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规范保障 安心放“薪”——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李新旺介绍《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时 间:2021-09-16
嘉 宾: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 李新旺
主 题:规范保障 安心放“薪”——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李新旺介绍《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时 间:2021-09-16
嘉 宾: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 李新旺
二是减轻企业负担。针对一些地方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都要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问题,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我们在《规定》中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是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除此之外,其他主体均不再存储,从制度上清除层层加码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
三是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据我们了解掌握的情况,以往各地存储工资保证金,很多都是要求企业将资金存储在当地监管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这种模式既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也容易形成资金沉淀,有的施工企业甚至历经多年后“忘记”还有资金存在财政专户。为此,《规定》明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经办银行,并在自有银行账户办理存储工资保证金。
一是关于存储比例。《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这是全国统一的存储比例区间范围。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地方实际,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具体比例。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个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的情况,为降低企业资金成本,《规定》明确可以适当下浮存储比例,最低可下浮至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此外,对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还可以设定存储上限,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大额工资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关于差异化存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差异化存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我们在《规定》中予以细化。在减免措施上,《规定》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相关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在惩戒措施上,《规定》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需要指出的是,工资保证金的具体存储比例以及差异化存储等具体办法,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同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人社部备案。同时,工资保证金的具体比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定》要求各地应当根据当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在使用工资保证金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补足工资保证金或开立新的银行保函。
同时,针对有的施工企业长期不主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形成资金沉淀问题,《规定》要求属地人社部门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清查机制,对符合返还条件但相关施工企业未申请返还的,主动启动返还程序,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明确专款专用。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除此之外,不得挪作他用。
二是禁止违法动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三是依法存储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依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者不提供、更新保函的,人社部门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是部门监管责任。人社部门要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建立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确保制度平稳安全运行。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的,要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