没有将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下一步,我们将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逐步予以规范。
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问:辅助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答:为增强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关于辅助性岗位规定的操作性,防止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上滥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问:《暂行规定》从哪些方面加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平等权益的保障?
答:为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平等权益,《暂行规定》在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问: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职业病后,应如何处理?
答: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鉴此,《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同时,《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问:《暂行规定》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答: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的“同工同保”,《暂行规定》明确了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具体规定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用工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哪些被派遣劳动者不得退回?
答: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即,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问: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区分情形依法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类是,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类是,用工单位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问:实践中,已经有部分用工单位将原劳务派遣协议改为业务外包协议或承揽合同,以规避法律责任,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我们已经注意到,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公布后,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承揽、业务外包的方式应对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为防止这种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
问:下一步,你们将从哪些方面做好《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徒法不足以自行。《暂行规定》颁布后,我们将制定印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重点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提高人社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二是进一步开展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情况摸底调查,指导超过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制定并实施调整用工方案,实现平稳有序过渡。三是加大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力度,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四是加强劳务派遣监管,适时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各类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
 
链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cdata[财政部税政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12/t20131206_118843.htm 2013-12-06 17:01:00   答: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 答: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问: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
答: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eet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模式。据了解,oecd国家中,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均选择了eet模式。此次出台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是我们在研究借鉴发达国家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的完善。
三、问:为什么要出台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答: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1991年明确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很不平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大部分城镇就业人群,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比较缓慢。为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体系建设,201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研究出台了促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四、问: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既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采用的eet模式,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具体实际,具体内容包括:
(一)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五、问: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具体如何操作?
答:通常情况下,个人取得所得由支付所得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哪个单位支付了所得,就由哪个单位负责扣缴税款。
就年金所得来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涉及的纳税义务主要集中在缴费和领取两个环节。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述单位申报纳税时,要根据年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填制《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通过网络、上门、介质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六、问: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对纳税申报有何要求?
答:为便于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结合年金的运作特点,税务部门对建立年金计划、缴费和领取各环节的纳税申报及管理作出了如下要求:
(一)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供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二)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为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三)领取环节,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单位和托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之间要及时传递纳税相关的信息。受托人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有关机构依法向税务部门办理扣缴申报及提供涉税资料。
七、问:此次出台的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与今后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改革以及个人所得税改革如何衔接?
答:目前,人社部、财政部正在研究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办法和职业年金办法。因此,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主要基于现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相关规定,今后将根据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办法修订情况,对税收政策作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此外,这次出台的年金政策是依据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相关规定,对个人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暂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今后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后,对个人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则按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征税。
八、问: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公布后,各级财政、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经办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及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对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及时做出解释说明,以便纳税人更清楚地了解此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cdata[部分“临时工”有望转正]]>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7/t20130702_106537.htm 2013-07-02 11:20:00   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性的用工方式,本身不存在对错。但是近年来,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对劳务派遣人员不同工同酬等...]]>     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性的用工方式,本身不存在对错。但是近年来,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对劳务派遣人员不同工同酬等问题日益突出。到2012年,全国劳务派遣员工2000多万。个别企业中,劳务派遣工甚至达到职工总数70%以上。
    明确劳务派遣岗位概念,部分派遣工有望转成正式合同工
    为什么近年来劳务派遣被滥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李天国说,关键是此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不够完善,存在漏洞。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在许多用人单位看来,“一般”不代表“必须”,只是一种倡导,没有足够的约束力。而究竟什么样的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也缺少清晰的说明。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概念描述为:“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其中“临时性”和“替代性”的定义已十分清晰。“辅助性”的定义看似仍有些模糊。李天国认为,岗位成千上万、用工单位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对“辅助性”做出十分确定的划分,但修正案通过明确比例的方式堵住了有可能出现的漏洞。修正案提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这意味着,即使用工单位称某些岗位是辅助性的,也不可能大量用劳务派遣人员,还受总比例限制。
