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覆盖各类用人单位和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规章、政策和总体发展规划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拟订工伤保险补充保险政策,指导全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二)拟订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拟订有关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三)拟订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标准。
(四)拟订工伤预防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五)拟订工伤认定政策和管理办法。
(六)组织拟订、调整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待遇调整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拟订工伤医疗、工伤康复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定点)药店、协议(定点)康复机构和协议(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资格标准。
(九)组织拟订和完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十)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