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与培训就业、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业务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
(四)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
(五)组织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建立欠薪等“黑名单”制度,负责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社会公布工作。
(六)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侵害劳动者权益问题综合治理。
(七)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工作,编制劳动保障监察年度报告。
(八)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全国劳动保障监察行风建设。
(九)依法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十)指导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地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