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申请受理和审查批准等工作。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依据 |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受理机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决定机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受理方式 |
网上申报、窗口申报、邮递申报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 中央直属企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
禁止性要求 |
无 |
申请材料目录 |
1.申请函(见示范样式) 纸质原件(中央直属企业红头函),一式三份。 2.申请表(见示范样式) 纸质原件及电子版(中央直属企业盖章),一式三份。 3.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表(非首次报批需提交,见示范样式) 纸质原件(中央直属企业盖章),一式三份。 |
办理基本流程 |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材料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递送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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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 |
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复函的形式作出,载明企业名称、许可工时及岗位、适用范围、有效期限、日期等事项。 |
结果送达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批复文件(部函)送达。 |
有效期限 |
准予许可决定的有效期为3年。 |
监督投诉渠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机关纪委(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政编码:100013) |
办公地址和时间 |
(一)办公地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16 联系电话:010-84209118,84207554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