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检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支出情况。
(三)拟订基本养老、补充养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认定运营机构资格,并实施监管。
(四)组织查处和督办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补充养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重大案件。
(五)拟订基本养老、补充养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信息报告、统计和披露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拟订补充养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七)参与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和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监管政策,监督管理运营情况。
(八)监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
(九)负责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和养老金产品备案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合同管理工作。
(十)负责对养老金管理机构实施监管。
(十一)建立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及补充养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信息和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
(十二)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人员资格。
(十三)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