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管理国家表彰奖励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表彰奖励制度;
(三)根据授权承办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开展的国家级表彰奖励活动;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表彰奖励工作,承担部级表彰奖励计划和拟表彰奖励对象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承担相关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拟定和完善受表彰奖励人员待遇的政策规定;
(六)承担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研究起草全国评比达标表彰政策,负责综合协调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
(七)承担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负责研究起草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创建示范活动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
(八)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