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标准。
(二)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转移衔接办法。
(四)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五)参与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参与拟订城乡居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
(六)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