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1.派遣工作人员。指受中国法律规定管辖并受雇于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并正常开展业务的雇主,且在派遣之前在中国领土上直接为该雇主工作至少一个月的人员。 2.海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被中国的雇主派往悬挂荷兰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工作的人员。 3.航空器雇员。指受雇雇主主要经营场所在中国的机组人员。 4.公务人员、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外交和领事机构工作人员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定义的相关人员。公务人员指中国派遣至荷兰领土上的公务人员。 5.随行家属。上述第1类和第4类人员的随行的配偶和子女,同样适用免除在荷兰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除非其配偶和子女在荷兰领土上受雇或自雇。 6.例外。中荷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就特定人员或人群,对《协定》第五条至第八条以及第九条第二、三、四款的适用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荷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
办理依据 |
1.;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第四条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荷兰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93号);第二部分(一)中方在荷兰人员办理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的管理办法 |
受理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际合作处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1:00 14:00-16:30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b座 |
办理材料 | 填写《根据中荷社会保障协定出具的〈参保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fwyd/bgxz/201708/t20170807_275297.html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申请人或代理人将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式3份)提交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其参保缴费情况无误后,加盖印章并留存1份《申请表》备案。 3.申请人或代理人将盖章后的1份《申请表》挂号或快递寄至部社保中心国际合作处。 4.部社保中心国际合作处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回寄《参保证明》。 5.对于在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经在荷兰工作的人员,请务必于协定生效之日(2017.9.1)起六个月内向受理单位提出免缴申请。对于在协定生效之日(2017.9.1)后开始在荷兰工作的人员,请务必于在荷兰开始工作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受理单位提出免缴申请。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010-89946777 |
监督投诉 | 010-899467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