    更重要的是,修正案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一般”变为“只能”,约束力大大增强。所有用人单位,不管有什么样的原因,都必须遵守,没有例外。这将有力地遏止滥用劳务派遣现象。过去一些用工单位在核心岗位上用劳务派遣性质的“临时工”、一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状况将得到纠正,部分派遣工从此有望转成正式合同工。
    工资、奖金、年终奖,“临时工”和“正式工”一样
    修正案备受关注,还在于其进一步明确了同工同酬原则。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提出要“同工同酬”。但在实践中,劳务派遣人员等各种被冠以“临时工”称呼的劳动者,很难在报酬及其他劳动权益方面得到同等待遇。此次修正案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这意味着,即使是被派遣劳动者,其在基本工资、奖金、年终奖等方面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应与用工单位直接招用的劳动者相同。  
    规范劳务派遣不是要消灭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在满足用工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减少摩擦性失业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一些单位在保洁保安等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一些单位在某个临时性或季节性项目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是客观而正当的需求。保护劳动者权益,关键是确保“同工同酬”。即使劳务派遣人员在某个用工单位中只有一名,或只在某个用工单位服务3个月,今后也应按同样的分配办法确定薪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上半年,人社部部署各地集中开展了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一方面对劳务派遣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以弄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基本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另一方面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进行规范指导。特别是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已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进行调整。
    人社部将从三方面着力构建劳务派遣监管的长效机制
    许多派遣工对修正案的第一反应是:“好是好,就怕落实不了……”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要求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工并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这些既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也是贯彻实施的难点。
    许多企业长年使用派遣工,有的企业派遣工占全部用工的比重超过一半。如此多的数量、如此普遍的情况,按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大量企业必须在短时期内作出大的调整,并支付相当数额的成本。一些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可能会减少用工数量,给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还容易出现企业让员工自己选择,是失去工作还是达成所谓的“默契”,沿用旧的用工模式。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有关负责人说,人社部将着力构建劳务派遣监管的长效机制,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备案制度,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备案。二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作为每年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三是探索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报告制度,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定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等法定义务情况,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全面、动态监管。(记者 白天亮)]]>
<![cdata[人社部劳动关系司主要负责同志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6/t20130621_105747.htm 2013-06-21 14:28:00 问: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种用工方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只要求“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没有赋予劳动行政部门有效监管手段,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公司进入派遣行业,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问题,考虑到劳务派遣单位是经营劳动力的特殊用人单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决定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为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职责,有必要对有关规定进行细化,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部制定了实施办法。在起草实施办法过程中,我们多次召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关协会参加的座谈会,同时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以及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的意见。4月中旬,将实施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深入研究并积极吸收合理建议的基础上,6月14日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了该实施办法,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实施办法主要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
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管辖权是如何划分的?
答:实施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社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实施办法没有对地方人社部门的许可管辖分工作出统一规定,而是将其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问:劳务派遣单位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实施办法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问:在行政许可程序方面,实施办法做了哪些规定?
答: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受理决定、审查期限、许可决定与告知、变更与延续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受理环节,实施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规定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审查环节,实施办法规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在变更环节,实施办法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有关事项改变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在延续环节,实施办法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申请,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如何加强劳务派遣监管?
答:加强劳务派遣监督管理是实施办法中的一个亮点。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规范劳务派遣不仅要审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资质,更重要的是要对其履行劳动法律义务、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加强监督。为防止行政许可机关可能出现的“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问题,实施办法建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同时,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如何保障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答:为依法规范行政许可机关的行为,防止可能出现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等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权责统一,就是要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行政许可机关是日常监管的责任人,要负责到底。公开公正,就是要做到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结果等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优质高效,就是要以服务对象为本,为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按时限办结相关手续,让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满意。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了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及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问:哪些情形下,行政许可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答:实施办法规定了三种情形和一个兜底条款,即: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问:哪些情形下,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答:实施办法规定了三种情形和一个兜底条款,即:《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问:哪些情形下,行政许可机关可以吊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答:实施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问:无证经营、违法取得以及非法使用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实施办法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能否继续经营?
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本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但是,2013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其中,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后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
问:你们将从哪些方面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工作?
