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确定,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最低200元,最高1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为:查证属实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按3%给予奖励,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不超过3000元;查证属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500元奖励。对比以往举报奖励标准,《实施细则》将查证属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奖励计算比例提高到5%,最高标准由之前的5000元提高到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