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王志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
时 间:2022-11-17
嘉 宾: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 王志强
主 题: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王志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
时 间:2022-11-17
嘉 宾: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 王志强
王志强:加强源头治理是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途径,是劳动人事争议办理的治本之策,也是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的关键所在。在争议源头治理中,用人单位在其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以企业为例,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主要形式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集体协商等制度。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争议双方自主解决纠纷,以非诉方式最大限度将争议化解在企业内部的方式,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的最好方式。
在源头治理方面,《意见》提出了三方面政策措施:一是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调解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律师、法律顾问作用,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二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机制,完善重大争议风险预警机制,聚焦重要节点、重点群体,强化监测预警,建立完善防范化解重大争议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三是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完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加强风险隐患协同治理。
王志强:调解是劳动人事争议办理的重要方式。通过调解来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节约仲裁资源和诉讼成本。劳动人事争议内容复杂,涉及大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也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要做好调解工作,必须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配置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能力、会做群众工作、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员,还需要具备足够的服务供给。
为此,《意见》提出了四条要求:一是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要求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为支撑、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二是建设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要求推动在有条件的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设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裁、调诉对接机制。三是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基层调解组织进一步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四是加大调解服务供给。要求乡镇(街道)等调解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
王志强:近年来,国家积极推动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沉。健全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既能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的独特作用,又能有机衔接、形成合力,发挥联防联调联控的社会效应。同时,加强调解、仲裁、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也是完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内容。
《意见》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出规定:一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主要是在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下,加强人社部门与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强化各类调解资源整合,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二是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要求相关部门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职能优势。三是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建立健全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等制度。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依法落实支付令制度。
王志强:提升服务能力是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办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打通服务人民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对此,《意见》特别规定:一是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协商调解能力,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开发调解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二是加强智慧协商调解建设。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建立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进“网上办”“掌上办”。三是保障工作经费。要求人社部门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可能,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