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工作,建立健全立法、普法、行政复议和依法行政各项制度,指导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工作。
(二)拟订立法、普法的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起草、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组织办理部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党内法规草案征求我部意见的工作。
(四)负责审查、修改拟提请部务会审议的规章草案。
(五)牵头组织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清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汇编事宜。
(六)负责承担部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工作规范。
(七)承办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八)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工作和法律咨询服务指导、管理工作。
(九)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