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行政许可公示由行政许可承办司局负责,具体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
第三条 行政许可事前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主体、依据、权限、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第四条 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应当主动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适用范围、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进度查询等内容。
第五条 行政许可事中公示包括审批决定前核查活动中公示身份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
第六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进行核实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
第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后公开主要指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行政许可对象、行政许可类别、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许可公示载体包括:
(一) 网络平台。包括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二) 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文件、法规政策文件汇编等。
(三) 新闻媒体。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等。
(四) 办公场所。包括办事窗口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条 部门户网站设立行政许可公示专栏,并根据公示内容设置相应的子栏目。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以及新制定、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承办司局负责编制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新制定、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审批制度改革政策等引起前述审批流程图、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有关公开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应当公开有关行政许可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决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有效期满,行政相对人未按程序申请延续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应当及时撤下已经公开的行政许可信息。
第十五条 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行政许可办理情况报送部法规司。
第十六条 加强对行政许可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