答: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我部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重点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抓好实施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二是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和监管。三是认真梳理分析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积极研究做好应对工作,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切实维护就业和劳动关系稳定。此外,我们将抓紧出台《劳务派遣规定》,进一步增强法律规定的操作性,更好地促进劳务派遣规范发展。]]>
<![cdata[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就高校毕业生就业</p><p >有关问题集中答人民网、新华网网友提问</span></p>]]>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5/t20130528_103969.htm 2013-05-28 14:41:00 1.2013年高校毕业生总数达到699万人,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请问,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有哪些特点?(人民网、新华网)
答: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也是家庭的寄托和希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毕业生个人前途和家庭幸福,事关经济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从供求关系看,今年高校毕业生总量继续上升,而在世界经济艰难复苏、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用人需求则有所下降,“一升一降”,意味着就业压力比往年又有所增大;从结构上看,存在部分高校专业设置、培养模式与市场需求脱节,部分毕业生就业能力与岗位需求不匹配的问题,表现为企业招人难与毕业生就业难并存;从就业工作自身看,也存在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就业服务还不能有效适应高校毕业生需求等问题,亟待改进和加强。
在正视困难和问题的同时,也要看到有利条件,坚定信心。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最近又作出了新的部署,出台了新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都十分重视、积极参与这项工作,这是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证。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尤其是服务业发展在提速,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不断增强。转方式、调结构、经济转型升级的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将会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同时,经过这些年来的工作,在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就业服务等方面都积累了不少经验,有比较好的工作基础,只要我们共同努力,一定能够解决好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会同有关方面全力做好工作。
2.人社部采取了哪些具体举措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措施?(人民网、新华网)
答:近年来,我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有关部门一道,不断完善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针对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推动政策落实和完善,年初我部下发了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对人社系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了部署,重点之一就是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二是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指导各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长)、职业指导专家和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进校园进行宣讲,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三是加强就业服务。指导各地人社部门开展各类公益性招聘活动,配合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推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高校校园网链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同时,组织开展全国性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包括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周等,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对接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4项工作,一是抓政策落实,为贯彻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要求,我们将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文件,细化政策有关的标准和程序,并将适时组织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查。二是指导各地人力资源门继续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三是在全国范围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四是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消除就业歧视,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3、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学校一直做转变学生就业观念的工作。请问成效如何?对即将步入社会的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有何建议?(人民网、新华网)
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是理性择业的前提。近年来,有关部门和高校越来越重视就业观念教育,加强教育引导,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理性择业。应该说,效果是明显的。在与同学们座谈交流时,你可以明显感受到,他们的就业观念更加成熟、择业更趋务实了。这一点在就业去向上也有所反映,2011年和2012年这两年,到中、西部地区就业的大学生已超过了到东部;到民营企业的比例也在逐年提高。
习近平总书记5月14日在天津同大学生们座谈时,勉励大家志存高远、脚踏实地,转变就业观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勇于到基层一线和艰苦地方去,把人生的路一步步走稳走实,善于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这番话语重心长,值得每一位即将走向社会的同学深入学习思考。人是要有理想的,而理想的实现则需要脚踏实地的奋斗。只有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之中,才能成就一番事业,成就人生梦想。
4、每年人社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通常都会组织毕业生的招聘周活动,这些活动对于毕业生的就业促进效果如何?(人民网、新华网)
答:这类专项服务活动有很多,比如5月份的民营企业招聘周、8月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11月份的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活动。今年开始,我部每个季度还举办一次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活动。为促进西藏、青海、新疆高校毕业生就业,我部还会同国资委举办了两届央企面向三地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组织这些活动时,不仅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信息,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同时,还提供就业政策、就业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效果是好的,欢迎同学们给予关注和参与,我们也会不断改进组织方式,更多利用网络、专场招聘等方式提供招聘信息和相关服务。
5、大学生创新创业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创业有热情、有想法,但缺乏资金、缺乏经验,目前虽然在小额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了大学生创业一定的优惠政策,但还未成体系,未成气候,创业企业生存仍很艰难,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尤为如此。请问,对于大学生自主创业,人社部门有哪些优惠政策?(人民网)
答:创业是就业之源。大学生是最富活力、最具潜力的创业群体。为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给予定额税费减免。二是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毕业生在创业地可按规定申请小贷、符合条件的,中央财政据实贴息。三是税费减免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是培训补贴,毕业学年大学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参加创业培训,可给予培训补贴。五是落户政策,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办理)。此外,近年来,我部还指导地方人社部门加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集中提供创业培训和实训,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6、许多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时注重“专业对口”。从个人职业发展来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专业对口、学以致用”以及“先学生存,再图发展”的现实矛盾?一方面许多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许多岗位又招不到人。这种职场的供需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给求职的毕业生们提出了反思。从自身角度找原因,对应届毕业生求职者有什么样的建议?(新华网)
答:能顺利找到一个专业对口的工作当然是好事,但现实中往往很难做到每一个人都专业对口。供给与需求之间总是会有错位、不匹配的现象,其中还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应当深化教育改革,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努力使人才培养结构更好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努力缓解结构性矛盾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大家自身的努力,要充实本领,掌握所学专业的必备技能,努力适应岗位的需求;要多参加社会实践,积累经验,提升就业能力,为求职就业做好充足的准备;要立足现实,人们常讲的“先就业,后择业”、“先学生存,再图发展”,并不失为一种理性选择。
7、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的“萝卜招聘、内部招聘”现象给应届毕业生的求职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将如何促进公平就业?高校应届毕业生如何在求职过程中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新华网)
答:越是在就业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越是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就业歧视。这是因为,在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各种显性或隐性的就业歧视现象往往就会有所抬头,必须采取措施加以遏制。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专门强调要促进就业公平,大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并明确提出了4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二是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三是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四是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保等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大家在求职过程中,自身也要增强维权意识,建议学习一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了解相关规定,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cdata[高度重视和大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5/t20130520_103389.htm 2013-05-20 14:00:00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持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的稳定。过去五年,全国累计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2800万人。
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699万人,比上年增加19万人,就业压力增大。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201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后,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发出《通知》,从落实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大力促进就业公平、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加强组织领导等八个方面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新的政策措施。《通知》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如何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近年来,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有本地特色的具体政策,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从目前情况看,部分政策还没有落实到位,政策效应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对此,《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对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尽快实施,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对其中门槛高、手续复杂的,要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要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三、《通知》对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提出了哪些要求?
