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信息函〔2006〕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社会保障卡建设的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卡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厂商向发卡地区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必须采用经我部检测通过,具有《社会保障(个人)卡cos检测合格证书》(以下简称检测证书)的卡内操作系统(cos)。各厂商已取得检测证书的cos产品不得自行修改,若进行芯片变更、容量扩充或版本升级等,需重新送检。
二、各厂商在进行社会保障(个人)卡cos检测申请时,除按照原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须同时提交该cos所采用的芯片产品厂商出具的芯片备案证明(具体样式见附件1),其中的管芯版图照片采用六寸标准胶版照片。
三、建立检测证书年审制度。已取得检测证书的厂商须在每年12月10前向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提出年审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包括:
1.《社会保障(个人)卡cos检测合格证书年审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2.《本年度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情况表》(见附件3);
3.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将根据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对其参与建设的社会保障卡项目进行抽检和调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予通过审核:
1.在社会保障卡项目实施中,使用与其取得《社会保障(个人)卡cos检测合格证书》的产品型号不一致的cos或芯片;
2.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卡项目中用户满意度低,投诉多,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卡的应用。
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对没有通过审核的厂商,将视具体情况在劳动保障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要求其在半年之内对其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和纠正,重新提出复审申请。半年内没有提出复审,或复审后仍未通过的,将不再接受其cos产品的送检申请。
附件: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