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实施“护薪”行动 发挥非诉方式主渠道作用
时 间:2019-08-26
嘉 宾:人社部调解仲裁司副司长 王振麒
主 题:实施“护薪”行动 发挥非诉方式主渠道作用
时 间:2019-08-26
嘉 宾:人社部调解仲裁司副司长 王振麒
王振麒:2016年,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处理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但对标对表党中央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还存在部门协调力度不够、工作措施常规化等问题。
对此,《通知》主要采取以下超常规措施:一是进一步提高处理效率。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争议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有关事项,落实《办案规则》简易处理规定,将简单小额案件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降低农民工维权时间成本。二是有针对性完善办案机制。考虑农民工普遍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强调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申请依法主动收集证据;要求适用先行调解、终局裁决等规定,提高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对重大案件实行仲裁机构负责人挂牌督办制度,发挥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加大案件处理力度。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查询用人单位的相关账号,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这是通过行政法规赋予仲裁机构查询用人单位账户的权力,可以有效解决仲裁机构调查取证难问题。三是统筹发挥仲裁与诉讼两种制度优势。2017年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以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积极落实文件要求,大力推进裁审衔接工作。截至2018年10月底,全国各省级及多数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了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并逐步统一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规范程序衔接。《通知》对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中落实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两部门协调配合提出进一步具体要求,特别提出了建立裁审证据衔接制度,这是裁审衔接工作又一项重要成果,有助于切实发挥仲裁准司法制度的“前置、终结、三方、效率”的作用,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拦水坝”的制度效能。
王振麒:实践证明,信息化是调解仲裁工作的一场深刻变革,调解仲裁机构运用数字技术以来,由少到多,由弱变强,由封闭走向开放,对争议处理提质增效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牵引性作用。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的载体主要是“三个系统、一个平台”——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系统、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员管理系统、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监测系统、“互联网 调解仲裁”服务平台。仲裁办案系统旨在规范办案流程,统一办案标准,提高办案效能,加强办案监督。截至2019年6月底,该系统使用率达到94.3%,线上办案率达到79%。仲裁机构人员管理系统旨在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国仲裁机构和工作人员情况,提高机构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水平。仲裁案件监测系统旨在加强调解仲裁统计分析、形势研判和风险防控工作。
2018年,我部印发了《“互联网 调解仲裁”2020行动实施计划》,进一步加大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力度,特别是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原则大力加强“互联网 调解仲裁”服务平台建设。目前,“互联网 调解”服务平台已在全国7个省(区、市)完成试点,涵盖调解组织1516家,调解员2742名,试点期间受理案件1222件。现正在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完善系统,即将在全国推广使用。同时,积极探索开展“互联网 仲裁”服务,已有15个省(区、市)建立了统一的“互联网 仲裁”服务平台,有的地区还提供手机app、微信小程序、12333电话等多种方式联动服务。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梳理出在线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发布查询、在线送达、裁审信息共享等“互联网 仲裁”主要服务功能,下一步将试点先行,待取得经验后适时向全国推广。
王振麒:为广大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维权服务一直是调解仲裁工作目标,也是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主渠道的优势所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目前,全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达到96.6万家,300人以上大中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已超过50%。全国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超过93%。同时我们还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指导各类行业商(协)会、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等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实现纠纷隐患处理不出厂、一般争议调解不出乡镇(街道)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建立3062个仲裁院,建院率达到93.1%,共有专兼职仲裁员2.9万人。此外,我们还指导各地仲裁机构结合实际,推进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进一步为当事人提供就近就地仲裁服务。
王振麒: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将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关于抓落实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通知》落实工作。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解仲裁机构深刻认识实施“护薪”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时限、要求和责任人。二是健全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解仲裁机构要主动与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加强沟通协调,落实《通知》有关要求,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互动有力的工作局面。从目前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各地高度重视《通知》落实工作,一些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联合制定下发实施意见、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等措施落实文件;有的地区拟在仲裁院设立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制定农民工工资争议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处理预案等方式加大落实力度。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指导督查。一方面督促各地攻坚克难,认真开展集中办结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另一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调研,推动《通知》中各项长效机制落地生根,有关超常规措施落实到位。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推广先进经验。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特别是做好典型案例宣传,发挥“处理一案、警示一片”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加强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不断产生放大“效应”,推动工作有序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