拓宽就业渠道从根本上讲有赖于经济社会发展。《通知》强调,要着力从三个方面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一是结合经济发展开发就业岗位,尤其是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二是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一方面通过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另一方面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三是开发城乡基层就业岗位,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一批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四、在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方面有哪些新要求和新的措施?
创业是就业之源。《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尤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网络创业带动就业。一是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鼓励在校生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二是各地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降低准入条件,减低注册门槛,落实各项政策扶持。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高校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针对高校和地方反映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因忙于求职难有较多时间参加创业培训、享受补贴政策的情况,《通知》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期限进行了调整,将在校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开始时间从目前的毕业当年1月1日提前到毕业前一年7月1日。这一调整将方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五、如何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强化就业服务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一是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各地要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三是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岗位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健全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利用新兴媒介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四是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为加强和改进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通知》提出了两项新的政策:一是针对高校毕业生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求职和就业的实际情况,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享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二是允许将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六、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方面将会采取哪些措施?
为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将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施策,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需求信息,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帮助其积累经验、提升就业能力;对就业困难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为此,要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规模,适当提高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并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在就业帮扶方面,《通知》还提出了两项新的政策,一是针对一些高校和毕业生反映的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负担较重的情况,为帮助他们减轻求职过程中的经济压力,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各省结合实际确定。二是针对民族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相对较少、就业出路较窄的情况,《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对口支援机制作用,要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地区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本地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中央企业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七、如何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目前,有的国有单位招聘过程没有做到完全公开透明,有的用人单位设置性别、院校等不合理招聘条件,这些都有悖就业公平原则。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要求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同时,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在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方面,《通知》特别强调,要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同时,针对目前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机制不完善,高校毕业生人档分离、人户分离现象突出的情况,《通知》还提出要研究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八、如何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针对当前部分高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脱节、高校毕业生能力与岗位需求相差较大的情况,《通知》要求深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并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要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动手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二是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三是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四是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cdata[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严厉打击欠薪犯罪]]>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91.htm 2013-01-30 00:00:00 <![cdata[人社部劳动关系司有关负责同志就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90.htm 2013-01-28 00:00:00 <![cdata[坚持高端引领选拔培养领军人才]]>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89.htm 2013-01-28 00:00:00 <![cdata[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88.htm 2013-01-25 00:00:00 <![cdata[《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政策问答]]>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87.htm 2012-12-12 00:00:00 <![cdata[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诚信”关]]>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86.htm 2012-11-26 00:00:00 <![cdata[各项工作进展积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85.htm 2012-10-30 00:00:00 <![cdata[十年就业成就辉煌]]>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84.htm 2012-10-29 00:00:00 <![cdata[十六大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83.htm 2012-10-23 00:00:00 <![cdata[树立科学人才观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82.htm 2012-10-19 00:00:00 <![cdata[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负责人就诚信报考等问题答问]]>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81.htm 2012-10-15 00:00:00 <![cdata[人社部就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答记者问]]>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80.htm 2012-06-28 00:00:00 <![cdata[三问公务员“官德”]]>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79.htm 2012-04-18 00:00:00 <![cdata[解读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78.htm 2012-02-27 00:00:00 <![cdata[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为当事人提供免费便捷高效服务]]>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77.htm 2012-02-15 00:00:00 <![cdata[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解读首部国家级促进就业规划]]>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76.htm 2012-02-09 00:00:00 <![cdata[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捍卫劳动者工资报酬权]]>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75.htm 2012-01-17 00:00:00 <![cdata[社保如何更给力(民生视线·2012民生对话·社保篇)]]>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74.htm 2012-01-12 00:00:00 <![cdata[紧密围绕十二五发展主题统筹推进系统干部全员培训]]>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73.htm 2012-01-11 00:00:00 <![cdata[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负责人就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划定合格分数线等工作答记者问]]>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72.htm 2012-01-06 00:00:00 <![cdata[打造新的干部学习平台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71.htm 2011-12-21 00:00:00 <![cdata[人社部有关单位负责人就《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70.htm 2011-12-13 00:00:00 <![cdata[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69.htm 2011-12-12 00:00:00 <![cdata[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68.htm 2011-10-24 00:00:00 <![cdata[杨士秋副部长就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答记者问]]>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zhengcejiedu/201303/t20130309_87367.htm 2011-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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