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对口支援办):
为贯彻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19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一批全国就业扶贫基地
(一)遴选目的
充分发挥就业扶贫基地的示范效应,引领带动更多企业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发布就业扶贫基地的用工岗位信息,为各地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农村贫困劳动力自主求职提供帮助。
(二)遴选原则
政府广泛动员,企业自主申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择优推荐。
(三)遴选范围
具备遴选条件的各类企业均可申报。
(四)遴选条件
1.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
2.能够提供适合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并愿意接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推荐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
3.能够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数量不少于30人;
4.职业培训制度较为完善,积极开展员工技能培训;
5.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少在1年以上;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为a级;
6.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近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比较健全,管理规范,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7.生产经营比较稳定,近年来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经济、法律纠纷;有健康向上的澳门凯发的文化,注重人文关怀。
(五)遴选程序
1.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照上述基本条件,组织开展遴选工作并择优推荐;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汇总各省份报送的就业扶贫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六)有关要求
1.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能够提供较多适合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的企业主动申报,优先遴选能够提供岗位数量较多、劳动条件较好、权益保障到位的企业。各地遴选报送的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
2.认真填报推荐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核实推荐表(见附件1)各项内容,确保真实准确,同时要指导所推荐的就业扶贫基地填报岗位信息表(见附件2),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加强工作指导。各地要加强对就业扶贫基地的跟踪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就业扶贫基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督促企业按季度上报能够提供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信息。对降低工作标准或无法完成既定扶贫任务目标的就业扶贫基地,将进行动态调整;对工作突出的就业扶贫基地,将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创建精准扶贫爱心企业的参考。
二、深入推进扶贫劳务协作
劳务协作是东西部扶贫协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明确将劳务协作纳入国家脱贫攻坚考核范围,作为国家扶贫督查巡查重要内容。各地特别是东西部扶贫协作结对省市(见附件3)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举措,提升协作水平,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
(一)建立健全劳务协作机制。东西部扶贫协作省市要确定劳务协作实施机构、联系人,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签订劳务协作协议。协作双方人社部门已经签订劳务协作协议的,要抓紧组织实施;协作双方政府已签订框架协议的,双方人社部门要抓紧细化实化劳务协作具体措施,抓紧签订劳务协作协议;协作双方尚未签订协议的,双方人社部门之间要抓紧对接,尽快签订劳务协作协议。中西部省份在开展省际劳务协作的同时,要组织省内经济发达市县与贫困县开展劳务协作。
(二)夯实劳务协作内容。各地要坚持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把切实解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作为劳务协作的首要目标任务,在开发当地岗位、共享用工岗位信息、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技能培训、加强输出后的跟踪管理服务、维护劳动权益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支持贫困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努力促进贫困劳动力与企业精准对接,帮助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特别是要结合中心城市与中西部贫困地区家政服务劳务对接行动的开展,在劳务协作中突出家政服务业供需对接。
(三)加强工作推动。东西部扶贫协作省份省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劳务协作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全面掌握省内劳务协作进展情况,尤其要掌握通过劳务协作促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数量;加强对参与劳务协作市县的工作指导,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困难,推动劳务协作取得实效。东西部扶贫协作省份确定的实施机构、联系人,以及签订的劳务协议,请于4月3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十三五”期间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进展情况,请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报送。
三、大力支持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各地要支持贫困县创造就业机会,多渠道开发县内就业岗位,促进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要结合产业扶贫,依托东西扶贫协作机制,引导和支持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到贫困县投资办厂或加工项目分包。鼓励探索集中生产与家庭分散加工相结合的就业模式,支持贫困人口居家就业和灵活就业。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在乡镇、行政村创建社区工厂、扶贫车间、加工点,组织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结合贫困县特色产业、特色产品、旅游资源等,支持贫困县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大贫困村创富带头人培训力度,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带动更多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结合易地扶贫搬迁、生态保护脱贫、基础设施建设等脱贫攻坚工程中开发出来的岗位,优先帮扶其就业。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