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04刑初72号
公诉机关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厚财,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初中文化,包工头,户籍地铜梁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3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播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东阳,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播检刑诉〔202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厚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厚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厚财与遵义市播州区晋发养殖场(简称“晋发养殖场”)的法人宋万海签订《建设工程实施合同》,由李厚财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修建养殖场猪舍4栋,包干价为4035200元,工期为100天。合同签订后,李厚财于2019年1月陆续招用工人施工,直至2019年5月停工,在未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离开施工现场。因部分工人索要劳动报酬,晋发养殖场为李厚财垫付劳动报酬20571元。2019年6月至9月,李厚财招用的龚廷云等22名工人陆续到遵义市播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投诉,人事局调查后,通过电话联系李厚财,要求其到人社局配合解决拖欠劳动报酬,李厚财拒不到人社局。2019年9月29日,人社局将播公人社监令[2019]第108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的内容用电话告知李厚财,李厚财表示知道了但拒不到人社局配合解决劳动报酬问题,人社局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到晋发养殖场,并通过彩信短信的方式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该证书》发送到李厚财使用的157××××3398上,责令李厚财3天内支付劳动报酬69510元,李厚财在期限内仍不支付。2020年11月4日,人社局以李厚财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该局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查封李厚财的吉利轿车(贵c×××××)、起亚轿车(贵c×××××)各一辆。发包方宋万海已于2020年12月将22名工人的劳动报酬69510元支付完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厚财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厚财不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为自己无罪。辩解在2019年6月9月没有收到过人社局的电话,也没有收到过人社局的《改正决定书》;欠工人工资打了欠条的,因无履行能力,被查扣的车是抵押出去了的,没有实际掌控。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请法院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厚财与遵义市播州区晋发养殖场(简称“晋发养殖场”)的法人宋万海签订《建设工程实施合同》,由李厚财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修建养殖场猪舍4栋,包干价为4035200.00元,工期为100天。合同签订后,李厚财于2019年1月陆续招用工人施工,直至2019年5月停工,在未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离开施工现场。因部分工人索要劳动报酬,晋发养殖场为李厚财垫付劳动报酬20571.00元。2019年6月至9月,李厚财招用的龚廷云等22名工人陆续到遵义市播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投诉,人事局调查后,通过电话联系李厚财,要求其到人社局配合解决拖欠劳动报酬,李厚财拒不到人社局。2019年9月29日,人社局将播公人社监令[2019]第108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内容用电话告知李厚财,李厚财表示知道了但拒不到人社局配合解决劳动报酬问题,人社局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到晋发养殖场,并通过手机彩信的方式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发送到李厚财使用的157××××3398手机上,责令李厚财3天内支付劳动报酬69510.00元,李厚财在期限内仍不支付。2020年11月4日,人社局以李厚财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该局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侦查。
案件在侦破过程中,经协调发包方,宋万海于2020年12月将被告人欠付的22名工人的劳动报酬69,510.00元支付完毕。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厚财如实供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1.书证;2.证人杨某、奉某、代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龚廷云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厚财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等笔录、庭审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厚财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关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厚财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本案欠付的劳动报酬,已经由他人垫付,社会危害性减轻,可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厚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判决前被告人被先行羁押的5日,即刑期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贵刚
人民陪审员 杨茂乾
人民陪审员 杨先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